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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师涛案有请和合与洪哲胜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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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师涛案有请和合与洪哲胜网友
所跟贴
就师涛案有请和合与洪哲胜网友
--
Anonymous
- (767 Byte) 2005-6-18 周六, 上午2:56
(391 reads)
和合
[
个人文集
]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标题:
如果我是中共的执法者,我会这么做
(163 reads)
时间:
2005-6-18 周六, 上午5:00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说"民主通讯"不是新闻媒体。师涛不是"民主通讯"的记者,
只是按照具体的句子,反驳你的原文中的句子。具体法理需要
再说。
我们讨论的是法制的问题。老芦和老非都喜欢用大陆法系来讨论。
也就是说,根据现有法律来判断。
我则对现有法律并不了解。我的方法都是根据案例法(普通法)
原则。所以,我讨论的是从法理层面看,是否违法。而不是
具体法律的层面。
从法理上说,即便可以判定某种行为违法,但是,从具体法律
上讲,也必须遵循一个程序。
所以,如果我是中共的执法者,我就会通过师涛案,进行一次
对洪哲胜的"媒体"进行合法性论证。
我上一篇文章已经论述过,洪哲胜的"媒体"包含有大量的"颠覆
中国政府"的言论,可能还包含煽动台独的言论(这一点,可以去
查一查,看看是否属实。)最关键的一点是,这个刊物和组织,
不仅仅是停留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而是进行了强行发行。这
就是可以判断成"煽动颠覆政府的行为"。
中国的法制和美国的不同之处之一在於,中国的司法根基不如
美国的强大。对於美国来说,如果有人胆敢违反美国的法律,
那么,美国政府甚至可以出动军队,到别的国家把嫌疑犯(例如,
巴拿马总统诺列加)硬给抓到美国审判。而中国却远远没有这么
强大的国力。因此,只能在境内进行限制。
因此,中国可以判定,凡是向具有"煽动颠覆政府行为"的违法
媒体投稿的,都属於"煽动颠覆政府行为者"的同犯。当然,大多
数人可能头一次并不知道这个媒体的性质。因此,中国的执法者
应该对第一次投稿的人,给予警告。或者,对准备投稿的人给予
警告。最好给他们一个书面文件,告知他们向这个媒体投稿是违
法行为。要求他们签字,说明已经阅读到这个警告。
然后,假如他们仍然继续向这个刊物投稿,那么,就可以名正言
顺地把他们判定违法犯罪了。
所以,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我认为,师涛目前可能是不应该被判
有"煽动颠覆政府罪"的。但是,经过这一次警告后,如果他继续
投稿,那么,就可以判其有罪了。
不过,如果是从泄密案方面讨论,我不太了解详细的案情。
假如师涛是把政府给他的限制传播范围的文件主动泄露给了媒
体,那么,他就应该被判有罪。
但是,假如是他从其他人那里搞到的文件,那么,就不能判
他泄密罪。最多可以查一查他是否有"窃密行为"。
英子的文章本人这就赶紧去阅读。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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