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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子,你看看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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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子,你看看这个 -- Anonymous - (6004 Byte) 2005-6-15 周三, 上午12:04 (383 reads) |
英子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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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辩护人认为中国台湾绝不是“境外”
这应该由《民主论坛》网站的注册地来决定,而不是以注册人为何国籍来决定.
二、新闻报道不是“非法提供”
这条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有相关规定.
三、“通知"就是“通通知道”
《通知》只是文件的一种下发形式,当然可以规定秘级,不能以“通通知道” 来曲解《通知》的内涵.
四、本案不存在所谓“敌对分子”
确实“敌对分子”一词的概念比较模糊,国内一般就是指和中国国家利益相对立的个人,师涛可以在这点上和二审法院打模糊概念仗,但意义不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确定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就构成此罪,没有将“敌对分子”作为必要条件.
五、本案没有危害主体
高院《解释》中已经规定只要实施了泄密行为就构成本罪,没有将危害主体作为必要条件.如果实施的泄密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六、揭破“稳定工作"的真相
个人认为师涛的律师可以在这里下点工夫,如果该份文件是事后才补充鉴定的,那么就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保密局《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密级鉴定应当以被鉴定材料泄露时适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保密法规以及有效的密级变更和解密证明作为依据.将国家保密局的事后鉴定推翻.
七、本案及其判决完全是对本人迫害的结果
能推翻国家保密局的鉴定就可以说对当事人造成迫害,不然还是构成犯罪.
八、勇于承担责任才是诚信政府
师涛完全有权利将他的十点要求提出来.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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