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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相町村信孝14日在参议院关于日本二战罪行责任问题发言,完全印证了王希哲10天前的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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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多少日本战后史?你听说过吉田茂么? -- 安魂曲 - (0 Byte) 2005-4-17 周日, 上午12:24 (56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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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始作俑者吉田茂 (70 reads) 时间: 2005-4-17 周日, 上午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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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始作俑者吉田茂
以台灣地位未定論追求台灣主體性簡直緣木求魚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始作俑者為日本戰後首任首相吉田茂,繼承者是佐藤榮作。
在台灣,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者認為第一,開羅宣言只是「宣言」,法律位
階不比後來的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第二,中日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與澎
湖的一切權利與權利名目,但未言明要交還給誰. 基於上述兩點,台灣地位尚未
「被決定」。
這兩個立場在學理上都有其盲點,對歷史的認識更是不足。第一,就國際法
而言,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第一項即規定,條約是國家間締結而以國
際法為準的國際文書協定,不論其載於單一項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文書內,
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所以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是不會比中日和約、舊金山和
約來得低的。再者,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以及日本降書三者是有法律接續效力
的,日本降書第一條即說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在波次坦所發表後又經蘇聯加入所
公告列舉之條款;而波次坦公告第八條即說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所以只要
日本投降文件至今有效,開羅宣言與波次坦公告也是有效的。
第二,所謂1952年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只規定放棄台澎權利權源與要求,
並無言明歸還給誰,因由產生台灣未定論。但1972年日本片面毀約,與中共建交,
宣佈1952年的中日和約無效,既然台灣未定論的源頭中日和約已被認為無效,則
台灣地位未定論自然無存在理由。
從歷史觀之,所謂台灣未定論其實挾帶著日本想要再度奪取台灣的野心。吉
田茂是一個心機城府均極深的政治家,1945年日本被美軍佔領到舊金山和約簽訂,
日本是個被佔領的國家,為了維護戰後日本利益可謂權謀盡出。吉田茂與麥克阿
瑟互動時,表面上畢恭畢敬,暗地裡是反抗,以日本利益為主。1951年的舊金山
和約,當時因簽訂合約而恢復獨立國家地位的日本竟以當時中國分裂為由,主張
國府與中共均不邀請簽定和約,讓日本選擇要跟哪一方簽約,我國作為對日抗戰
的最主要國家竟落得如此下場實為令人激憤。而這就是吉田茂的狡詐之處,故意
不邀請中國任一代表出面,為的就是想要藉中國分裂的時機對中國敲詐勒索,讓
日本免去對中國巨額賠款。果不其然,蔣介石當時亟欲獲得國際上他領有台灣的
正當性,因此在1951年10月15日由新聞局發表放棄日本的賠款,而且發動美國的
中國遊說團(China Lobby ),利誘華府參議員,比如從故宮中拿點古物送他們
什麼的,希望他們向日方施壓,要求日本必須跟中華民國簽約,因此最後吉田茂
才發出吉田書簡,拖到規定生效的最後一天,選擇台北簽訂中日和約,但國府也
被迫放棄對日索償巨額賠款的權利以換得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繼續代表全中國的正
當性。一個和約中戰勝國境無法要求賠償,這是史無前例的荒謬事。而這也是吉
田茂的狡猾處,如果站在日本的角度來看,不能不說他是個「偉大高明」的政治
家,但站在深受戰爭之害而最後勝利的我們,卻是憤恨難平的。如果戰勝國後來
從戰事中得到的利益不合開戰成本的話,則與戰敗國有何差別呢?
而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只規定放棄台澎權利權源與要求,並無言明歸還給
誰的字眼,事實上是日本做為日後強盛時再奪回台灣的一個伏筆,吉田茂後來本
人也說,日本政府只把領土權放棄,歸屬尚未決定,而曾在台灣總督府任職的台
灣專家井出季和太對台灣歸屬問題就這樣主張:「以美國軍事基地為條件,用聯
合國委任統治為名義,移交日本來民政管理,是最為合理的安排。」日本想要再
度占領台灣,讓台灣再度成為日本殖民地的野心,就這樣赤裸裸的表現出來。諷
刺的是,現在居然還有人想要藉台灣地位未定論來謀求「台灣主體性」,對歷史
認知之錯誤幼稚,莫過於此。
04:20 AM by yoshikuni_kazuma | 台灣研究(15)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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