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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重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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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旧文重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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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重贴】(二)
--
马悲鸣
- (144 Byte) 2005-6-01 周三, 下午7:35
(316 reads)
马悲鸣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标题:
严氏宪法评论
(127 reads)
时间:
2005-6-01 周三, 下午7:37
作者:
马悲鸣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国名
--严氏宪法评论之一
·马悲鸣·
严家其先生主修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发表了。有人请笔者发表看法。由于在下并非学院派宪法专家,只能做一些粗浅的评论。
为了行文方便,以下我们按照惯例把这部由严家其先生主修的宪法简称做“严氏宪法”。这里没有调侃的意思。
首先,笔者觉得“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国名不好。“中国”和“中华”这种名字古代就是指中原;只是黄河以南,长江以北这块狭长地带;即以黄帝为酋长的部落统领的属地。“中国”这个名词在古代和中原是同义词,就如“南国山水”的“南国”两字指长江以南,“北国风光”里的“北国”两字指黄河以北的意思一样。从北往南,以两河为分界,依次排列成北国、中国、南国。西出阳关是西戎。山东原是东夷旧地本不在中国之内。黄河以北原来是北狄的地盘。长江以南原来是南蛮的地盘。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四方之中才是中国。
中华、中国这种名称最终在目前中国境内普遍使用是征伐的结果,并非民主的认同。且不说古中原的原始“中国”,即使囊括进东夷和南蛮故地以后的长城以内,从秦始皇到崇祯的传统中国地盘,在目前的中国版图之内也远不够领土的一半。
在如此广袤的土地上居住的人们是否愿意认同“中华”两字,他们应该有自由选择权。这里先不谈他们是否自愿选择留在中国版图内。
如果我们再大跃退一步,假设目前中国版图内的全体居民都认同了“中华”二字,那么“联邦共和国”这五个字也不可取。
一个国家的国名越简单越好,这样可以使国家政治制度随着时局的变化而变化时有足够大的语义宽容度来容纳。频繁更改国名是该国政客幼稚的表现,而且由于中国文化里的国家名份至上,造成每次国名的更改都是大规模内战的起因或者结果。
日本国名只叫日本国。美国国名只叫合众国。其实“合众国”这三个字翻译得并不贴切,真正的含义应该是“州联盟(United States)”。这些国名都没有把该国政治体制写进去,使得这些国家在改变典章制度时,省去了多少血流漂杵的名份之争。
反观所有前社会主义阵营各国,全都犯这种名份之争的错误。比如苏联国名把社会主义写了进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将来如果苏联进入了共产主义怎么办?难道还要把国名改为“苏维埃共产主义共和国联盟”吗?
其他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等都是如此。其中最长的国名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这些国名不但绕嘴,而且给统治者留下了搞专制主义强词夺理时的一个好借口。比如他可以指着任何反对他个人的人说:“我是人民共和国主席。谁反对我谁就是反人民!”或者说:“我是民主共和国总统。谁反对我谁就是反民主!”他倒成了人民和民主的代言人了!
这种国名给他们各自国家的专制统治者提供了难以反驳的论据,所以一定要删除。不但政治术语要从国名里删除,即使“联邦”这样的制度术语也不能在国名里出现。
当革命时髦时有“惩治反革命条例”,当改革时髦时又有“反改革”罪,我们有理由相信,当联邦制度实行时,那些改头换面的新权威主义者们肯定会想出“反联邦”的罪名来入人以罪。而且人类历史经历过的各种国家制度从未有过尽善尽美的,我们凭着什么理由相信联邦制度就一定是尽善尽美的了?
如果将来历史的发展证明帝制是比联邦制更好的制度;或者如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金得主之一论证的那样,奴隶制也是蛮有效益的制度;再或者有朝一日中国人回想起在共产党英明领导之下的大轰大嗡,如果不胡乱杀人的话也是个满开心的制度而又重新选择了它们时,难道还要为了是否更改国名而再开血战吗?
把国号起做“联邦共和国”的意思就是在这块地盘上只能实行联邦制。该国统治者再搞专制时又可以很方便地说:“我是联邦共和国总统。谁反对我谁就是反联邦!”这个“联邦共和国”国号还是给未来的统治者预留着搞专制时强词夺理的借口。
笔者承认联邦制度从学术上论证是个不错的制度,也有在其他国家实行的榜样。但在中国的实际运作中是否那样美好却大可怀疑。笔者也曾相信过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美好,而实际远不是那样。
不把制度术语写进国名里去,这一点蒋纬国先生倒比大陆中国的政客们更有远见。他曾在《北京之春》上发表一篇讲话,说将来中国统一之后,国名就只叫“中国”两个字。
当年辛亥之后的“中华民国”国名是章太炎起的,其意有和“大清帝国”作对的味道。难道前清遗老不也是中国人吗?
国民党北伐武装夺取政权以后虽然易帜,但未改国号,这是远见之举。北洋从此无由复辟。中共武装夺取政权之后把国号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果国民党在台湾就还能坚持中华民国正统。据说毛泽东对更改国号之举深表后悔。
将来中国的国名至多只能叫“中华共和国”,再不能多添一个字了。如果未来中国的重新统一是以国共两党握手言和而致的话,“中华共和国”就是两党相对比较最容易妥协的国号。中文里的“中华共和国”是迁就大陆,这五个字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里挑出来的七分之五。而在英文里这个国名却是“中华民国”一字不差:“Republic of China”。
如果未来中国的重新统一是以国共两党同时解散而致的话,那么“中华共和国”还有使未来专制统治者用“反共和”罪名入人以罪的可能。最好的国号还是按蒋纬国先生的意见,就叫“中国”两字。这样给后代各种可能的典章制度变革预留下充分的语义空间,而不给独裁者的专制统治留下任何强词夺理的借口。如果未来的独裁者说:“我是中国皇帝。谁反对我就谁就是反中国!”这话明显的不通。历史的经验表明,中国两千年来三百余位皇帝并没人这样强词夺理过。他们至多说反对他的人是“谋逆”而已。
法国国名叫“法兰西共和国”,这是因为他们把攻克巴斯底狱当共和国庆纪念。后来法国几经帝国和共和的交替。这“共和”两字在法国变成了一个意义确切的符号了。反观中国,则从民元共和,经第一党国和第二党国到现在,都说自己是共和。既然都是共和,何必还要互相攻杀呢?“共和”两字在中国并不具有语义明确的符号意义。
德国国名叫“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那是因为原来东德的名字叫“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一个国家的两部分同时都自称是“共和国”,只好再分别加上“联邦”和“民主”字眼以示区别。而严氏宪法所设想的中国联邦并非象德国那样分成大致相当的两个国家,并且另一个已经叫做“中华民主共和国”了。中国国号里嵌入“联邦”二字毫无益处。美国也是联邦制,它的国名里就没有“联邦”字样出现。
蒙古人在国名的变更上比修订这部宪法的中国最先进的知识分子还要明白得多。他们废除共产党统治的社会主义制度之后立即就把“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国号改作“蒙古共和国”, 并且进一步准备改成更加简单的“蒙古国”三字,就象亚洲的日本国一样。在对国名的认识这一点上,不知炎黄子孙还有什么颜面混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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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的宪法陈述
--严氏宪法评论之二
·马悲鸣·
严氏宪法的第二条是:“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个陈述很成问题。在美国宪法里叙述完订立这部宪法的目的之后,紧跟着就指明“一切权力归国会”。这是附和实际,可以操作的。美国各种权力的讨论和最终表决生效都是在国会里通过的,所以说“一切权力归国会”。
严氏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话很费解。首先这句陈述是否就意味着“一切权力归全体国民”?如果是这个意思的话,那么国家各项权力的讨论和通过都必须经过全民表决。否则,这就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而如果真要按这个理解实行起来的话,先不要说象美国国会那样频繁的票决转向全民投票时在经费和时间上是否支付得起。就是计票也成问题。假如某项以简单多数就可以通过的决议,投票结果恰恰以全国总数十亿张选票里的一票之差决断时,谁能保证这一票之差,甚至一万票之差不是捣鬼作弊的结果?
其次,“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是否意味着每个中国国民都有一份中国的国家主权呢?如果是这个意思的话,那么这就同时意味着每个国民都有权处置他那份国家主权,否则这句话就毫无意义。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就意味着每个国民都有权卖掉他自己那份国家主权,比如说把自己那份联邦中国的领土主权出卖给外国,以换取下一顿饭的饭钱。严氏宪法的第二条可以用来为卖国辩护!
第三,“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句宪法陈述给暴民预留下了强词夺理的借口。任何发动和参与暴乱的人都可以自认是在行使“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条宪法保证的合法权力。因为每个暴民都是定义确切的国民之一分子。从湖南农民运动到八九民运,这种凡事都以“民”说是,而不以“人”说是的恶习就是中国近代史灾难的根源。
第四,“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句话还给共产党式集权统治预留下了强词夺理的借口。每当他们把异己组织一网打尽时都可以说:“宪法规定了‘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你们是‘部分国民’不是‘全体国民’,所以你们没有主权。”这话听起来挺通顺的。
“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句八面玲珑的宪法陈述给候补汉奸们预留下卖国的伏笔,给候补暴民们预留下暴乱的伏笔,也给候补一党专政预留下集权统治的伏笔,所以严氏宪法的第二条绝对不可取!
大型音乐舞蹈史诗《东方红》里有一首大革命时期的历史歌曲:“…一切权力归农会呀,共产党是咱们引路的人那。”从表面文字上讲,这段歌词的前半句就比严氏宪法第二条陈述得更清晰。
由于政治权谋随着时代的进步,尼禄式直截了当的暴君早就没有了。本世纪以来的所有专制集权统治者都以“人民”或者“全体国民”的名义施暴。毛泽东可称是集大成者。为了防止这种以人民或者全体国民的名义危害每一个个人的专制制度再现于中国,在未来中国的国名和宪法里一定不能再出现“人民”或者“全体国民”这种不可数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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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的权力和义务》宪法章节
--严氏宪法评论之三
·马悲鸣·
严氏宪法第一章的第五条和第二章里关于保障民族和个人权力以及国民义务的条文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错误。但从比较严格的逻辑分析上来看,却不见得正确。
中国人在共产党统治之前就已经养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既约规则:“凡不是法律明令允许的自由都属非法(这里我们不谈实际上到了共产党治下连法律允许的自由也往往是非法的)。”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成文既约规则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凡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自由都是合法的。”这两条既约规则表面看起来似乎只是语言叙述上的习惯不同。好象仅仅是中国和西方人信封上发信和收信地址互相交换了一下位置那么简单。其实不然,这里正蕴涵着完全相反的根本原则。民主与专制的分水岭就在这里。
民间在面临有利可图的机会时希望:“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我都可以干”,而官方考虑到统治上的困难,则往往要求:“凡不是我以法律的名义允许的事,你们都不可以干”。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吧。我们人类和所有动物一样,都是靠性交来繁殖后代的。这男女之间的事谁也不好意思道之于口,更不好意思明之于宪法,所以从来没有哪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在宪法里写明保障国民的性交权。但各国国民遵守的性道德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常在变化着。如何保证性操守的改变不和宪法冲突呢?西方的既约规则就有这个好处。因为凡不是法律禁止的自由就都合法。那么任何一国的宪法都不好意思把性交权的规定写进去,所以不管该国国民如何改变性操守,只要不是强暴,法律就都不过问。
反观中国的既约规则:“凡不是法律明令允许的自由都属非法。”那么由于任何国家的宪法都不好意思把保护做爱权的规定写进去,所以该国国民的做爱就都非法。正因为如此,在这样的既约规则下中国的法律不得不特别规定出:“国家保护合法婚姻。”即国家保护婚姻性交权。这里又有问题了,当丈夫强奸妻子时属于婚姻性交,因此受到国家保护。而这种强奸正是对妻子人权的践踏。在这种规则之下,休想有妇女真正的解放!
这“国家保护合法婚姻”的意思并非指不保护非婚姻性交(做爱本来只是两人之间的事。国家不派警察保护非婚姻做爱现场倒也方便)。它实际上的意思是指非婚姻做爱非法,或者国家有权严惩非婚姻做爱。从中国四十多年来严厉打击非婚姻做爱的司法实践上都可以看出来这条特殊法律的实际意义并不可以按其字面来理解。而一旦国民总体的性操守有了根本上的改变以后,难道国家还要为此修宪,重新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和非婚姻性交”吗?或者干脆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红头文件,号召党员带头性解放吗?中国式的这种既约规则在逻辑上就有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可能。
美国是在另一个宪法附加文件(大约是《人权宣言》或者某个宪法修正案。一时记不清了,抱歉!)来说明如何保护公民权益的。北美殖民地人民经历过背叛祖国专制统治的独立战争之后,痛定思痛,在该文件里开宗明义就说:“个人权力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是不证自明的。”
这里“不证自明”四个字来自欧几里德几何学的第五公设。欧氏第五公设说:“通过直线外一点能且只能作一条直线与该直线平行”,所以这个第五公设也叫平行公设。其实欧氏的公设本来还有许多。至少这平行公设就已经是第五个了。但后人经过两千年的努力,把其他所有公设都证出来了,唯独第五公设无法证明。这说明其他公设都不是基本的,只有第五公设是基本的。基本公设是不证自明的。从这个平行公设出发,人们可以严格逻辑地推论出整个欧几里德几何学。
欧几里德两千年之后出了两个人物,一个是德国人黎曼,另一个是俄国人罗巴切夫斯基。他们各自把这个第五公设修改了一下。一个人用“通过直线外一点不可以做任何直线(即0条直线)与该直线平行”作为基本公设,另一人用“通过直线外一点可以做无数条直线与该直线平行”作为基本公设,其他逻辑方法保持与欧几里德完全一致,就各自推论出了以他们两人的名字命名的不同的几何学。黎曼几何是爱因斯坦利广义相对论的空间框架。
所谓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不同之处就是它相当于几何学里的基本公设。只要把基本公设的宪法定下来,其他法律都不过是它的广延类推。但我们遗憾地看到,中国人经历过远甚当年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专制统治,仅最近的四十年间就有五千万人死于非命之后,直到这部严氏宪法仍是丝毫没有“个人权力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痛定思痛式不证自明的基本公设。
只要定下这个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人权总则作为基本公设,在“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自由都合法”的既约规则之下,完全没有必要再具体规定国家保障哪些种国民权力,而只需反过来规定哪些自由是法律禁止的就行了。刘邦入关的“与民约,法三章”就有这种西方既约规则的精神。他的“法三章”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刘邦只具体规定出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而已,并没有规定哪些是合法,应该受保护的。
严氏宪法的上述各条里都是具体表明宪法保障国民哪些权力的。这样制定宪法显然其既约规则还是中共式的。比如严氏宪法就没有规定保障国民的做爱权。在中华联邦共和国治下的国民如果做爱的话,就都属非法,完全可以在这部严氏宪法之下“依法严惩”了。
自从中国上古建国,特别是中共建政以来,国家对个人的剥夺侵害远远超过给人民提供的保护。中共杀死、整死、饿死的中国人四倍于日军杀害的人数。抗日战争结束以来,中国人的灾难主要来自国家。国家侵夺个人权利要比贼盗和敌国来得频繁和经常得多。与其宪法里订立国家保护哪些国民权力,不如反过来订立绝不允许国家侵犯个人基本权力和只允许侵夺哪些非基本权力。
在人权附加书,或者干脆直接在宪法里写明“个人权力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是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这一总则,然后规定国家可以侵犯国民的逃税权和触犯刑律权。在国家正式宣布战争状态时可以侵夺国民资敌卖国权和逃服兵役权。这就已经把道理说全了。
所有写进严氏宪法的那些具体规定的国民权力和义务在人权总则之下充其量不过是加强语气的重复强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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