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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是这样的吗?兼批草庵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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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是这样的吗?兼批草庵居士 (291 reads)      时间: 2002-7-14 周日, 下午10:2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是这样的吗?兼批草庵居士



蟋 蟀



草庵居士自从2002年5月22日在他的专栏里发表最近一篇文章以来,一直深居简出,除了偶尔在在网发表简短的跟贴之外,一直没有大的表现。联想到草庵居士哀叹他在网站上已经“身败名裂”,如果这是他觉得自己写的东西质量太差而决心闭门思过,这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草庵居士是不甘寂寞的。两个月前,他居然偷偷摸摸地在《天涯社区》重新发表了他的《[旅美轶事之九十一]三十亿美元的赔偿官司》一文。这篇文章最早是去年夏天在《文学城》草庵专栏里发表,因为是十分简短的节选,没有什么看头,本蟀当时没有理它。殊不知这次老草一时高兴忘乎所以,把原文大部分登了出来,使得他露怯的原形暴露的比较透彻。



草庵居士文中描述的案件当时在国内外均有广泛报道。例如,新华社就在2001年6月7 日以“欺骗世人的代价—美烟草大王被判赔偿30多亿”的标题报道说:



《新华社2001年6月7日讯: 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陪审团6日判决美国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赔偿一名56岁的癌症患者30多亿美元。这是美国烟草公司对个人赔偿额最多的案例之一。 这位病人名叫理查德-博肯。陪审团还判决该公司赔偿博肯经济和非经济损失550万美元。博肯曾要求获得1237万美元的损失赔偿和1亿到10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失赔偿。他声称,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对公众隐瞒抽烟的危害长达40年。 博肯长期抽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生产的“万宝路” 香烟,自1957年13岁时开始,每天抽两盒。他说,他听了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的话,该公司告诉公众,抽烟和肺癌并没有直接联系。这位证券商和石油中间商1999年10月被诊断患有肺癌,之后癌症扩散到脊椎骨。去年12月,他又被发现患有脑癌。》



新华社的这则报道基本属实。如果草庵居士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描述这个案件,甚至借题发挥写出演义一类的小说,都是可以的,只要没有歪曲事实、没有错误描述美国法律基本原则。遗憾的是,文中草庵居士不懂装懂、自由发挥,把一件人人皆知的美国大案写得象北京旧时前门茶楼里说书的似的,错误百出,还自以为得意,真不知道他自己露怯露到家了。本蟀现就草庵居士文章中对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着重作出详细批判,一则借此进一步揭露草庵居士的骗子嘴脸,一则也是给网友普及有关美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再则给网友们解解闷儿逗逗乐儿。现把草庵居士原文[旅美轶事之九十一]三十亿美元的赔偿官司([原载2002年5月 26日《天涯社区》舞文弄墨专栏])用书号引述如下,由本蟀逐条批判:



草庵原文:《加州有位名叫理恰得的美国人,从13岁就开始吸烟。说起来原因很简 单,当时美国没有禁止吸烟的宣传,烟草公司做的广告非常多,形象也非常好,很多电影明星都给香烟做广告。尤其是万保路香烟的广告,一个西部牛仔威风凛凛,结果就引得很多青年人来吸烟。曾有媒体做过调查,证实万宝路香烟的广告是所有香烟广告中最成功的。事实上自从万宝路香烟确定了西部牛仔的广告形象,它的销售确实是节节上升,终于成为美国第一大香烟品牌。话说这加州的理恰得先生,吸烟已经四十年了,但不管是穷还是富,吸 烟的牌子就是不换,一直是万宝路香烟。理恰得先生在50多岁的时候进行一次例行的身体检查时被医生告知:“您已经得了癌症。”理恰得先生一听吓了一跳:“你看我身体多强壮,怎么会得癌症呢?”医生说:“你吸烟太多了,所以你才会得癌症。”》



本蟀评论:从新华社上述报道大家可以看出,这个案子中的原告叫理查德 博肯,英文是Richard Boeken。其中,Boeken (博肯)是他的姓,Richard (理查德) 是他的名。大家知道,草庵居士虽然声称自幼移居美国,但似乎从来没有搞清楚美国人名的顺序,他的文章中用名代姓的例子比比皆是。在草庵居士这篇文章里又用原告的名描述这个重大案件,而后又称之为“理恰得先生”,真是让人不知所云。假如新华社在报道福建华远特大走私案时开头就说:“福建省有位名叫昌星的中国人…”,诸位网友会怎么反应?假如美联社在报道赖昌星在加拿大申请政治难民资格被拒绝时开头就说:“涉嫌中国福建华远特大走私案的昌星先生…”,诸位网友会怎么反应?如果你的电脑液晶显示器被你喷出的茶水、可乐、饭渣子所玷污,敬请不要怪罪于本蟀。



草庵原文:《…… 没想到的是,这理恰得先生也是难缠之人,在地方法院中竟然提出了很多理由将官司给打赢了,“非得补”烟草公司遇到了“理恰得”先生怎么能不补偿呢?理恰得先生控告“非得补”烟草公司蓄意杀人,隐瞒事实真相,欺诈等数项罪名,要求补偿经济损失1000万美元,惩罚性补偿100亿美元。》



本蟀评论:如果说草庵居士在描述美国人名上面的错误是个常识性错误,那么他在描述这宗案件的法律方面,就是信口开河、错误百出了。上面的一段话仅是开始。这里四行字,草庵居士就有两个大错误。首先,草庵居士说原告在“在地方法院中竟然提出了很多理由将官司给打赢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诉讼常识,下一步就是上诉,到上诉法院去论理。可是草庵居士下文中描述的法律程序又不是上诉法院的程序(例如上诉法院里是没有陪审团的,也上诉法院也不重新审理事实证据,见下文本蟀评论),而是一审法院的程序。其二,草庵居士说原告“控告‘非得补’烟草公司蓄意杀人,隐瞒事实真相,欺诈等数项罪名”,这也是猫屁不通的。博肯先生在此仅仅是民事法庭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他如何有权“控告”被告什么“罪名”?“蓄意杀人”是刑法罪名,怎么会出现在民事法庭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之中?即便在刑事法庭中提出这个控诉,也不是由博肯提出,而只能是由国家通过检察官来提出。其实只要查查公开发表的法庭文件,就可以知道此案中,原告博肯对被告提出了五项过错:(1)疏忽;(2)严格责任;(3)欺骗和/或欺诈性隐瞒;(4) 虚伪陈述;(5)违反明示保证。网友看看,这里面哪里有一条是“蓄意杀人”?哪里有一条是什么“罪名”?



草庵原文:《“非得补”烟草公司一看地方法院的判决可是吓了一跳,[…]于是就马上找来了不行先生,质问他:“你怎么能输掉这样的官司呢?你不是不行先生吗?我们每年给你数千万美元的律师费都干什么用了?”这不行先生说:“谁让你们叫‘非得补’烟草公司呢?控告的人叫‘理恰得’,他的名字就告诉人他有理,我能怎么办呢?不过你们也不要担心,美国的法院有很多级,我们一点一点地和他耗,看他有时间还是我们有时间。咱把他耗死了,这官司不就消失了吗?再说,我已经和他的医生了解过了,这理恰得先生最多也就能再活三年,我们慢慢来,把他拖死就得了。”》



本蟀评论:正在喝水进食的网友请停止咀嚼下咽,要想知道草庵居士在此又露了什么大怯,且听本蟀慢慢道来。其一,草庵居士这里把说评书(或是天津快板?)的贫嘴拿了出来,先说被告的律师“你不是不行先生吗?”,好像“不行先生”就一定会打赢官司。问题是,此案中被告的律师并没有人的名字和“不行”有什么关系: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洛杉矶Arnold & Porter律师事务所的Maurice A. Leiter 和John L. Carlton。如果说把“Richard”说成“理恰得”、把“Philip Morris”说成“非得补”还情有可原的话,这个“不行先生”就是太牵强了。有趣的是,原告的律师是Michael Piuze,译成中文是皮尤兹,倒是和“不行”有些相似。莫非草庵居士人老眼花,误把原告的律师当成被告律师?这样的小怯倒也罢了。草庵居士竟然通过被告的美国律师说什么:“控告的人叫‘理恰得’ ,他的名字就告诉人他有理…”。如果美国律师真的说了这段话,英文原文是什么?本蟀不才,试试翻译如下:“The plaintiff's name is Richard. This name means he is always right”(?)记得以前读过一些港台三流作家写的不伦不类的古典文学,其中有这样的描述:“唐玄宗深情地注视着杨贵妃,然后严肃地说:‘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大笑)。就其荒谬程度来说,草庵居士这段描述堪称可以与其媲美!



其二,草庵居士通过被告律师的嘴说:“美国的法院有很多级,我们一点一点地和他耗,看他有时间还是我们有时间。咱把他耗死了,这官司不就消失了吗?”听草庵居士这么一说,网友可能会以为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死了,被告就可以没有事儿了。真的是这么会事情吗?请看下面一则报道:



“【大纪元2002年3月24日讯】美国法庭下令烟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赔偿一亿五千万美元给予一名已故吸烟者的家人,该吸烟者相信,低焦油香烟较不容易上瘾并能帮助她防癌。烟草公司表示会上诉。 香港太阳报报道,俄勒冈州波特兰的陪审团认为,烟草公司向顾客推销所谓的醇烟是较安全的产品,而且是戒烟的一个方法,这是疏忽和欺骗。吸烟者施瓦茨,在一九六四年开始吸烟,在吸烟三十五年後,於一九九九年因肺癌死亡,当时五十三岁。”



怎么?原告死了官司也可以打赢?是的。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即便原告死了,原告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权人还是可以继续用原告的名字打官司,而且如果打赢了官司,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还是要赔的,但是精神损失通常是不能赔偿的(因为原告已经感觉不到任何痛苦了)。



草庵原文:《既然律师有把握,“非得补”烟草公司只好将官司继续交给他们,这官司就一级一级地打个没完没了。最后打到了洛杉矶最高法院。》

  

本蟀评论:老草又在这里信口开河起来了。博肯案真的是“一级一级地打个没完没了。最后打到了洛杉矶最高法院”?否。根据美国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象博肯这样的大案,高等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到上诉法院去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加州最高法院复议;如果对加州最高法院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这是终审法院。由此可见,象博肯这样的大案,最多就打四级也就打完了,哪有什么“一级一级地打个没完没了”?这又不是草庵居士逻辑法律历史地理补习班,要草庵居士从小学一年级“一级一级地补个没完没了”。其实,草庵居士文章中所说的法庭审理, 是一审法院审理,是第一级,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其他法院受理过该案。“洛杉矶最高法院”也是很外行的说法。受理本案的是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而不是草庵居士所说的什么“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高等法院是州一级的法院,洛杉矶作为加州的一个郡,不可能有其自己的法院(早先加州城市里有市级地方法院(Municipal Court),后来与高等法院合并了)。根据本蟀查到的资料,博肯一案于2000年3月16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洛杉矶郡管辖区)呈案起诉,2001年4月2日法庭开庭审理,2001年6月6日陪审团判决原告胜诉,判处被告向原告赔偿554万美元的赔偿金以及3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2001年8月9日,该法院主审法官麦科依维持陪审团判决,但将惩罚性赔偿金额从30亿美元降低到一亿美元。被告表示要上诉。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此类案子在被告上诉期间,被告不必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金。由于上诉程序要好几年,所以,博肯还没有得到、而且在不久的将来也不会得到任何赔偿金。截至本蟀拙文发表为止,尚未发现该案上诉的最新进展。



草庵原文:《美国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有一个本质的区别是,刑事判决一定要陪审 团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否则就是流审,就要从头开始。但民事判决只需陪审团大多数人同意,判决就可以生效。这样的区别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来,而是出于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不能轻易地放弃一点遗漏。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判一个,人的尊严是没有价值可以比拟的,是不能以法律成本来计算的。而民事案件就不需要这样,要符合简单,低法律成本的原则,否则,过高的法律成本就会让很多人望而生畏,不敢打官司。这样就会造成另一种形态的社会不公平。》



本蟀评论:这里草庵居士摆出了一副法律专家的架式,权威性地“点评”美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当然,了解草庵居士的人都知道草庵居士嘴里通常是吐不出象牙来。草庵居士自以为凭着他对美国法律的一知半解再加上他的意淫功能,就可以蒙住别人了,可笑!首先,说说美国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区别。当然,这里区别很多,但是最为本质的区别是法院接受证据的门坎高低:民事判决中,原告只须证明被告很可能犯有过错(to prove over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法庭就可以判原告胜诉。刑事判决中,控方必须在没有合理疑问地证明被告有罪(to 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法庭就才可以判被告有罪。无论是法官判案还是陪审团判案,运用的证据法是一样的。



其次,再说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来源是根据英国普通法的一个原则:每个人有权让他的伙伴来审判(The right to be tried by one's peers),即按照常人的标准来判定某人是否有罪或有错。《美国宪法》奠定了陪审团制度。就刑事诉讼而言,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说法,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政府的独断专行”。然而,在美国,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并不一定都要陪审团审理。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轻罪的被告无权由陪审团审判;对于重罪被告,除非被告明示放弃,否则被告自动有权由陪审团来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则恰恰相反:除非被告明示要求陪审团审理,否则就由法官来审理。在美国,民事诉讼案件决大多数都是由法官审理的。例如,在爱荷华州,每年仅有3%的民事诉讼案件由陪审团审理。



再者,草庵居士说“刑事判决一定要陪审团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否则就是流审,就要从头开始。民事判决只需陪审团大多数人同意,判决就可以生效”,是典型的信口开河。第一,刑事诉讼,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规定不同,联邦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要求陪审团一致意见,但是在州法院也有不需要陪审团一致同意就可生效的情况。另外,美国军事法庭陪审团审理在绝大多数陪审员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定案。如果网友看过美国电影《One Kill》就知道这一点。该影片中由Anne Hech(就是那个先和美国同性恋女影星Ellen DeGeneres做爱伴后来从良改成异性恋和一个男人结婚的那位女演员)主演的欧玛利上尉杀人案里,陪审团里只有六位陪审员,只要其中四位认定被告有罪,就可以定案。第二,民事诉讼方面,美国各个州之间、州与联邦法院之间诉讼规则不尽相同,怎么可以一概而论地说“民事判决只需陪审团大多数人同意,判决就可以生效”?其实,美国对民事诉讼中陪审员必须意见一致才能判决有效的陪审员数目并没有硬性规定。下面就拿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作为被告的其他几件诉讼案子为例来看看草庵居士是如何不懂装懂的。例如,在博肯一案中,共有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如果按照草庵居士所说“陪审团大多数同意”,那么只须12名中7位陪审员同意就可以定案了,对吗?错了。因为加州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该案中可以定案的法定人数不是“大多数人”,而是“绝大多数人”:12名陪审员中至少9民陪审员同意才能定案(事实上该案共有10名陪审员判定原告胜诉)。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诉讼程序规定允许,少于大多数的陪审员也可以判案。例如在1998年的Blue Cross and Blue Shield of NJ, et al., vs. Philip Morris Incorporated, et al.在美国地方初审法院(纽约西管辖区)立案,其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根据相关民事诉讼规定,在审案的12名陪审员中,只要其中6名陪审员意见一致,就可以定案。再则,有时即便绝大多数陪审员同意也不能定案。例如,在2000年的Marie J Fontana vs. Philip Morris Incorporated, et al.在美国迈阿米-达得郡巡回法院立案,陪审团由六名陪审员组成。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所有陪审员都意见一致才能定案。



最后,说美国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区别来源于对“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这一原则,也是草庵居士冒充大头鸟。按照老草说法,刑事判决要求严格是要保护被告的“人的权利”,那么民事判决中难道就不涉及“人的权利”了吗?老草的错误出在哪里?错在老草没有闹清楚:就美国司法判决而言,“人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刑事判决要求证明高门坎,因为它剥夺被告的人身权(监禁或者处死);而民事判决要求的门坎低,因为剥夺的不是被告的人身权,只是被告的财产权(赔偿钱付了就完事)。



草庵原文:《到了洛杉矶最高法院,理恰得先生就首先提出了医生的证明,向陪审团 提出自己只有一年多的生存时间了,如果在他生存的时间内不能完成这件官司,这就会给司法造成不公,而“非得补”烟草公司就是想这样达到目的。而如果真的在他有生之年没有办法完成判决,就会给社会造成另一种不好的例子。陪审团的成员一听,感觉十分有道理。遂决定加速审理这件案件。》

  

本蟀评论:草庵居士对陪审团的作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这里是没有任何疑问了。草庵居士这里试图告诉读者:美国法院里陪审团不仅仅审理案件,而且还有权决定案件审理程序。靠!这莫非是草庵国法院的规则?美国(包括实行普通法的其他国家)法院中,陪审团的责任只有一条:根据审理案件的事实作出判决,即按照常人的标准来判定某人是否有罪或有错。由此而知,陪审团对于法律程序或者实质是门外汉,他们的作用是审理事实。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主审法官提醒、解释。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陪审团无权对审理程序作出任何决定。法律程序错综复杂,其中规定细致浩繁,岂是陪审团的门外汉可以决定?所以,如果博肯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加速审理案件,这个决定只能由主审法官作出。事实上,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根据博肯的病情,将他的案子列为优先案件,并豁免了许多程序规定,使得该案在起诉之后15个月之内就完成一审判决。



草庵原文:《一日,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控方说:“理恰得先生13岁就因为看电视广告,受到吸引而吸烟。”辩方说:“你的证据是什么?”控方拿出了理恰得先生邻居的证明:“我有三百多人的证词,证明理恰得先生是常年吸万宝路香烟。”控方又说:“自1965年美国政府就要求香烟公司必须在烟草上注明吸烟的危害,但你们公司只在香烟盒上印上用需要放大镜才能看清楚的小字。”辩方说:“我们在香烟盒上有说明,并清楚地说了‘吸烟危害健康’ 。”控方说:“你们在香烟盒上说明的是,‘可能会危害健康’,而且并没有说明吸烟会造成死亡。”辩方说:“我们并没有强迫他吸烟,是他自己要吸烟,怎么能怪我们呢?”控方又反问:“鸦片是毒品,对人身体有害,但也和香烟一样对人有瘾,你能公开贩卖吗?你能不讲出来鸦片的危害性吗?辩方说:“根据调查,香烟也不是只有害,而没有任何好处,我们有证据来证明香烟的利益……”控方说:“鸦片也会对身体的某种疾病有治疗作用,但你能否认它的危害性?”》



本蟀评论:本蟀最初读草庵居士这段“精彩”描写是在办公室午餐休息时间,当时本蟀正一边吃着酸奶一边看老草文章,看到这里一口酸奶没来得及咽下去就哑然失笑,满口酸奶成扇形以每秒钟12.62米的速度喷到电脑液晶显示屏幕上,多亏秘书赶紧拿来清洁剂帮本蟀擦洗干净,否则那台电脑液晶显示屏幕如果报废了,本蟀要拿老草是问。本蟀之所以喷饭,是因为草庵居士对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无知却要假充专家,在这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其一,既然是民事法院审理民事诉讼,那就应当是原告被告,哪里有什么“控方”“辩方”一说?草庵居士总是闹不明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一个不小心就露个大怯。



其二,草庵居士这里花了大量笔墨描写“控辩双方”的一问一答的唇枪舌战,读起来的确十分精彩,如果在北京天桥说书,肯定能博得几声喝采,没准儿还能得几个赏钱。不过,草庵居士描写的上述原告被告律师直接精彩的“论战”在美国法庭里是根本不允许出现、因而绝少出现的。为什么?因为在美国(包括实行普通法的其他国家)法庭上,原告、被告或者控方、被告以及其各自律师是不允许相互直接对话的!任何一方要发表言论必须对法庭(法官和/或陪审团)作出,唯一的例外是当一方询问自己的证人和交叉质询对方的证人,一方的律师可以对本方或者对方的证人直接询问,但是即便如此,对方的律师如果对一方律师的询问有异议,也只能向法庭(法官)提起。相信网友看电视电影里某方律师在这个时候只能大叫“Objection, Your Honor!”(异议!)。其三,老草对证据法一窍不通,让他笔下的美国律师露尽了大怯。由于这里大有文章,且容本蟀在此多花些笔墨。



老草说,在听到原告说原告从13岁就开始抽烟后,被告问道:“你的证据是什么?”(姑且不说被告律师不能直接向原告律师提问)。如果此案中被告律师真的这样提问,那么他如果没有被法庭乱棍打出,至少也会被法官骂个狗血喷头。按理说,从原告向法院起诉开始到开庭审理之日,原告必须将有关诉讼的指控证据提交给法院并给被告一套副本。所以,被告在开庭之前应当已经知道原告的指控和有关证据,当然包括原告从13岁就开始抽烟的证据。如此,被告律师怎么会傻的在法庭上反问原告“你的证据是什么?”不过,在老草的笔下,这个被告律师还不是最傻的。最傻的是原告律师,居然“拿出了理恰得先生邻居的证明”并回答道:“我有三百多人的证词,证明理恰得先生是常年吸万宝路香烟。” 本蟀说老草笔下的原告律师最傻,原因有三:第一,他不应该傻的直接回答被告律师的提问,尤其是被告律师露大怯的提问;第二,他不应该傻的拿出理恰得先生邻居的证明当作证据,从而犯下证据法的大错;第三,他不应该傻的说他有“三百多人的证词”,犯下了法学院学生都不应犯的证据法基本错误。根据普通法下证据法原则,某人的书面证词是“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除极个别的例外,通常是不被法院接纳的。据报道,1980年国内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时,张玉凤没有到庭却写了书面证词,作为江青反

邓小平和周恩来活动的证据。如果这在美国,张玉凤的证词要被扔出法庭的。这里的原因是:如果某人没有在法庭上直接作证而是以书面证词来作证,对方如何对他进行交叉质询?如果没有当面交叉质询,又如何能断定证词里的陈述是否符合事实?至于“三百多人的证词”之说,更是老草疯人痴语,大概草庵居士凭着他那小学二年级的算术水平和小学三年级的逻辑推理能力,天真纯朴地认为300个证词的作用要大于一个证词。老草当然不知道,英美普通法的证据法原则之一就是:某一证据的证明价值并不随同一证据的数量而增加。在考虑是否接纳有关证人证词时,法院遵守的证据法原则之一就是反对“证人大游行”。所以,如果某一个证人在法庭作证的证词证明价值是5的话,那么100个证人的同样证词的证明价值不是500,而还是5 (例如,100个证人证明草庵居士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沙滩上以食指点穴拥抱某白妞儿同一个证人证明这件事情的证明价值是一样的)。同样道理,一个书面证词的证明价值等于零(因为法庭不予接纳),300个书面证词的证明价值还是等于零。



草庵原文:《法庭的辩论非常激烈,双方使出了各种手段。“非得补”烟草公司几百年来第一次遇到了真正的对手,不敢有一点大意。著名律师“不行”先生也亲自披挂出马,使出了混身解数,但无论怎么辩论也是不行。由于时代的发展,人民对毒品认识的深入,大律师“不行”终于是回天乏力,彻底不行了。》

  

本蟀评论:草庵居士历史知识贫乏,在这里又得到了雄辩的证明。“‘非得补’烟草公司几百年来第一次遇到了真正的对手”?这里有两个错误。第一,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的历史没有“几百年”。查查该公司的网页就知道,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生产满打满算也就150多年的历史:19世纪中叶,Philip Morris在伦敦开了家香烟铺子,1854年开始生产香烟,1881年公司在伦敦上市,1902年在美国纽约成立了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的前身Philip Morris & Co., Ltd.。第二,博肯案子决不是被告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第一次遇到了真正的对手”。在此之前,该公司已经输掉了若干宗重大诉讼案,光5,000万以上的惩罚性赔偿案子就有:2000年7月,美国佛羅里達州邁阿密─戴德郡巡回法庭法院陪审团在Howard Engle vs. RJ Reynolds Tobacco Co. Ltd. et al.一案中,判定集体诉讼的原告胜诉,判处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和其他被告向原告赔偿1,448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其中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一家就要向原告赔偿730多亿美元;1999年2月,加州旧金山市一个陪审团判处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向原告赔偿5,1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1999年3月,俄勒岗州一个陪审团处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向原告赔偿 7,9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草庵原文:《数日后,洛杉矶最高法院的陪审团在经过慎重的讨论和推演后做出了判 决:“……‘非得补’烟草公司必须承担‘理恰得’先生损失,并对他进行赔偿。‘非得补’烟草公司要赔偿‘理恰得’先生经济损失600万美元。并根据美国法律,‘非得补’烟草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数十年来恶意隐瞒已经得到证实的吸烟有害并会丧失生命的结论,也没有将这警告通知香烟用户,犯有严重的商业欺诈罪行。因此,‘非得补’烟草公司必须要另行向‘理恰得’先生支付惩罚性赔偿三十亿美元……”。》

 

本蟀评论:草庵居士这段文章中又露了两个大怯。第一,草庵居士描述了陪审团不但给予判决,而且还义正词严地说明理由,籍此谴责被告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殊不知,陪审团这一段义正词严的说明,同上文草庵居士花了大量笔墨描写“控辩双方”的一问一答的唇枪舌战一样,在美国法庭上是绝对不允许、因而也绝对不可能出现的。美国联邦以及各州关于陪审团职责中都明确规定,陪审团只向法庭提交判决,不准解释其判决的理由。如果诸位没有上过法庭,那么从众多电影电视上也可以看出,法庭给予陪审团的问题十分简单,通常是“Yes”或者“ No”问题(有罪或无罪、原告胜诉或原告败诉),哪有象草庵居士那样乱喷的呢?



第二,草庵居士在这里告诉读者,陪审团在博肯案件中认定被告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犯有严重的商业欺诈罪行”。哈哈!如果有人说,“2加4等于9”,你纠正他,“2加4不等于9”,可是马上他就说“4加2等于9”,这会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有三种可能:(1)还没有上幼儿园的三岁幼童;(2)智力迟钝者;(3)草庵居士。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在草庵居士《旅美佚事之二十四“妓女与警察”》说,法庭在听取陪审团裁决后宣布,“禁止警察局在今后的工作中采用陷井的方式拒捕任何人,此案不成立。检方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并赔偿Angela小姐的经济损失五万美元,精神损失12万美元。”本蟀去年就指出,草庵居士说刑事法庭越俎代庖行使民事法庭职能作出民事裁决,真是个大笑话。如果老草认识到刑事法庭不能行使民事法庭职能作出民事裁决,可是在这篇《[旅美轶事之九十一]三十亿美元的赔偿官司》一文中,老草笔锋一转,又露了个大怯:哪有民事法庭陪审团越俎代庖行使刑事法庭职能作出刑事判决判定被告“犯有严重的商业欺诈罪行”?



行了,就此打住。化了本蟀整整一个周末来写玩这篇文章,但批草其乐无穷,哈哈!老草这样弱智的水平还在网上东跳西窜,在互联网上不说绝后吧,肯定是空前的。



最后,小声奉告草庵居士一句:别把本蟀这里的话全部照抄到你的作品中。下次写什么美国法律题材,可以柔声地在网上求援,当然最好查寻英文原文资料,不过可怜老草英文不济,真为老草捏一把汗。美国诉讼程序中很多规则均有例外,本蟀不能一言而尽。老草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光凭那点儿意淫水平,抄文章也会抄错了。哈哈!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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