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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董事会的成立过程。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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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关于董事会的成立过程。 (1566 reads)      时间: 2005-5-26 周四, 下午10:17

作者:非文人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董事会的成立过程。

非文人

作为非赢利组织,必须成立董事会,这可以参照下面的介绍。

其实,夺权派要改选主席的提议,根本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老狼承担一半债务掌管海归而老熊以承担一半债务掌管海川。海川是非赢利组织,其法人代表是老狼,无论你怎么变主席,这法人代表却变不了。如果老狼被赶下台,一纸诉状到州政府,则法人代表必然合法地战胜不合法的主席。

成立董事会则不同,这是法律规定的非赢利组织的管理机构,由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各董事,及董事会章程构成合法的管理机构。如果能在董事会赢得多数,即可合法地获得海川的领导权。

我在着手组织董事会的时候,已考虑到这些问题。但是,一些人出于个人的原因,抵触董事会的成立,这只能用其脑子不够用来解释,没有其它解释。

在我的一再说明下,老熊、老碑赞同成立董事会,组织董事会的程序开始。

有资格成为筹备董事的成员有九人:老熊、老碑、ARTHUR、小霜、RR、老狼、老芦、XX、我。我也曾尽力劝说这些人参与董事会的组织过程。

很明显,如果这些人全都积极参加,无论哪一项投票,都只会使有利于夺权派的方案通过。而且,每个筹备董事都可提方案要求表决。本来是5-6比3-4的票数比,夺权派怎么会输呢?那是因为:RR和ARTHUR坚决不参加,也反对成立董事会,小霜不肯参加。结果,夺权派仅老熊、老碑参加,夺权派仅两票,当然不利于争取有利条款。这在三期资金的股份比例投票上,最明显。老狼、老芦、老碑和我的捐款都是起动资金,而老熊、ARTHUR是二期资金。结果第一次表决3:1:1 方案,老碑弃权,三票赞同,仅老熊一票反对。

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参加组织董事会的程序性工作,而只是热衷于倒狼运动,也许是怕承担债务吧。

即使是这种情况下,我还是想尽量合理地确定股份。在股份分类讨论中,我将老熊的软件设计单独列项,按我的想法,老熊可以由软件和技术管理两项获得额外股份。正当我和老熊讨价还价软件价钱时(在我的心中,$300应属合理,当时老熊提出$600),老碑插入,并提出他的分五块计算方案,老熊立刻表态赞同。我一看,即然你们如此浑头,我也没必要非替你们争股份,就提请投票通过老碑方案。经过按老碑方案的计算,老熊看不能获得股份优势,即宣布不再参加。其实,股份的计算并没有太大出入,只是软件没有计入,但是论坛也没有得到软件正式所有权。

即便到此时,夺权派筹备董事如果都来投票董事会章程,并提出一人一票的董事会章程,还是会通过这样的董事会章程,而非现在的票权法董事会章程。然而,这些人就是采取一种你不听我的,我就不参加的态度。

就是按最后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两派董事的股份也是旗鼓相当,何况我和另一位董事都认为董事长不必非老狼担任,这在选举董事长的票权上就有很大变数。只是,无论谁当董事长也不能胡来,把论坛改变性质。另外就是,要争取董事长,对论坛的投资就要加大,控股多才行,这对谁都是一样的。

但是,这些人不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自己应有的权力,而是采取拉闸断电,强抢资料和服务器的犯法手段。到他们采取了非法手段,我才彻底和他们决裂。


附文:美国非营利组织体系


名稱 表演藝術組織法律定位第四章

作者 台灣藝術發展協會


時間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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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第肆章 美國非營利組織體系
一、 美國政府角色
1.美國文化政策
就法律上而言,美國國會認為文化與藝術是個人、地方及私人團體的創始特權,因此在文化發展上聯邦政府僅扮演協助及鼓勵的角色,但是為了促進人文藝術的發展逾1995年在聯邦政府內設立兩個以獎、輔助為主要業務的機構:國家藝術基金會(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簡稱 NEA) 與國家人文基金會(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簡稱NEH),此兩個機構為協助各州發展文化藝術活動,也同時鼓勵、協助各州州立藝術委員會和人文委員會。
2.美國文化專責機構
國家藝術基金會為藝術界藝術界從聯邦政府獲得補助的來源,其在推動藝術文化事業上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提供藝術活動在經費方面的獎助。國家藝術基金會透過下列三種方式協助各項藝術活動的推行:
1)補助計畫申請案
2)主動補助計畫申請案
3)與私人贊助者共同補助
依法撥放補助給非營利藝術組織及獨立的藝術家,也可以共同贊助的方式,將補助款項撥給全美的五十個州及六個管轄區。
國家藝術基金會對於非營利、免稅機構,以及州、地方藝術機構、地區性藝術團體,或者具高水準或地區具有特殊重要性之藝術活動提供配合捐款(matching grant),所謂配合捐款意指申請者至少必須為該計畫自籌百分之五十經費,而另一半則由國家藝術基金會支付。此自籌經費的收入可來自私人捐款、門票銷售、或其他可產生收入的活動,與該計畫有關的捐助方式等。另外一種補助方式- 挑戰式捐款(challenge grant)是屬於一種三比一的箱櫃形式,亦即組織自行籌款金額國家藝術基金會捐款金額三倍。接受捐款的組織有一到四年的時間來籌募此筆相對金,同時,此筆相對金必須是來自非現有籌募款客戶的固定捐款額。由於預算遭國會大幅刪減,國家藝術基金會於1996年之後,不再進行挑戰式捐款的補助形式。
地方補助部分,大部分州政府轄下的藝術相關部門,也會對於州內個別藝術家、社區藝術活動以及藝術團體進行資助,他們提供藝術活動的資訊、發布佈藝術展與藝術節的年度計畫表,並告知技術以及管理上可協助大眾的資訊。各州之文化行政委員會每年從聯邦與州際合作司領取一筆補償費,向地方民眾提供具有競爭性的補助。
此外,全美大約有二千個社區性的機構,其中許多是私人創設的非營利組織,而非市政府或郡政府的分支部門,其目標、節目計畫與組織,皆反映出獨特的社區性。有些社區性的機構會捐款給藝術家和當地的藝術團體,有些則是則是幫助社區性藝術團體向當地企業進行年度聯合募款的活動。多數社區性機構都會在當地提供一處場所,作為文化資訊交流、大力提倡文化活動之用,亦可在此處對藝術家或藝文團體提供行政與技術上的服務。
二、 非營利組織相關規定
1. 非營利組織設立要件
美國是習慣法系國家,國家屬聯邦政府結構,亦即具有一個國家中央政府及五十個州政府,各州分別獨立選舉其首長,各首長被授權獨立行使首長權力。這樣的法律體系條件,使得在美國規模或涉及範圍皆廣泛的非營利部門更加難以統一歸類。並沒有任何一條單獨的法規名確定義非營利組織的存在,或是其相關待遇。僅明確保障非營利組織具有言論自由及聯合其他向政府請願的權力。
此外,非營利組織由一系列分別歸屬聯邦政府及州級有關法人組織及稅務的法律所控管。一般而言,非營利組織基本的法律基礎,主要是由各州法律及聯邦稅法所構成。雖然各州具有自己的徵稅權力,聯邦政府具體規範授予組織免稅的條件,使得擁有正式免稅資格的存在實體,必在法律上具有「組織」的真實意義。
美國此一有點不一統的法律規定,背後存在著美國人深埋的哲學信仰,認為美國公民具有絕對的權力去組成任何的私人團體,或聯合私人的資源在廣泛範圍裡進行任何以和平為目的追求。此一信仰被堅定奉行於美國判例法及種種授予此類組織特別稅務及其相關組織利益的具體施行規範。這些組織相關利益,少部分對營利及非營利組織生效,而大部分其他法規僅對非營利組織生效。
2. 非營利組織類型
在美國要成立非營利組織必須經過兩個步驟,首先組織必須在州政府層級取得基本的合法身份;第二,在聯邦層級獲得免稅組織的特別身份,雖然通常各州也有免稅的規定。過去五十年來,成立非營利組織的壓倒性主流作法是:確保組織獲得正式且合法的身份地位,並同時向聯邦政府稅務當權機構,尋求認可其成為免稅實體的身份。
在美國,一旦想要擁有「組織」身份,非營利組織可選擇成為下列三種不同的組織形態:
(1)公司(Corporations)
幾乎各州都有「非營利股份有限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時,填寫股份有限公司條款(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及公司證明(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以詳細說明組織之基本目標及誰被授權有效行使組織行為。此外,要成為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規劃提擬組織內部章程(bylaws),詳述公司內部結構,如:高階人員及公司內部監察人等(officers, committees, etc.)及公司業務經營的規則。
成為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對一個非營利組織主要的優點是:限制了組織領導者或高階人員對組織的義務。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對於組織領導人或高階人有相當多的權利義務規範,使得該組織更易符合「美國國家內地稅務局法規」對於成為免稅組織的資格要求;因而美國目前大部分已被認可的非營利組織,例如:學校、大學、學院、醫院、博物館、圖書館、律師團體、醫護中心、社會福機構等,選擇在州法層級成為股份有限公司。
因為美國股份有限公司法是在州法層級形成並實行,所以各州有限股份公司法規在公司結構及公司義務的特定細節規定並不相同。州級之股份有限公司法同時規範營利及非營利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性質不同的公司之間主要的差別是由其產生自組織運作過程之利潤的分配來區分。營利的有限股份公司,組織運作的目的是為組織擁有者的增加利益,任何賺得的利益分配歸私人擁有,例如:給予擁有公司股份者。
一般而言,非營利機構的淨所得,不得分配給掌管或提供公司財務支援的人,並且,所有的淨所得,都應再度成為該組織追求組織目標的資金。
(2)社團(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雖然目前多數非營利組織在州法層級下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在美國要成為非營利組織卻不一定要求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一群人只要簡單地通過章程(constitution)及內部規程(bylaws),便能行使法人權利而無需成為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有內部章程,實體便能符合申請成為州級或聯邦層級免稅組織的資格要求。事實上,許多學術及專業社團、協會或公會,甚至是一些俱樂部,一直都是在此組織型態下運作。因而,他們無須被州法中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然同時,他們也因排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對各領導者及高階人員個人義務的明確規範。
(3)信託組織(Trust)
非營利組織在美國亦可成為信託組織。信託本質上是一筆專用於某種用途的資產。信託的成立是經由信託聲明或信託同意書將資產委交資產管理人照顧管理。當組織實體是由已故者遺留的資產形成時,信託是一種相當普通的非營利組織形式。這種資產中的資金本質上作為慈善的用途,也因此使得者類組織僅具有單一目的,例如:提供獎學金。大部分的基金會成立信託基金作為部分的員工福利基金,及全部的政治活動委員會基金。無論如何,信託組織型態並不提供像股份有限公司裡對個人義務的規範保護。
3.非營利組織目的型態
在美國,組織形式上必須遵守州法律的規定才能達到非營利的地位,但這並不困難, 因為只要公司章程中明定組織的目的不是將盈利分配給其擁有者或經理,一般而言,州法律將之列為非營利的狀態。
然而實際上,要通過真正的非營利測試須遵守聯邦稅法的規定,在此法中限制了可免除聯邦所得稅的組織設立目的。因為聯邦稅高於州稅,所以免除聯邦稅變得格外有價值。因為免聯邦稅的要求較多,所以免稅機構只佔非營利機構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兩者相差無幾。聯邦稅款規定的25種免稅組織,實際上這些可以集結成六大類 。
或許美國所規定免聯邦稅的設立目的中最廣泛的是「慈善目的」,包括在英美法中定義的「慈善」,一些列舉在美國的國內稅徵條款中(IRC 501(C)3),其餘包含在普通法內。這些列舉的目的包括宗教、科學、文學和教育、公共安全測試、保護動物及促進國內和國際的業餘運動。以上這些目的皆被視為促進公共利益的活動。符合上述目的的組織包括學校、醫院、美術館、管弦樂團、環保團體、市民協會、托兒所、社福機構、社區發展機構和看護中心。如下所說的符合IRC條款的免稅組織不只本身享有免稅待遇,而且個人、公司(corporation)及基金會也有稅扣除額。
慈善團體又分為兩類:1.公益慈善2.私人基金會。美國法律不規定何者是私人基金會,只指出何者不是私人基金會。私人基金會是指個人、家庭或公司捐獻出一筆錢,利用這筆錢去投資之收入作為基金會的財源(並不包含大眾的捐獻),而且將其所得用於慈善的目的。私人基金會受一套特殊法令的規範且被要求避免淪為董事逃稅的工具。既然私人基金會沒有任何好處,類似的慈善團體將盡力地使其組織成為公眾團體(不只是接受單一財源而是同時接受社會大眾或政府的支助) 。
第二類聯邦稅法下的免稅團體是一般的會員機構,像是商業同盟會、商會、同業公會 、勞工團體、農會 、地方工會 、社團 和屋主協會 。
第三類免稅組織是兄弟會類型組織,例如:兄弟會、婦女聯誼會和退役軍人協會。
第四類是促進勞工權益的組織,包括團體的法定服務機構、教師退休基金、黑肺病權益信託…等等。
第五類是為互助性質的組織。例如:共同保險公司 、墓園公司 、信用合作社 和農會 。
最後,在美國也有各式各樣的組織設立目的符合免稅的規定,包括美國的政府部門、持有股份公司和政治組織 。
4.其他規定
非營利組織除須符合州法和聯邦法的免稅規定外,還須遵守其他的要求。州法規定股份有限組織的董事最少人數可為1人。聯邦法則規定,此團體必須是個獨立、定義明確的組織而不是非正式的私人集會。實際上,這也表示團體需有組織的證明,(例如:公司章程、政府規章、銀行戶頭和高級職員)。
5.登記程序
成為享有免稅的非營利團體有兩個步驟:
(1)組織的地位
首先,組織必須是獨立的個體,可藉由創立章程(適用於非公司組織)或是企圖成為州法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後者的方法是向該州的國務卿提出公司文件,這些文件通常包含有設立目的的公司章程、主要的辦公地點、主要辦事人員和其他有關組織結構及營運方針的細則。只要符合州法的最低要求,其申請就會通過。
(2)免稅資格
在聯邦法下,非營利組織不一定是免稅團體。它必須是滿足特別的聯邦稅法的要求。例如:慈善團體或勞工權益促進會之類的團體,需由國內聯邦稅務局通過他們的申請才能免稅。雖然其他組織無此形式的證明亦可成立,但此方法仍然值得推薦。一般而言,組織要獲得這份官方的證明需具備填寫主要辦公室所在地的稅務申請單,向當地的稅務局提出申請。不同種類的申請單適用於不同的免稅團體。這些文件通常要求填寫活動的聲明、組織文件和細則的影本、近期的財務報表,同時還要求列出組織的財源及其資助的計畫、管理委員會和他服務的宗旨……等事項。最後,國內稅務局再經由上述的資訊決定是否通過其免稅的資格。若未通過,此組織可向國內稅務局提出上訴,若仍未解決,最終需由法院來處理。
6.組織內部管理
(1)董事會
在美國,幾乎所有的非營利機構是由董事會所管理(有時稱為管理委員會)。州法對董事會的人數及成員有所規定,董事會的特色都須詳列在組織章程或特殊組織的細則中。
對於組成董事會的成員幾乎無資格限制,所以州法的最低要求經常制式地被反應在組織文件中。有些董事會成員是由組織成員中挑選出來的;有些是永久存在的董事會:定期重選董事或他們的繼承者;有些董事會由在其它機構任職的職員兼任。有時,也會由其它組織的董事會選出本組織的董事會。
相同地,組織在建立委員會或是選擇辦事員時應有轉圜的餘地。不管怎樣的安排,它須呈現在組織文件中。大部分是反映在細則中,而非創立機構時的公司章程。通常章程和細則無言明之處,需引用州法下的國內管理規則。
(2)區別委託人的選擇
大致上,並無特別法律去防止非營利機構不平等地挑選其成員或客戶。然而,在不同環境之下,聯邦法和各州的公民權益法禁止對種族、性別、年齡、宗教、殘障人士有不平等待遇。這些法條亦適用於非營利機構
7.稅務待遇
一般而言,每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聯邦法、州法和地方法的規定下須繳交所得稅。州稅和地方稅還包括銷售稅、使用稅、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稅。聯邦法和州法提供給不同種類的非營利機構免稅的待遇。
(1)組織的稅務待遇
1)聯邦法
美國的聯邦法提供許多免稅機會給不同的機構。這些機構詳列在國內稅務條款(code)內,如下:
1. 美國的政府機構
2. 擁有頭銜的公司(Title-holding corporation)
3. 慈善機構(包括宗教、教育、科學)
4. 社會福利機構
5. 地方性的社會
6. 勞工團體
7. 農會
8. 園藝機構
9. 業同盟會
10. 商會
11. 房地產委員會(real estate boards)
12. 同業公會
13. 職業足球聯盟
14. 社團
15. 義工權益協會
16. 教師退休基金協會
17. 慈善的壽險協會
18. 公共的溝渠或灌溉公司
19. 共有的電話公司
20. 墓地公司
21. 信用合作社
22. 保險公司或協會
23. 金融操作公司
24. 增補性的失業權益信託
25. 退役軍人組織
26. 團體的法定服務機構
27. 黑肺病權益信託
28. 農業合作社42
29. 政治團體43
30. 州、附屬州之下的政府機構或和上述兩者有關的組織
有幾個法律原理皆隱含免稅的觀念。最基本的原理是指一個民主的社會,最好鼓勵由人民組成的民間公共團體去追求非商業目的。若對組織課稅則與此觀點不一致。這個原理是民主社會的組成要素之一,讓人民利用自己的力量解決問題,而不必有公權力介入。
這個普通的原理加強了慈善團體這個例子 ,藉由這種組織提供的服務可減輕政府本來需承受的負擔,因此對此種機構徵稅對政府是不利的。其他的非營利機構免稅是因為其營運收入主要直接給其組織成員,社會大眾是間接受益者。這些機構包含貿易和商業協會、公會、勞工團體、互助組織,例如:信用合作社和鄉村電力合作社、退役軍人團體。
其他法律原理也存在這個觀念。像學校社團免稅的原因是其成員很少一起做可單獨免稅的事。許多擁護的團體將免稅資格的取得視為向政府請求所得到的組織權利。其他領域的機構視免稅為法律的副產品:大部分的員工福利基金在此原則下,因提供公共場所、津貼、退休福利而免稅。其餘的機構,免稅是因為他們提供服務給非營利團體或是準政府機構,如:聯邦政府的部門。
有時候,免稅或免稅資格是一個誤用的名詞,甚至在聯邦法也是。在許多例子中,免稅組織有時是必須納一些稅的。例如:課不相關的商業稅 ,私人基金會的投資所得稅 和社團的非會員所得稅 。
2)州法
A.免所得稅
州法在免稅方面大部分是跟隨聯邦法的,因此,在許多州只要此組織是免聯邦所得稅,同時也將不必繳交州所得稅。然而,有些州會做一些額外的要求以使非營利團體符合免稅資格。
B.其他免稅
州法在銷售稅和使用稅方面的規定比所得稅嚴格,例如:具有教育目的的組織可免徵所得稅,但是免徵銷售或使用稅必須是真正行教育之實的機構如:學校、大學或學院才行。而且像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免徵地方稅需符合更嚴格的規定。適用免徵實體財產稅的非營利團體更少,符合免稅資格也較困難。
(2)捐獻的稅務處理—國內組織
除了非營利機構本身可免稅外,美國法律也對某些組織的捐贈給予稅賦上的優惠。聯邦法和州法對這方面皆有規定。
1)聯邦法
美國聯邦稅法中明文規定某些類型的組織收受的捐贈有稅額扣抵的待遇,可抵扣所得、贈與、土地稅。適用捐贈扣底稅額的機構較適用免所得稅 的組織來的多。不只是慈善團體適用,退役軍人組織、墓地公司 和大部分的政府機關亦可 。這五種組織的慈善捐款亦適用聯邦贈與稅法 和土地稅 。
慈善捐贈的扣除額是為公司、個人或信託業者所準備的。在計算應課所得時須減掉扣除額。慈善捐贈可捐錢、財產、財產的使用權或服務,其中財產的使用權或服務並不能扣抵。當捐贈人捐出自己本身持有12個月以上的長期資產時,扣抵是以整個財產的市價為基準 。
對慈善捐贈的扣抵,聯邦法有許多限制,但贈與稅和土地稅則無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扣抵額需佔個人或公司應課所得的某一百分比,且每年的最高扣抵額不可超過某一定額,超過之數可後抵,在未來年度扣抵。
限制的百分比有很多種,不同的贈與有不同的結果,其原則如下:
1. 贈與的內容(錢或財產)
2. 若是財產,其分類是資本利得財產或存貨
3. 受贈者是公益團體或私人基金會
4. 受贈財產的用途,是否用於慈善方面
完整的限制詳列在本章附錄,以下僅將重要的列出:
1. 依據聯邦法,所得稅最高扣抵額可達個人捐贈額的50%。
2. 若個人捐贈出資本利得財產給公益團體 或捐贈錢而給非公益團體, 其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價值的30%。若是捐贈資本利得財產給非公益團體60,其扣除額不得超過捐贈總額的20%。
3. 若夫妻共同申請扣抵,扣除額是以夫妻兩人共同的慈善捐贈之某百分比為限。
4. 公司慈善捐款扣除額以公司稅前所得10%為限 。
5. 若捐贈人捐出個人的實體財產給公益團體,但此組織未將捐贈物用於可免稅的目的,則捐贈人的扣除額需減除這一項資本財 。
6. 資本利得財產捐贈於私人基金會 ,慈善捐贈扣除額得扣除必須為包含捐贈時該筆捐贈財產未來長期可能獲得資本利得。
7. 當公司捐出除存貨以外的財產時,其扣除額不得超過捐贈者的成本。
是否能成為可扣抵的慈善捐贈需由以下因素決定:
1. 捐贈的錢或財產是完全公開或有部份私益在內
2. 慈善機構是否有遵守書面章程
3. 捐贈者是否有遵守持續記錄和評價的要求
4. 是否捐贈者在捐贈外有收受某些回饋
5. 捐贈的年度
6. 此捐贈是否全部或部分為交易。如:捐贈者實為對服務的支付款項。
針對第六點有以下說明,對學校的捐贈可扣抵,但學費則否;同樣地,對醫院的捐贈可扣抵,但醫療費則不可。(一些非捐贈的費用在其它稅法下可扣抵;例如會費被當作營業費用) 在某些情況下,促進慈善目的的額外開支可被扣抵,例如:為慈善目的增購的汽車 。然而,若是為了政治競選活動或為影響之立法的額外支出不可扣抵。
不管是直接支付的旅行費用(包括餐宿費)或補貼的出公差費用皆不可扣抵 。沒有慈善捐款的扣抵額會努力地規避這規定,亦即,拒絕給予關說或政治活動的營業費扣除額 。捐贈藝術品或創作品的扣抵額需以捐贈成本為限 。
接受捐贈扣抵稅額的待遇也需盡某些責任。大部分這些責任和免稅條款的規定相同。例如,公益團體必須避免將捐款用於關說、政治活動或是私人間實質的交易。
2)州法
州法規定捐贈抵減所得稅。大部分的情況下,州法和聯邦法皆可扣抵,但有時州法會有額外的規定。此外,州的遺產稅法通常不適用於慈善團體間移轉。
8.個人利益限制
(1)行政部門薪水
慈善團體和非營利機構所支付的薪水均有一定的限制,不可能超過「合理的」水準。若某一機構支付超過合理水準的薪水,這組織免稅資格會被取消。
合理程度可經由比較而得。組織的大小(財務狀況和員工人數)、地點、員工的教育程度、經驗、職務……等皆可比較。這些準則亦是用於非營利機構的員工、顧問和賣主。
(2)委員會成員的薪水
聯邦法和州法並不會干涉委員會成員的薪水。然而這不是常規,當委員會成員是組織中的員工時,薪水比照員工而不是委員會成員。特別是當依個人習慣支付時,非營利團體需注意不可發超過合理水準的薪水給委員會成員。
(3)內部交易
聯邦法明文規定私人基金會不可內部交易74。私人基金會與不合資格的人士,例如:董事長、職員組織的創辦人和機構的貢獻者交易稱為內部交易75,通常有下列情況:
1. 私人基金會與不合資格人士銷售或交換財產
2. 兩者間有租賃關係
3. 兩者間有借貸關係
4. 兩者間有物品或服務的供給
5. 基金會支付補償金給不合資格人士
6. 私人基金會的財產與不合資格人士的薪水兩者之間的移轉
7.有許多內部交易的例外,例如:私人基金會可以因為享有不合資格人士的服務而支付其薪資,但必須合理地支付以符合免稅的規定,內部交易可能是民間習慣的一種形式。
9.對公眾的義務
(1)受託人的責任
有關美國慈善機構的法律,包括聯邦法和州法都是根基於英美普通法的慈善信託財產法條。條例中指出慈善資產是慈善團體的財源,而董事會管理財產之人。管理意指信託,此法中認為董事會是受託人。
受託人需謹慎的處理慈善資產和收入。其謹慎程度須如同在處理自己的事情一般。社會大眾希望受託人可以固守他們的職責管理好此機構,這對組織的貢獻者及其成員更是重要。
(2)報告要求
慈善和非營利機構每年都必須向聯邦政府或州政府出示年度報告(表格990)。這些報告都是公開的文件。在聯邦法的規定下,此份報告書必須放置在組織的辦公室,且可讓需要的人影印複製。同樣地,慈善團體需將募款登記下來,且幾乎所有州都要求年報中需包括募款。總之,這份文件是公開的。
基金會的年度報告(990-PF表格)較其它的慈善團體報告複雜。此外,基金會不可以將錢花在非慈善、關說、政治或非公益團體上,需謹守組織支出的原則。基金會通常需付2%的投資所得稅。
10.商業活動
聯邦法規特別限制非營利機構的商業活動,法條中特別區別出有關組織免稅的商業活動。與免稅目的有關的商業活動,其利潤需用在使組織免稅的計畫上。與免稅無關的商業活動,只是以創造利潤為目的。實際上,貿易或商業活動不一定與組織的免稅目的有關,有時僅僅是因為組織需要收入或是計畫將收入用於免稅目的上。
非營利組織可以在獨立的機構中從事商業活動,法律上對一個非營利組織擁有商業活動的數目並無限制。但若是非營利機構主要的目的是在從事非相關的商業活動,則必須取消其免稅資格。然而,有一個例外,非營利機構的非相關商業活動不得超過其全部商業活動的二分之一即可。另一例外是持有股份公司不得有超過10%的收入是來自非相關的商業活動 。
當非營利機構可以擁有不相關的商業活動時,此商業所得不能免稅。所以,和免稅目的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適用一般營利公司的稅法和會計觀念(包括營業費用扣除額)。這樣作的目的是使免稅組織的商業活動可以和應稅的商業組織共同競爭。
適用非相關商業所得稅法(UBIT)的組織有些限制。首先,貿易或商業活動的收入需為販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收入。根據某些法院判決,是指有利潤為導向的活動。為確定真有此類的組織存在,國內稅務局(IRS)可能將非營利機構的組成分子加以區分。這個「分裂規則」可使國內稅務局偵察出非相關的商業活動 。
第二,非相關的商業活動若是經常性營業則須課稅。也就是它必須經常且持續的追求和應納稅商業組織相同的目標 。
第三,只有和非營利機關免稅目的無實質相關的商業活動才須課稅。實質關係是指商業活動需與免稅目的之間無正式的關連性,當其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所得用於符合免稅目的的用途時,此商業活動即可不必繳稅 。
具有免稅功能的資產或設備須同時用於相關的商業用途,如此,商業活動的所得才得以免稅,這是所謂的「雙重用途」。若僅有免稅的資產或設備,並不能確定商業活動是利用這些資產去創造收入;相反地,此測試可區別出其收入是否用於免稅目的。
最後,有些收入或活動的型態可免非相關商業收入稅,包括下列各項收入:
1. 利息、股利、版稅、租金收入、養老金、資本利得
2. 替政府進行研發的所得
3. 學院、大學、醫院進行研發的收入
4. 商業活動全由義工執行
5. 慈善團體的商業活動是為了便利其成員、學生、病人或職員
6. 販售的商品全部捐獻給該組織
7. 商品展覽會、博覽會、試映會的收入
8. 為非營利醫院提供物質的收入
9. 固定慈善捐獻一些低成本的雜貨以及與慈善機構交換、出租郵寄名單給慈善團體 。
11. 募款的其它限制
雖然在美國慈善募款像是將訴訟視為聯邦法及州憲法保護下的言論自由,但當美國的非營利機構請求慈善捐款時,須遵守許多聯邦政府及州政府的規定。
在美國除了3個州以外,都有一些募款程序的法律規定。35個州有正式的慈善募款活動。不同州的慈善募款活動有些共同的特色:
1. 慈善團體的申請程序或保證以慈善為目的的募款。
2. 年度報告需有組織的募款計畫。
3. 一系列的活動或組織符合免稅的法規要求。
4. 一連串的組織或活動符合免稅的規定、專業募款人、專業律師、向州政府登記。
5. 持續記錄的規定適用於慈善機構、專業募款人、專業律師。
6. 有關慈善機構與專業募款人、專業律師間契約的規定。
7. 一套所謂的「禁止行為」中有更多限制的規定。
8. 為了在州之間的規定一致,需相互協調(然而這很少使用)。
9. 政府官員的權力必須是有所限制的(通常指政府發言人或國務卿)。
10. 處罰違反法律的聲明(如:禁止令、罰款、入獄)。
聯邦法對慈善募款也有所規定。事實上,聯邦政府規定相當多且持續在增加中。聯邦稅法也規定慈善募款的實行:
1. 凡是超過﹩250的捐款,收受的慈善組織需據實記錄。
2. 當受贈的慈善團體接受超過$75的捐款時,需回贈同等額的禮物給捐贈人。
3. 大部分超過$500的財產捐贈需獨立估價。
4. 當慈善機關申請免稅地位時,國內稅局同時要求他們彙整基金會的募款計畫。
5. 國稅局要求慈善組織每年需報告募款活動和費用。
6. 國稅局和法院將非相關商業所得稅(UBIR)應用在不同方面,以致於造成募款習慣被視為非相關的商業活動。
7. 國稅局會運用法規以限制公益慈善團體利用募款進行關說,也會計算他們由政府方面募得的款項。
8. 募款程序因解釋的方法不同而需有所調整,而且法規的執行包括慈善捐贈和扣除額。
國稅局必須從事審查慈善機構的募款計畫。
12.政治活動
在美國,對非營利機構的政治活動有特別規定。「政治的」這個字在這方面有特別的意義,是指努力去影響關說和政治競選活動,但是法規會區別這兩種政治活動的不同。
大部分的限制只適用於慈善團體 。免稅機構不可介入政治競選活動或「實地」參與關說。其他組織不會有如此的限制,例如:免稅的社會福利 組織可自由地去關說只要是為了促進他們的免稅目的;但這些機構只能參與有限的政治競選活動。大部分其它免稅機構(例如商會、公會、工會和退役軍人組織)的關說活動不受如此的限制。因為這些組織若直接介入選舉活動將取消免稅資格 ,所以他們會間接的藉由政治活動委員會參與這類的活動 。這些委員會是免稅的「政治組織」 。他們免稅的目的是影響聯邦、州、地方性的公職人員選舉和任命 。大部分的政治組織是政治活動委員會,主要是籌辦政治候選人的競選活動88。
(1)政治競選活動
慈善機構禁止介入政治競選活動,構成上述的禁止行為有四要素:
1. 組織必須實地「參與」或「介入」政治選舉
2. 其政治活動必須是政治選舉
3. 此選舉活動須有候選人
4. 候選人是為角逐公職而競選
有非政治競選的活動被視為是政治性的,包括關說、支持或反對總統候選人、訴訟、杯葛議事、示威、罷工、糾舉不法行為。然而,非營利機構不可捲入暴力事件、破壞法制或其他反對公共政策的活動。慈善組織會因為參與政治競選活動且其花費被課10%或額外加課100%的稅 ,而失去免稅的地位。
(2)立法活動
對非營利機關關說的限制少於其競選活動。在美國非營利機構可以因為關說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免稅的目標而不受限制。此類的機構是社會福利機構 ,商會、工會 、勞工團體 和退役軍人組織 。
慈善團體允許參與關稅,其程度有限制。這條規則是指慈善團體的活動「實質上」不可變成關說 。對於「實質」則是無定義。然而,一般的標準是慈善團體一年最多只能花15%的基金在關說。但有一個例外是私人基金會的關說通常不會被限制 。
美國法律的關說分為兩類,一種是直接的關說,組織和立法機關、立法委員直接溝通立法問題。另一類是「一般民眾」的關說,是指民眾為了組織而和立法者接觸溝通或為特別的立法而採特殊行動。「立法」包括議案、決議、經費審核、協商、參議院對總統的提名。
有些活動並非關說,例如:受立法院公聽會的邀請,提供一般教育和學術成果的證據以及監督立法的情況和超黨派的立法報告。
組織會因為超過關稅的限額而其超額部分被課5%的稅 。這種稅必須由同意關說超額的董事或職員負責,除非他們能證明是非故意的或是合理的原因所造成,才可免稅。
大部分的非私人基金會的慈善機構可能會選擇 一套特別的法規 (rules)「支出」測試來衡量他們的關稅。這些法規(rules)允許慈善組織在關稅方面可佔花費總支出(而非募款費用)的20%;基本上是以四年的平均來計算。在支出的測試下,關說花費的第一年為總支出$500,000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10%,第四年5%,平均而言每年不超過10萬。然而,民間的關說不可超過關說限額的25%。若一機構超過一或兩種關說限額,必須就超過部分課25%的稅,若此機構超過關說限額的150%,則被取消免稅地位。
非營利組織通常須向他的成員揭露屬於關說 的費用而且這費用是不可以營業費用扣抵 。對慈善組織的捐贈若是用於關說則不能扣抵,例如:
1)關說活動和捐贈者的貿易商業活動有直接的財務利益關係。
2)捐贈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剔除營業費用」的法規(rule) 。
13. 主要未決議題
現在許多非營利機構的法律爭論與發展最重要的有下列三項:
1. 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有漸多的趨勢
2. 聯邦和州對以慈善為目的的募款之規範(regulation)
3. 非營利機構中董事長的適當角色
(1)商業活動( commerciality)
美國的營利和非營利團體的界線一向十分模糊,社會大眾和政策制定者對於兩者根本的異處覺得十分困惑。保健機構是爭論的焦點,其餘的還有信用合作社、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及各種不同的出版、研究、訓練、顧問機構。
依目前發展的情勢,美國聯邦法是商業主義,這源於美國的基本精神—資本主義的教條,已成為法庭判決的公式。其主旨是希望營利和非營利機構兩者可相互競爭。
實際上,商業主義認為當免稅的非營利機構從事商業活動時已等同於不能免稅的企業。如果有一個或多個商業活動是某組織的主要功能,則其免稅資格會被取消。此外,商業活動常被視為是非相關的。
若有一活動被認為相當於營利事業中的一環,此即具有商業性。在法院,如何判定非營利組織具有免稅資格,可依其從事的事業與否與營利事業相同來判斷,若相同,則取消免稅資格。
在法院有許多案例顯示非營利組織和營利機構做相同的商品販售和服務提供,其免稅資格的申請將被駁回。相同的行為還包括販賣藝術品、保險、醫藥研發、出版、研發領域提供的服務、顧問、健康和教育訓練。
下列是顯示商業行為的訊號,如:販售商品和服務給大眾、營利事業直接競爭、使用營利事業的定價模式、使用的材料、利用廣告增進銷售和營業時間、不雇用義工、訓練員工有關商業經營與行銷的領域、組織的收入填補慈善捐獻的缺乏。
幾乎沒有法律反應商業主義;為一例外的是關於「商業保險」的法條。「商業主義」如此急於實行是因為預期免稅機構將和營利機構一樣販售商品、提供勞務,這一點令法官十分不舒服。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律師、法官和其它政策制定者並不希望非營利機構與營利機構競爭。
諷刺的是,非相關商業活動的稅務法規(rules),其發展主要是消彌營利與非營利機構的競爭,或至少使他們經由稅法在經濟方面更加相似。這些源於1950年,在1960年擴編的法規(rules)對消除競爭並無強大的影響力。原因是法律的內文關注於非營利組織中與免稅目的不相關的活動。然而現今影響競爭的是非營利事業有關免稅目的的活動。
國稅局盡力地在其所屬的環境中力求表現;立法機關提供很少澄清法律的方式;法官們意見不合地發展出與法律方案甚少關聯的法規(rules)。
國稅局試圖利用「相同的測試」(commensurate test)去實現商業主義。這是國稅局在1964年的標準,但直到1980年代,仍舊很少使用。相同的測試基本上是運用於決定免稅組織(尤其是慈善機構)是否運用相關資源從事適當次數的免稅活動。
然而,一直以來司法院是發展和執行商業主義最徹底的部門。但不可輕忽此發展的意涵,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它是重新定義營利與非營利機構間的界線。照這樣,它是現今非營利機構的聯邦稅法中最重要的法律。
(2)募款的規範(Regulation)
美國的第二項重要法律發展是募款的規範(regulation)一初始建立的證照制度,其內文具體規範慈善募款應遵守的事項。大量收集資料及傳播法律觀念以保護社會大眾免於被詐欺的或其他令人誤解的募款所傷害。這些法律的規定聽起來像是道德的訓誡。現今的規定已超越了制式的登記和報告:而是教導慈善事業和其他專業協助人員何時需引用不同的條款(acts),指導他們如何募款及這方面不可做的事。
從管理者的觀點,這法規的重點是州可以禁止高募款成本的組織去慈善募款。這條法規的形式終究是違憲,使得州管理者喪失他們主要的武器。在此挫折後,他們轉向其他以揭露為原則的法律形式,此時登記和年報變得較廣泛。雖然很少成功,但州政府強制要求慈善組織和其律師揭露有關募款的不同資訊。有些州要求其內容必須包括電話募款。
現今州管理者藉由引用慈善募款的條款,較少管理慈善募款。他們以他們的判斷替代捐款人、慈善事業、專業募款者的判斷。他們希望通過法律是要求更賣力地持續記錄的法規,慈善組織和募款顧問間更詳細的契約。
這些法條適用於募款的地點,而非募款組織的位置。因此,慈善團體須登記、報告和每個州的慈善募款條款有關的募款活動。當一個慈善團體的募款活動遍及全國,需向45個州登記。有些州視慈善募款者為「作生意」,因此在其他法律下須強制每年登記和報告。
這些持續的發展使得美國的慈善機構面臨危機。有關此方面的法律變得很麻煩,而且員工的負擔極大需盡力去符合所有的要求。(在許多郡、城市和鄉鎮更嚴重,必須同時遵守募款的法規和條例)
為減輕規章工作量的努力(例如法律正文、表格或會計規則有相同的規定)已屢次失敗,因此州政府在此方面無法合作。一些援助的建議者擁護先發的聯邦慈善募款法規。然而,美國國會對通過這類的法律無興趣。的確,有更多這方面的法規在聯邦層級發展起來。
應防止欺騙及濫用社會大眾的慈善捐獻。但是美國的慈善募款的程序已重重地陷入不一致、不必要步入其他負擔的漩渦中。州管理員盡力地使其優於其他「較困難的」法律公式而且使聯邦政府更接近全國慈善募款法律。
對非營利機構固定的徵稅已成為慈善資源的浪費。在未來一年內非營利社會團體的挑戰之一是在社會的保護需求與日漸增加的法規負擔間取得平衡。
(3)董事的角色
美國非營利法律關心的第三個議題是董事的角色。美國的法律已經相當清晰地規定董事會成員的標準職責,尤其是對慈善組織。此外,非營利與營利組織間的差異具有相關性。
非營利組織的董事希望以合理的方法運用組織的資源。錯誤評估基金、誤傳重大事實、忽視基本責任都是違反標準的行為。
相對地,非營利機構尤其是慈善機構董事的行為標準是以不同的前提來發展。其前提是一套英美法中有關信託慈善機構之受託人的責任。
在此規範中,標準是「謹慎」而非「合理的」,這標準加諸在受託人,他們需處理組織的資產、所得及其它資源如同處理他們自己的一樣。因此,這標準適用於「受託人」與「管家」。
持平來說,非營利慈善組織的董事不瞭解有關他們職位的法律根基。大部分非營利組織的董事和職員領悟到不管他們是否有作委託代辦的事,在面對訴訟時,有個人的弱點。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合併、賠償方面有許多利益,而保險是消彌法律責任的一個方法。
責任是一個焦點,但是卻錯估其重要性;法律鼓勵去注意非營利事業各方面的事務以致於責任一開始未被提及。這意味著非營利組織的董事被期望去瞭解組織的計畫。管理的本質、投資基金的方法、雇用及訓練員工的政策、財務報表及年報。在短時間內「知道」組織,出席董事會議和委員會,有疑問時發問,對政策有疑問或反對時投棄權或反對票。
現今人們經常將非營利組織的董事定位錯誤,認為這職位是獎勵先前(通常是別的組織)有良好表現或是許多貢獻的人。董事成為一份閒職。在其他例子中,商業經理人擔任非營利事業的董事時,會對非營利環境有不適當的態度與方法,例如:對工作、員工的想法和文件報告太信任。
既然有這些缺點,州法可能會更明白地陳述董事的責任和對董事的期待。當董事或受託者未盡力達成組織的利益,聯邦法將加重處罰,此稱為「立即的處罰」。
個人造成非營利組織違反美國稅法的事件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大部分的處罰是取消組織的免稅資格。但例如:董事階級的疏忽或委辦之事犯罪,此時知道這樣會造成組織違法的董事需受稅法的處罰。這會引起過度的關說,不當的政治選舉活動、實質上無相關的商業活動、個人利益或個人關說,或為促進事業的其他相關計畫活動。
三、台灣與國外制度整理與比較
茲就所收集到的英、美以及我國相關資料進行簡要整理,對組織設立及重要組織權利義務進行比較,整理及比較如下:
1.非營利組織類型
(1)英國
習慣法的傳統確保人民有權利為各種不同的目的組織團體,不論商業或非商業。此外,在非商業部分團體部分,習慣法還將團體區分為慈善或非慈善兩種。前者擁有某些後者所不能享有的特權,例如免繳大部分的稅及接受可抵稅的捐贈。
慈善組織的定義是在判例中累積發展的,慈善的用途,必須包括在一六零一年慈善用途法前言裡的精神及動機中,以及一九八一年麥克那頓爵士在潘索案中(Lord Macnoghten in Pemsel’s Case)將大量判例做的分類:1.救助貧困,2.促進教育,3.推廣宗教,4.其他對於社會有益的但不歸屬於之前三類的目的。事實上,大部分近年內註冊的慈善種類都屬於麥克那頓分類的第四類(就是跟社會福利,文化,環保,及促進種族和諧有關的目的)。
英國組織法定主體性質只有個人或法人兩種,非營利組織可以是任一種。這兩種個體各有多種的形式,不過不是每一種都用在非商業用途上。
1)法人組織
成立法人的非營利組織通常選擇責任有限的方式,成員保證擔負一定額度的債務(通常很少)。另外一種根據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叫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具有商業目的。至於基金會,有兩類,一種是直接根據皇家憲章,議會法案,或是由皇室授權的私人所成立的,,另一種是藉由創立者的捐贈成立的,或永久基金, 如一些醫院或學院。
2)非法人組織
各種協會主體,只是單純的人的組合(可能是個人或公司),並不享有法人的權力,通常用在非商業的組織上。非法人協會成員彼此的約束力須根據契約。
(2)美國
美國非營利組織由一系列分別歸屬聯邦政府及州級有關法人組織及稅務的法律所控管。雖然各州具有自己的徵稅權力,聯邦政府具體規範授予組織免稅的條件,使得擁有正式免稅資格的存在實體,必在法律上具有「組織」的真實意義。菭I利組織類型有以下幾種:
1)公司(Corporations)
要成為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規劃提擬組織內部章程(bylaws),詳述公司內部結構,如:高階人員及公司內部監察人等(officers, committees, etc.)及公司業務經營的規則。
2)社團(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只要簡單地通過章程(constitution)及內部規程(bylaws),便能行使法人權利,只要有內部章程,實體便能符合申請成為州級或聯邦層級免稅組織的資格要求。
3)信託組織(Trust)
信託是一種相當普通的非營利組織形式。這種資產中的資金本質上作為慈善的用途,也因此使得者類組織僅具有單一目的
(3)臺灣
臺灣的非營利組織可區分為1.公益社團法人、2.財團法人與3.非營利性之非法人團體。我國並沒有針對非營利組織訂定專門的法規,相關規定散見於各主管機關的監督準則中。
2.組織登記程序
(1)英國
慈善團體在稅務上有可分為豁免團體及非豁免團體,豁免慈善團體是根據法律規定不受慈善委員會管轄的團體,所以不能註冊。一個非豁免非例外,可註冊卻未註冊的慈善團體受託人有責任要求註冊。註冊申請必須同時提供「信託書」,或者其他規定必要或慈善委員會認定申請必備的資訊或文件。
(2)美國
組織必須是獨立的個體,可藉由創立章程(適用於非公司組織)或是企圖成為州法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後者的方法是向該州的國務卿提出公司文件,這些文件通常包含有設立目的的公司章程、主要的辦公地點、主要辦事人員和其他有關組織結構及營運方針的細則。只要符合州法的最低要求,其申請就會通過。
(3)臺灣
非營利組織在取得合法性的過程中,必須先瞭解該組織的特質、目的,再決定該以那個政府機關為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設立之登記應具附下列文件:主管機關之許可書、董事證明資格之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證明資格之文件、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3.組織內部管理
(1)英國
英國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主要由慈善委員會負責,其一般功能在鼓勵發展更好的運作方式,提供授託人任何與慈善組織相關的建議,調查及檢查不法情形,以促進並有效應用慈善資源有效以達到信託設立的宗旨。在牽扯到其他法律事實的爭議案件,及委員會因為其他原因覺得高等法院比較適合處理的案子裡,慈善委員不得行使管轄權。此外,還有條款規定,若不服委員會命令,可由司法部長,慈善組織本身或委託人,或被解除職位的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美國
美國非營利組織內部由董事會進行決策及管理,對於組成董事會的成員幾乎無資格限制。有些董事會成員是由組織成員中挑選出來的;有些是永久存在的董事會:定期重選董事或他們的繼承者;有些董事會由在其它機構任職的職員兼任。有時,也會由其它組織的董事會選出本組織的董事會。
(3)臺灣
臺灣非營利組織中,財團法人之董事規定人數為七到十一人,部分地方自治限定董事資格,三分之一以上為文化領域人士,監事為三到五人;董監事均不超過三年,均為無給職。
社團法人管理者為理事規定人數三十五人以下,監事為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三分之一,理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僅得連任一次,均為無給職。
4.對公眾的義務
(1)英國
慈善組織的註冊資料已電腦化,由慈善委員會維護,並開放給公眾檢視。慈善信託受託人因此必須盡到各種不同的義務去提供慈善委員會資料,以使大眾能完全知曉上述事項。
慈善信託必須在每一個財政年度準備格式及內容均符合規定的財務報表(除非這個慈善組織是公司)。慈善信託受託人每年必須準備年度報表,報告當年該組織的活動及根據內政大臣規定有關慈善團體或其受託人或管理人的資訊,必須在合理的時段公開為大眾所用,並且可以發給任何一個提出書面申請的人一份副本(可酌收費用)。
(2)美國
美國慈善和非營利機構每年都必須向聯邦政府或州政府出示年度報告(表格990)。這些報告都是公開的文件。在聯邦法的規定下,此份報告書必須放置在組織的辦公室,且可讓需要的人影印複製。同樣地,慈善團體需將募款登記下來,且幾乎所有州都要求年報中需包括募款。
(3)臺灣
至於我國政府要求非營利組織需要配合的事項,包括業務計畫、活動計畫、財務報告、財產清冊、預決算報告書等。例如:內政部規定,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及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預、決算書與業務計畫、執行書於主管機關核備。
5.稅務的相關規定
(1)英國
在英國,任何團體或信託組織因慈善的目的而成立者,其細節和規定都明文規定在國稅局出版的慈善組織的減稅法則中。只要組織能提供其收入是用於慈善目的的證明,組織便可享受在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上的免稅優惠。在所得稅暨法人稅,資本收益稅,遺產稅,增值稅上,慈善單位享有很多豁免權,特許權,優惠及減免。
捐贈人捐贈給已登記之慈善團體,可享稅額扣除或稅額抵減之優惠,而捐贈人唯有取得經登記慈善團體所開立之收據證明,才准予申報捐贈扣除。
(2)美國
美國的聯邦法提供許多免稅機會給不同的機構。美國規定免聯邦稅的設立目的中最廣泛的是「慈善目的」,事業目的類別主要列舉在美國的國內稅徵條款中(IRC 501(C)3),其餘包含在普通法內。這些列舉的目的包括宗教、科學、文學和教育、公共安全測試、保護動物及促進國內和國際的業餘運動。
(3)臺灣
而我國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營業稅法、娛樂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都有對於非營利組織稅務優惠的相關規定。
不過,以團體而言,皆需經登記才可享有相關的稅務優惠。此外,若要成立文教基金會,即使是登記縣(市)性質的基金會,成立基金數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二百萬元。






作者:非文人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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