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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贴!)外维国权 内维人权——关于保钓联合会北京总部被查抄的声明 (346 reads)      时间: 2005-4-26 周二, 下午1:3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外维国权 内维人权——关于保钓联合会北京总部被查抄的声明


惊悉在保钓人士冯锦华等4月22日晚参加燕南网友首次聚会暨学术研讨会之后的第
二天,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钓联合会”)北京总部被有关部
门查抄,工作电脑三台主机和一台打印机被搬走,我们作为一群维权人士,感到十分震
惊,特就此事作出以下声明和呼吁:

一、保钓联合会已经获准在中国香港注册。“保钓联合会”注册证书编号933675,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Federation of Defending Diaoyudao
Islands Limited)作为法人团体,在2004年11月12日由香港公司注册处依据香港法例
第32章公司条例批准注册成立,“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在北京设有总部。依据“保钓
联合会”的组织章程大纲,该会的设立宗旨及会务范围包括“依法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
钓鱼群岛的开发利用权”、“组织、主办、促进钓鱼群岛以及其他被他国窃占的海洋国
土的旅游、勘探、考察及相关的商业活动”等等。保钓组织成员冯锦华、张立昆、尹东
明等曾冒着生命危险登上钓鱼岛,捍卫了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尊严。保钓联合会作为依法
成立的民间组织,享有法律保护的举行章程规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我们认为,有关部
门在没有充分确凿法律证据和正当理由情况下,搬走保钓联合会财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
我国有关法律的。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应无条件尽快归还保钓组织的三台电脑和打印机
,并就此违法行为作出深刻反省和正式道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
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
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保钓人士作
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进行科学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理所当然包括参与各种学术研讨会,并发表爱国言论的权利。我们认为,冯锦华等保钓
人士不应因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三、我们认为,近期反日入常运动的主流,具有渐进性、和平性、互动性。公民依
法行使宪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是外维国权、内维人权的正义行为,不应予以压
制。它理性、温和、有序地开展,可以推进中华民族的主体性建构的成熟,恰当处置中
国与世界、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形成健康的大国意识,为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伟大复
兴,完成民主、统一、崛起的大业,积蓄元气、铸造根基。

2005年4月25日

签名信箱:[email protected]


签名者:

郭飞雄、温克坚、杜导斌、余樟法、陈永苗、谢维雁、高寒、刘刚


(欢迎参加签名或广泛传播、转发本声明)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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