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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中共处理赵紫阳的方式进行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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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中共处理赵紫阳的方式进行法律辩护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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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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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为中共处理赵紫阳的方式进行法律辩护 (500 reads)      时间: 2005-5-07 周六, 上午1:59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为中共处理赵紫阳的方式进行法律辩护
和合(5/6/2005)

首先说明,本人不是律师,也不具有任何特权去调查有关赵紫阳生活的详细情况。
所有信息皆来自于网站。关于赵紫阳六四以后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王雁南,和赵紫阳
的理疗师二个人的文章。另外,多维社最近关于赵紫阳六四后生活的报导,以及博讯
网站最近有一篇采访张刚的文章,都没有超出以上二篇文章的内容。

从这些报导得到这样的信息:
1。赵紫阳在六四后,主要经历了二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处於被调查状态。
被限制出门。时间大约是三到五年。
2。第二个时期是调查过去后,中央给出结论,让赵紫阳自由。以后,赵紫阳就可以
出门走动。包括打高尔夫球,以及到各地走动。但是,其涉及政治性的活动不被
准许。
3。赵紫阳尽管辞职,但是,生活上依然保持有高官待遇。
4。赵紫阳一直和中央保持联系。曾经上书邓小平,但是建议没有被邓小平接受。
曾经给江泽民和政治局提建议。但是,建议没有被接受。另外,还可以看出,赵紫阳
的活动范围是由中央一级来决定的。或者说,其政治活动范围完全是"组织的决定"。

现在,根据以上信息,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当某个人接受刑事犯罪调查的时候,西方法庭可以下令对嫌疑犯进行严格
的监控,并限制其活动范围。另外,法庭还可以下达新闻禁令,禁止某些关键
证人向媒体公开信息。例如,云儿和秋实在关于肯特大学学生被枪杀案件中,
就有案例。说明,在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法庭曾经下达封口令。结果,有某
一教授抗拒封口令,坚持向媒体发表言论,结果被法庭判定有罪。

中国和西方不同的地方是,某些命令不是由法庭下达,而是由检察机构下达。
这一点,从法制原理上并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西方是三权体制。中国可能是
五权体制。
假如真的在法律程序上不够完善,那么,如果赵紫阳当时就此上诉,那么,结果
也是法庭把程序予以纠正。而不会改变在调查期间对赵紫阳的监控和限制自由状态。

可见,六四后初期,因为进行刑事调查,赵紫阳被严格监控,并禁止媒体报导,
从法律上是合法的。

第二,是中央在调查结果出来后,宣布给赵紫阳恢复自由后的期间。

在这个期间,赵紫阳的活动依然被监视。但是,对於有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
危害的人员进行监视,这是安全部的责任。不需要任何法庭的授权。赵紫阳的
很多部属都逃到海外,成为攻击中国的干将。因此,国家安全部对赵紫阳与其他
人的联系进行监视,完全是有道理的。也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赵紫阳在这个期间,生活和娱乐都是自由的。但是,政治活动却是
需要"组织批准"。这是完全符合中共党章的规定的。从西方政府看,政府人员
的政治活动必须是统一计划的。美国国务卿绝不能不通过总统的同意,就擅自
到处讲演,进行什么言论自由行动。
美国的政府官员在卸任后,其政治活动可以比较自由。
但是,在中国却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因为,西方的法制背景比较强。民众和官员
接受的法制的统治。而中国,民众和官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接受法制,而是
接受关系网的统治。很多人,尽管法律上不是官员,但是,他的命令却有人服从。
对於这种背景,中国需要从法制上予以控制。那么要求官员卸任后,其政治活动
也必须服从组织规定,就是针对这种现象的法律。

因此,你可以看到,朱容基,李瑞环,江泽民,李鹏等人,卸任后,都没有
政治活动。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他们自觉自愿。其实,这里面是有组织规范的。

也就是说,中共的官员,即便是卸任后,也还是属於政府的一部分。其政治活动
也照样必须接受组织的规范。这是通过政府官员,或者中共党章的契约来约束的。
我相信美国政府也是具有一些契约的。例如,官员卸任后,需要对其任内的某些
信息保持保密。或者,不得参预某些和其前任职务有利益关系的职务。我没有任何
这方面的信息。但是,我曾经在某私人公司干过事情。公司可以通过契约要求你辞
职后继续对某些信息保密。并且要求你在二年内,不得加入竞争对手的公司。这些
都是合法的。

赵紫阳尽管辞职,但是,依然和政治局保持密切联系,依然享受高官待遇。因此,
完全可以判定,赵紫阳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公民,而是属於政府官员,并且,必须
接受中共政府对於高官和卸任高官的行为契约。因此,赵紫阳后来的活动凡是涉及
政治性质的,都不被组织批准。这是完全有道理,而且是合法的。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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