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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读书与随想060·殷海光的“太阳黑子”   
老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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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读书与随想060·殷海光的“太阳黑子” (481 reads)      时间: 2002-6-03 周一, 下午7:26

作者:老金在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读书与随想060·殷海光的“太阳黑子”

  作者:老金在线

  

  

  殷海光在他的《中国文化的展望》第十二章“民主与自由”中认为:民主与自由不是一回事。并归纳出了民主政制和自由主义排列组合的四个可能——

  

  第一,既民主又自由。如果一个国邦的民主制度完成了,比如说有一部象样的纸上宪法,也有选举,同时又已把自由主义收剧乍社会文化的基本价值,比如说极尊重个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那么这个国邦便是既民主又自由的,例如,美国、英国、瑞士、澳洲,等等。

  

    第二,有民主而少自由。如果一个国邦的民主制度完成了,比如说有一部写在纸上的民主宪法,也有选举,可是却无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并且有计划地挫抑自由主义,那么这个国邦便是有民主而少自由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若干小国便属这类。

  

    第三,无民主而有自由。如果一个国邦行的是专制政制,但是在社会文化上有相当的自由,那末这个国邦便是无民主而有自由的。欧洲自近代国家出现以后,在君王的专制统治之下,人民享有相当的自由。就中国的历史而论,在两种情况之下出现这种局面;一,帝国大统一,无外患内忧,太平盛世来临的时候。二,帝国的末世,统治松弛,朝代世系形将转换之际。清末到民初出观过这种美丽的朝霞。可惜朗霞过后就是正午的骄阳。

  

    第四,既无民主又少自由。如果一个国邦没有民主的宪法,没有选举,实行的是专制政制,而且又不把人当人,那末这个国邦便是既无民主又少自由的。

  

  殷海光还为此解释道:“这一排列组合不止是一逻辑的可能。这种可能的实例在地球上也不太少。”

  

  在殷海光的所有言说中,这是一个不太令我欣赏的“太阳黑子”。

  

  文章的要害在于:在不同的“可能”中出现了对自由主义性质的概念偷换。现在可以思考一下:殷海光给出的这四个“可能”中的“自由”,是一个概念吗?比如,第三种“可能”:“帝国大统一,无外患内忧,太平盛世来临的时候”的“自由”,与第一种“可能”:“极尊重个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的“自由”,是一回事吗?事实上用不到分析,就是凭借感觉经验也可以推断出两者的巨大差异。前者是“奴隶的自由”,而后者才是“公民的自由”。

  

  这里,与伯林提出的“两种自由”不是一个概念。显然,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殷海光给出的第三种“可能”,用“积极自由”或“消极自由”来界说都是言不及义的。

  

  关于自由,或自由主义,从东方到西方,从古希腊到现代社会,我看到的是各路学人们在做着歧见纷出的解释。综合起来看,我以为,所谓自由,或自由主义,应当包括——

  

  1·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2·经济生活中的机会平等;

  3·日常生活在规则(而不是规矩)范围内的不受干预;

  

  ——这样三项质的规定性。

  

  假如这样的界说有些道理,那就可以看到:殷海光给出的第三种“可能”,不论是逻辑的还是事实的,都只能勉强靠近“日常生活在规则(而不是规矩)范围内的不受干预”——说“勉强靠近”,是因为,在这第三种“可能”中,只有“规矩”并无“规则”;而且并不是法理意义上的“不受干预”,因为在这一种“可能”中,“专制政制”是随时可以剥夺掉这一点儿自由,按照帝国或者官员的需要,随意加大赋税力度,或驱逐着正种着庄稼或正准备操持婚丧大事的农民们去修长城的。所以,即使仅仅是这最后一点儿自由,也是有限的。

  

  如果可以说得更严厉一些,甚至可以肯定:奴隶享有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

  

  所谓奴隶,就是不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平等的经济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屡受干预,且认同这一命运的人群。

  

  这样,奴隶的所谓“自由”,与古希腊成人条件的自由,即男性脱离受监护的儿童时代而在市场、公民大会等公共政治生活中取得一席之地、行使统治权但也接受被统治的自由就不是一回事。

  

  这样,奴隶的所谓“自由”,与古罗马人那种具有自由平民性质、相应于贵族的尊严的自由(罗马人对实现立宪体制,以及自从驱逐塔克文家族之后,拒绝服从国王的行为,成为他们追求着的非常具体的自由)就不是一回事。

  

  这样,奴隶的所谓“自由”,与中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者对共和国的理想向往的自由,就不是一回事。

  

  这样,奴隶的所谓“自由”,与中古欧洲来自于基督教开发出来的各种磋商形式及权威之组织:巴力门、陪审团、侦讯、代表原则、民主制度的各种设计,以及起源于这期间的公民经验的自由,就不是一回事。

  

  这样,奴隶的所谓“自由”,与十七世纪英国内战期间“平权主义者”所倡导的自由,就不是一回事。

  

  这样,奴隶的所谓“自由”,与十八世纪以后北美殖民地人民的争取独立的反叛大英帝国的自由,就不是一回事。

  

  这样,奴隶的所谓“自由”,与十八世纪末法国雅各宾革命派的自由就不是一回事。

  

  这样,奴隶的所谓“自由”,与卢梭、洛克以及亚当·斯密所论述的自由,就不是一回事。

  

  ——更不要说互联时代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了。

  

  殷海光犯这样的错误,我以为盖缘于两个原因——

  

  一个是殷海光试图说明这样一个未必稳妥的结论:“如果自由主义被当作一个目标,那末民主政制似乎自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现在有许多人土是这样想的。可是,这并不表示民主政制是实现自由主义的唯一方式。历史告诉我们,从专制政制也可以实现自由主义。”

  

  这也就是强扭了资料与形式,生硬地为一个主题结论作了嫁衣裳。

  

  现在可以看到,假如殷海光对自由的概念在四个“可能”中的使用有误,那么,这个结论也是不成立的。

  

  基于这个理由,我仍然认为:民主是手段或方法;自由是价值或目标。

  

  殷海光犯这个错误的另一个原因缘于:汉语写作惯性。

  

  按照逻辑,“民主政制与自由主义”只能有殷氏上述四种组合,而且,从美学效果上看,这种逻辑排列也构成了一种“对称美”。殷海光毕竟还是一个中国人,对于弄文的结构美学,从整体上看,留有深刻的类似于“对对子”的文化底色。它与本土文化资源中的“骈文”写作倾向有着内在的血脉联系。在许多时刻,汉语写作的“对对子”习气或曰“骈文化倾向”,常常令写作者舍象了思想的准确或内容的真实,而趋近于骈文式对称的隐秘的,类似于无意识的写作冲动,从而获得为形式所陶醉的叙述快感。

  

  ——我个人也常常有这个恶习,以至于稍不留意就牺牲了精神的一贯性,而妥协于形式的快感。汉语写作的惯性陷阱对于汉语写作者而言,是在在皆是的;现代写作,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警惕。

  

  殷海光先生文章如黄钟大吕,其思想如日行经天,有此一点儿“太阳黑子”,恰如白璧微瑕,不足掩其价值;但涉及民主自由宏大命题,如此叙述,亦非小眚。我无以托之,且道一句老生常谈“吾爱吾师,吾犹爱真理”来作结语。

  





作者:陈永苗 回复日期:2002-4-21 11:46:14

  [关于自由,或自由主义,从东方到西方,从古希腊到现代社会,我看到的是各路学人们在做着歧见纷出的解释。综合起来看,我以为,所谓自由,或自由主义,应当包括——

    

    1·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2·经济生活中的机会平等;

    3·日常生活在规则(而不是规矩)范围内的不受干预;

    

    ——这样三项质的规定性。]

  象金兄提两个问题:

  1、能否进一步解释一下机会平等如何纳入自由?

  2、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日常生活在规则(而不是规矩)范围内的不受干预之间有否鸿沟,能否弥合。我对此没有研究,只是在读柏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中仿佛记得柏林有冲突,希望能听到金兄的说法。

    





作者:老金在线 回复日期:2002-4-21 12:23:04

  陈兄:

  我也没什么研究,不过就是读书。所提问题,想想再说。





作者:老金在线 回复日期:2002-4-21 16:40:46

  回陈兄:

  

  我将自由或自由主义“综合”为三条“质的规定性”,现在想想,还可以再坚持一下。原来曾经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这类字样塞进来的,后来觉得还是把自由与法的关系分开,将法理内容分别纳入各条,较好。这样,就在我提出的“三条”中,涵盖了不同的法理内容,比如选举法,经济法,民法等等。这样说,不一定准确,但我不满足于辞书上的解释,诸家说法又不一致,有所出入;我就自行定义一次,试试看,能不能得到一个有点儿意味的梳理。也是一时兴之所至,借着说殷海光,就“出笼”了。

  

  关于自由或自由主义(其实,这俩不是一个概念,只不过觉得把两者捏在一起说话似更圆融,就捏在一起了,不过,似乎幸无大病),我从十几年前就开始瞎琢磨,断续读了一些书,但至今不曾有更成熟的想法,反而常常有所困惑。但奴隶的“自由”不是自由,这一点,我却坚认至今。这也是来说殷海光的一个原因。也许正因为殷海光的“逻辑四条”才有了我的“自由三条”。

  

  陈兄考问,老金试答,如下——

  

  1·经济生活的机会平等是自由要义之一。

  

  我想这个问题应该涉及到伯林的所谓“积极自由”理论,因为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不仅涉及到能力,同时也涉及到资源。所以,不仅与政治生活相关的“自主的能力”可以用“积极自由”来解释,与经济生活相关的“利用资源的能力”,也应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

  

  事实上,关于经济生活机会平等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了。

  

  从克伦威尔时期“平权主义”开始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大讨论,就已经涉及到了经济问题。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说中,也可以找到有关自由主义的分析。这类经典对中古以来封建性质的政治结构给予了不间断的打击。我理解,现代自由主义从发轫之初,就在结构的冲突中调整着结构,而这类调整,多与经济关系相联系。

  

  自由或自由主义不断解构着世袭权威与神学权柄。自由或自由主义观念,对那些本身与农业秩序相冲突的个人与团体利益攸关。在随后的商业贸易规模扩大之际,随着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自由主义的经典观念,以及追求自由的普遍主张,在经济生活中,就具化为谋取经济机会平等的要求。

  

  说自由,就要涉及到经济生活——主要是经济生活中机会的平等——,它既是历史的要求也是现实的要求。

  

  举一个例子或可说明这一要求。

  

  在权力寻租活动中,有实力有关系行贿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与无实力无关系行贿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是不平等的;后者就是“不自由”的——有趣的是,前者,也并不是“自由”的。因为行贿人在从投资预算到获取利润这个周期中,非经济因素即权力的干预,令他加大了成本,而加大成本,是他所不希望的;尽管在恶性竞争中,他获得了胜出的“机会”,但是,他仍然认为这是不平等的,因为寻租者的“机会”更优越。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寻租普遍的腐败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没有自由人。

  

  2·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日常生活在规则(而不是规矩)范围内的不受干预。

  

  陈兄考问:这二者间是否存在鸿沟?能否弥合?并提到了自由主义的大宗师伊赛亚·伯林。

  

  我以为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的是自由主义者有权力参与的选举活动、舆论监督活动、在独立司法条件下享有的法律平等权利等等。

  

  日常生活在规则(而不是规矩)范围内的不受干预,指的是:国家或其他强势力量不得以非规则的形式干预公民的日常生活。

  

  如果我没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或在选拔(而非选举)制度下被迫参与等额选举;如果我不能享有言论或出版自由,不能抨击我看到的社会丑恶或政治腐败;如果我看到法律背后我所陌生或我所熟悉的行政力量在秘密地干预司法活动,并总是恐惧着法律判决的不公正;等等,我就是不自由的。

  

  如果我在规定的土地上种着我的辣椒或茄子,但是“上头”忽然来了“指示”,要我铲除已经发芽生苗窜茎的辣椒或茄子,改种蒜薹;如果我在跟邻村的翠花恋爱,就要拜堂成亲了,但是“上头”忽然来了“命令”,要我推着我家仅有的独轮车,并且带上自家仅有的半袋子米,去送给战场上的一方军人;如果我正在一家工厂里干着活,却被莫名其妙地赶出了厂房,从此在没有保障的恐惧中奔波;等等,我就是不自由的。

  

  如果一定要做比况,“政治生活的权利”颇近于伯林的“积极自由”,而“日常生活在规则(而不是规矩)范围内的不受干预”,则颇近于伯林的“消极自由”。在我所了解到的伯林的意见中,他倾向于认为,二者曾经走了不同的道路。我对这个问题过去有一点想法,不成熟,不敢多说。但我对伯林的自由主义学说能否解决自由主义者的难题,是有一点儿不确定的怀疑的——不像对卡尔·波普尔那样信任。二者冲突与否,以我现在经验到的事实,我以为二者是两回事,似与冲突无关。

  

  我读伯林的东西,领会不深,有时就有些怀疑。但是对一代自由主义大宗师的解说,怀疑起来,是痛苦的;说句真心话:我是怀疑自己的怀疑的。我的主要怀疑在于:伯林的“两种自由”说,与心理学,特别是与欲望和激情相关的现代心理学关系较大;另一方面,又与人类学相关密切。这样解说“自由”,一方面有被专制利用的可能(如“积极自由”说);另一方面,对于清晰地解释自由或自由主义,不啻于“添乱”。我以为,谈论自由或自由主义,还是限定在政治传统或政治观念中讨论为好。倘一定要不断地边缘化,那么可以与自由或自由主义边缘杂交的科学或主义伙矣。从感情或接受心理来说,我对伯林是不敢亲近的(这方面,与波普尔适成对照)。但是前面谈到“经济生活的机会平等”问题,或可与伯林的“利用资源的能力”有相通处,就拽了过来且作一说。由此也可见,伯林对于我,诱惑有多么深,而我对于伯林,感觉有多么矛盾。

  

  说了半天,感觉仍然没有说清,只怕有负陈兄考问。但是,似乎,也只能这么说说了——依我目前的觉悟。

  

  尚企陈兄或天涯的朋友们有以教我,以匡吾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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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苗 回复日期:2002-4-21 17:22:07

   要是跟贴也能给颜色,我就给个红脸。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金兄放入历史中,确实有了合理性。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中理应包括平等。这里的自由,为崇高的价值,甚至说是终极的,或准终极的价值,完全可以包括平等。小弟受益颇深。

   第二个问题,小弟脑中基本没有东西,因此的好好捉摸,才敢说话。

  





作者:老金在线 回复日期:2002-4-21 23:33:14

  关于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平等

  

  虽然我已经谈到了“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平等”,是自由的要义之一,但是还是不很踏实,因为哈耶克对这种机会平等是持反对态度的。

  

  在陈奎德为哈耶克做的传记《哈耶克》(陈译为海耶克)中,专门辟有一节谈论“机会平等”问题。现在转在这里,看看有没有值得研究的地方。

  

  我对这个问题的确所知不多,希望有朋友能为我指渡迷津。

  

  以下全部为陈译原文——

  

  

  虽然主张市场经济的人反对财富事实上的平等,但他们另外有一类平等主张,曰机会平等。这确实是个值得仔细澄清的题目。因为它对人们直觉的感染力是如此之强,并且长期被各种人士推销,所以有必要深入讨论。

  

  哈耶克本人反对所谓机会平等。他论证说这类平等仍然可能导致极权主义。他指出,一个人生活中的最初的机会是由许多物质和社会的境况决定的。为了保证每一个人的初始机会相等,政府就必须对各种境况进行控制。倘若政府无法向每一个人提供某些其他人能够得到的机会,它就必须阻止那些「其他人」去利用他们的特有机会。这样,政府就被赋予了对个人生活进行控制的独断专行的权力,并损害到市场秩序的基本运行。因为市场原理的基本点之一正是鼓励人们运用别人可能得不到的机会的。

  

  若要达到机会平等,就需要对一切行动和境况实施极其细致的控制。如果真做到这一点,将导致家庭生活的毁灭。机会的不平等很可能上溯到上几代人的决定和行动。即使是选择在何处居住也会影响到一个人的原初机会。何况,在某些情况下,父母根据对孩子的可能的影响的考量,作出了在某地居住的决定。如果追求机会平等,政府势必代替人们作出决定。否则它就必须严厉控制,不使一个地区比另一地区致富的机会多。

  





作者:shidi 回复日期:2002-4-22 14:47:17

  金兄为殷海光的“黑子”析病因,也吓了我一跳——虽然数学专业训练使我对概念的确切性较为注意,但追求对称美的“近乎下意识的写作冲动”却是经常有的,还真没想到是否有以文害义的失误!谢过了。





作者:熊回来了 回复日期:2002-4-22 15:08:16

  制度和信仰确实不能混为一谈。





作者:老金在线 回复日期:2002-4-22 17:18:35

  熊回来了先生:所言有理。





作者:湘山居士 回复日期:2002-4-22 18:24:46

  此文真是好!这样的帖子,即使在关天也是不多见的。作者对“奴隶的自由”与真正的自由的分析,我觉得很有意义。至于作者提出的自由的三方面涵义:

   “1·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2·经济生活中的机会平等;

      3·日常生活在规则(而不是规矩)范围内的不受干预”

  我认为也是比较完整的,因为它包括了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与个人生活的自由。但在这方面确实有争议,消极自由观对第一点是有顾虑的。按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划分,前者似乎侧重于公共领域的政治自由,后者则更注重个人自由。这是消极自由观的重要源头。老金兄对伯林的怀疑我认为是值得赞赏的,用不着感到惶恐。伯林的传记作者特别指出:伯林全部的学术生涯都可以说是一种对苏联政治实验和俄国革命后果的清算。今天,清算虽仍需继续,但我觉得要更进一步才行了。他只能说明:我们错了!但问题在于:现在该怎么办?我认为,从他的理论中是难以找到解决的办法的。林毓生先生在1994年撰文说:“我过去也认为消极自由特别重要,而不谈积极自由。因为我认为积极自由很危险,因为往往在谈积极自由的时候把消极自由给消解掉了。但我现在觉得,应该更复杂一点。不能完全谈消极自由,也要谈积极自由。”朱学勤先生则指出“要以积极的态度去争取消极自由”。我认为这些都是很有启发性的。





作者:老金在线 回复日期:2002-4-22 23:14:49

  湘山居士兄:

  多谢鼓励。所言有启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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