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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世界日报: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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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世界日报: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大要   
所跟贴 ZT世界日报: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大要 -- Anonymous - (2328 Byte) 2002-6-23 周日, 下午9:04 (31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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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加国难民聆讯 赖案创新纪录 (95 reads)      时间: 2002-6-23 周日, 下午9:3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发言人: 世界日报, on 6/22/2002 1:27: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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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难民聆讯 赖案创新纪录

 



【世界日报温哥华廿一日电】 2001年11月5日上午9时,赖昌星、曾明娜难民申请

案代表律师梅特斯 (David Matas) 走上温哥华移民暨难民局聆讯庭的律师席,手

中拿着一叠三百多页的文件,对着麦克风开始发表一整日的结案陈词。次日,移民

部及法务部的四名代表轮流发言后,这项前后持续四个月、实际花了整整 49 天的

聆讯过程终于落幕。



案情太复杂 一、两年内难了结



 这是加拿大有史以来最复杂、最冗长的难民聆讯案。许多人相信,这祇是赖昌星

案的序幕,像赖昌星这般的风云人物,按加拿大现行制度,此案绝不可能在一、两

年内了结。



 中国大陆贪污走私要案远华案主嫌赖昌星,于 2000 年 6月 8 日正式提出他和

家人的难民申请案,受理申请的是加国移民部。双方在聆讯期间先后传唤了 20 余

名证人,提出逾 60 册证据。在聆讯结束阶段,两造分别向裁审庭提交了 350 页

以及 226 页书面陈词。为赖昌星出庭作证的包括魏京生、阮铭、盛雪等著名的大

陆异议人士,为移民部作证的包括多名中国事务国际权威及大陆 420 项目组干

员,创下加国难民聆讯史新纪录。



 赖昌星夫妇和三子女于1999年8月自香港抵达温哥华,从 2001年7月3日起,两夫

妻每天由移民部派车,分别从温市华埠的预审中心和本拿比女子监狱,把他们接到

移民暨难民局聆讯处借用的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大楼八楼接受聆讯,其中庭上

举证调查阶段实足用了 47 天,最后的结案陈词花了两天。



申请庇护案 辩方提两政治理由



 审讯完毕时,有关方面曾非正式表示,按规定赖案最早应于两个月内作出裁决,

因为裁审官纽恩费尔特在聆讯完这桩案子后就要退休了,本案另一名裁审官为克莱

格。不过据后来公布的消息,当局已将纽恩费尔特的任期延长了一年半。



 辩方以「政治意见」及「社会群体成员」两项理由申请庇护依加国移民法,当事

人因种族、宗教、国籍、社会族群、政治意见等五项因素中之一项而产生迫害恐惧

时,加国可给予庇护。



 梅特斯称,赖昌星被控贿赂、诈欺、走私及逃税等罪名,均为政治性罪名,北京

高层介入此案,令该案演变为高度政治性案件。赖昌星作为成功的商人,特别容易

遭受贿赂、诈欺、走私及逃税等罪名指控,属于易受迫害的「社会群体成员」。



 在 11 月 5 日结案陈词中,梅特斯说,根据移民局提供的人证、物证,全案绝

无证据证明赖昌星犯罪,对他的指控是编造出来的,既缺少物证,关系人指证他犯

罪的口供,也是这些人为保命争取「立功」所为,因此这类话均不能相信。



 最令人称奇的是向大陆中纪委写报告指控赖昌星走私、逃税和贿赂的始作俑者朱

牛牛,大陆远华案项目组 420 调查组和加拿大移民部竟都没有传召他作证,梅特

斯表示其中有内情。



 律师称赖昌星是大陆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悲剧、闹剧 律师引马克思言论



 梅特斯说,赖昌星案被高度政治化,用 420 成员的话来说,是中国大陆的「大

政治看上了你」,赖昌星是大陆政府高度政治化运作的牺牲品。他引用马克思的话

概括对赖昌星案的看法,指「历史往往会重演,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是闹剧」。

在该案中,「悲剧」者是指受远华案牵连已有七人被处死、10 人判死刑,「闹剧」

是指为了遣返赖昌星,移民部被迫不惜工本传召多名证人,为中国大陆司法制度的

公正、完善辩护。



 中国大陆为使加拿大遣返赖昌星,曾对加国做出不对赖昌星处死的政治承诺。梅

特斯称,这项承诺不可信,因为大陆毁诺的损失,将远小于遵守诺言带来的损失。

他认为,不杀赖昌星对大陆「严打」和惩治贪污运动的继续展开极为不利。



在受远华案牵连的七个人被处死后,不处死主嫌赖昌星似乎也让北京难以结案。



 梅特斯说,中国大陆对赖昌星只发过「逮捕令」,从未正式起诉,他回国后面临

的不是「起诉」 (Prosecution),而是「迫害」 (Persecution),在大陆不可能

得到公平审判。申请人主观感到的「迫害」、或是在他被遣返后事实上可能发生的

「迫害」,就可构成加拿大给予赖昌星庇护的正当理由。



承诺不处死 大陆未审先判不公



 梅特斯指出,中国大陆对赖昌星回国后不处死的政治保证是未审先判,而移民部

从大陆请来的证人又都认为中国大陆的司法制度是完善的、公平的,一个完善的、

公平的司法制度下,不可能出现未审先判的情况,这两者明显互相矛盾。移民部在

此案中被逼到一个没有退路的死角,不得不为中国大陆司法制度完善、公平这一

「愚蠢的立场」辩护,他认为,事实上这是移民部混浠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理论和现

实,而移民部若不采取这一立场,早就彻底输了。



 2001 年 11 月 6 日聆讯案举行最后一天聆讯,由移民部四名代表向聆讯庭作结

案陈词,对辩护律师梅特斯提出的无罪辩护及当事人难民申请符合公约难民定义的

陈述,展开全面的、针锋相对的反击。



移民部代表先后陈词指出,赖昌星是中国大陆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罪犯,他们确认

赖昌星夫妇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并没有遭冤枉。



无迫害证据 移民部指理由不符



 移民部指出,此次聆讯中,他们从未听到与联合国公约难民定义中关键词汇「迫

害」有关的证据,因此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公约难民定义。他们请求难民裁审

庭拒绝该项难民申请。



 移民部方面出庭发表结案陈词的官员承认,中国大陆目前的司法制度尚有不尽完

善之处,但这场聆讯的焦点是赖昌星夫妇本身是否犯罪,并不是对中国大陆司法制

度进行审讯,而多名证人的证词也已经证实中国当局不会假造证据。聆讯庭祇须证

明申请人赖昌星的确曾犯下严重的、一般的非政治罪。



超级经济犯 赖逃税三百亿港元



 他们确信,赖昌星夫妇是中国大陆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罪犯,所犯罪行包括走

私、逃税、贿赂和诈欺,他们同时也是中国大陆最大规模走私活动的首脑,走私和

假转口贸易两项,分别获利 70 亿港元(约 9 亿美元)及 530 亿港元(约 68 亿

美元),移民部估计他们逃税额高达三百亿港元。



 联邦法务部代表艾丝塔‧芮斯尼克说,中国大陆收集有关赖昌星案走私犯罪的证

据,共有 60 册、五千多页,申请人在聆讯过程中提出质疑的关键证据——黄色信

封祇是一大堆证据之一而已。



她承认,大陆 420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手法确实比较「差劲」 (Sloppy),不

过她也指出,中国人有中国人自己的取证标准,祇要中国法庭认为这些证据可以接

受就行,加拿大人不必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她声称,有关赖昌星犯罪的证据是

极为充分的(Overwhelming),移民部向难民裁审庭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应获得认真的

考量。



为赚钱犯罪 无关政治改革目的



 她还指出,赖昌星所犯的是严重的、普通而非政治性的罪行,犯罪的动机是赚

钱,与推翻政府、推动改革等政治目的无关。这种人若是在进入加拿大之前犯罪,

而犯罪数额又达加币 10 亿元以上,就构成移民暨难民局裁审庭应该认真加以考虑

拒绝接纳为公约难民的理由。



 芮斯尼克在陈词中引用移民法等法律及案例称,「公约难民」的定义中已排除了

「入境前在另一国家犯下严重的非政治罪行」的申请人士,其中所谓「犯下」亦不

必经指控、或被坐实定罪,祇要移民暨难民局裁审庭认为其证据「可信、可靠」即

可。在证据标准上,达到「可信、可靠」的标准也不必过严,应该低于加拿大刑事

法证据的「不存在可能的怀疑」、以及民事法证据的「权衡其可能性较大者」的标

准,祇要能构成「认真加以考虑的理由」即可。



 律师梅特斯指出中国司法制度不公正、不独立的弊病,包括结构上的问题和法律

实施中的缺失,其中有政府透过主导「政法委员会」干扰司法、对嫌疑人随意逮

捕、法庭无权对宪法中的不完善提出挑战、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地位不平

等、辩护人为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可能招致坐牢等个人风险,以及辩护律师无独立地

位、嫌疑人无沉默权和责疑控方证人的权利等。



 移民部官员莫雷对申请人有关「中国司法制度不公正」的陈情逐条辩驳后表示,

在全案聆讯过程中,移民部从未听到当事人因与公约难民定义中「政治意见」和

「社会群体成员」两项理由有关,而可能遭受中国政府迫害的证据,故此请求难民

裁审庭拒绝其难民申请。



外交的照会 官员相信大陆守诺



 移民部主管赖案官员威尔金森则引用专家证人、联邦外交部联合国刑法兼条约法

司司长霍姆斯的证词表示,他认为中国大陆发出有关赖昌星夫妇回国后不处死刑的

外交照会,是一项有相当分量的承诺,并没有证据显示中国方面会违背这项诺言。



 赖昌星及其家人的难民申请案,于去年 7 月 3 日起由移民暨难民局聆讯庭在温

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举行聆讯,庭上举证于 10 月 25 日结束,11 月 5、6 日

分别由辩护律师和移民部发表结案陈词。赖昌星及其家人在等候难民申请聆讯结果

时,一直留在温哥华。



《中国事务》http://www.chinaaffairs.org转载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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