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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樊弓先生怎样回复卢笛先生?中共是善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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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弓先生怎样回复卢笛先生?中共是善良的?   
所跟贴 很简单 -- Anonymous - (358 Byte) 2002-6-26 周三, 上午5:51 (31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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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抬一杠,伪善不是善行:-) (273 reads)      时间: 2002-6-26 周三, 上午7:2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举政治学里常见的例子:比如某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以冠冕堂皇的

促进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一项许可证法案或减税法案,而其本意

不过是为本集团谋取私利,甚至大有可能是以损害他所声称的公共

利益为代价来谋取私利。此种行为,表面上诉诸公众利益,实际上

却是谋取私利,即政治学里常说的“伪善 hypocrisy”。



很明显,这样的伪善,并不是善行。



但是,以诉诸公众利益的名义来谋取私利,与赤裸裸的谋求私利不

同,在于前者受到种种约束,不能背离公众利益过远。比如云儿所

说的“一致性约束”:



“如果君王接受臣下的建议,所依据的只是他所陈述的公义

理由,那么,当时势变迁,需对此事作进一步补充、修正或

完善时,君王将只依据那个公义理由来裁决,而不会考虑进

言者私利。特别是当事态变动,当初提出的公义理由,变得

与进言者私利相冲突时,进言者势难出尔反尔,提出相反立

场的建议。考虑到这一前景,即便是追求私利的进言者,也

会尽可能地谋求私利与公义的妥协,以防两者冲突时,自身

损失太大。如此,貌似公正,便由于言论的一致性约束,而

转化为某种程度的实质公正。”



“……现代民主制度……立法与司法的分立,给貌似公正向

实质公正的转化,提供了制度基础。促进特殊利益的立法,

字面上总是以堂堂正正的公众利益为理由。而法院判案,只

依据字面含义来解释法律,绝不会管字面以外立法者私下订

立的什么精神实质。这就将言论的一致性要求变成了有保证

的制度。可以设想,若是没有司法独立,特别是释法权与立

法权的分立,貌似公正向实质公正的转化,将会困难得多。

一旦无法成为有效的约束,貌似公正便不过是一块遮羞布,

骗人而已。”



另一项可能的约束则是“非重合约束”----诉诸公义时,进言者“

必须把建议重新打磨一番,稀释其自利成分,不能让它与一己之私

完全相合,同时还须尽可能使更多的人能从中得益。” 比如减税

法案,提出者设计方案时,为赢得大众支持,会尽可能扩大从减税

的获利面。又如设计许可证管制方案,本是为了维持本集团的垄断

地位,但为了披上公众利益的外衣,方案中叶会列出许多行业标准

和行业伦理的内容,后者也会对公众有利。



因此,我们可以说“伪善胜于真恶”,然而若要断定“伪善也是善

行”,我不能赞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追求私

利,仍然是以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的,与真恶在程度上和连带效果

上有所不同。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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