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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答木偶:拯救大病瑞恩那不算“杀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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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木偶:拯救大病瑞恩那不算“杀俘”   
所跟贴 答木偶:拯救大病瑞恩那不算“杀俘” -- 安魂曲 - (1291 Byte) 2005-4-08 周五, 下午1:05 (26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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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答安先生 (104 reads)      时间: 2005-4-08 周五, 下午7:2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了安先生的文章,我还真的去看了看“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但我确实没有找到安先生所说的可以杀再次被俘的人员的法律条文,相反规定,对再次被俘人员不得歧视。请看如下这条:


第九十一条

战俘脱逃应认为完成,如:

(一)彼已参加其所依附之国或其盟国之武装部队;

(二)彼已离开拘留国或其盟国所控制之领土;

(三)彼已逃登悬有其所依附之国或其盟国的国旗之船只,而该船在拘留国领水内,但不为其所控制。

凡在本条意义下完成脱逃之战俘而又重被俘获者,不得为其前次之脱逃受任何处罚。

抗美援朝期间,开始的时候,志愿军对美军是很优待的,由于志愿军的突进,很多人就被轻轻松松的放掉了,可是他们归队后并没有脱掉军服,退出现役,而是接着拿起武器投入战斗。可见他们应该被视为逃脱的战俘。

那么安先生讲的是那一条呢,应该是这一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遣返之人员不得使其服军事现役。

这是遣返的规则,应该视为战争结束后的规则,并不适用于战争中的逃脱。

电影中的美军上尉违反了什么呢?请看:

第十九条

战俘应在被俘获后尽速撤退至处于远离战斗地带足使其免于危险之地区之战俘营。

惟战俘之因受伤或患病以致撤退之危险反大于停留原处者,始得暂时留于危险地带。

在等候自战斗地带撤退时,不得令战俘冒不必要之危险。

他应该把战俘送进战俘营。他没有,因为他抽调不出人手,按照战争法则,他应该结果了这个德国人。但是人性让上尉放了他,有理由相信上尉当然应该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在德国战俘安全脱离和他的接触后,他应该视这个德国兵已经归队(请参阅日内瓦公约第九十一条)。显然美军上尉为这个举动付出了血的代价。

但是那个翻译的举动,可是一点法理基础也没有。他杀了一个再次被俘的人。该不该杀,我想每个看过电影的人都会说该杀,而且也会同意,汤姆汉克斯早该干掉他了。可是杀一个战俘,不论早杀晚杀,都是不合法的,然而杀掉他却是被大家所认同。

消极提到那个连续剧“兄弟连”中那个杀俘的美军上尉,他不仅杀俘虏,而且到德国人家里偷东西(也许说抢更合适),但有一条他作战勇敢,所以这个人在影片中的结局很好。看完这个影片,你感觉他龌龊吗?你会为他没有受到惩罚而郁闷吗?我看不会,那应该是仅仅是个人品德中的瑕疵。

所以说,人是两面的,人性和残忍是共存的,即使他们根本就不能调和,抛开历史环境,以人性去裁判人残忍的一面,简单的否定以暴易暴,往往得到的答案是荒谬的。因此我不同意马先生,由杀一个日本俘虏,而得出中国农民是残暴的结论,也不认同他关于吃了皇军的粮食,就该知恩图报的结论。

人性是永恒的,是人类历史的主线,但绝不是表示人残忍的一面不存在,不信就听听剧场版的拯救大兵瑞恩中,翻译杀俘之后观众所爆发的掌声,即使在如今这样一片祥和的大环境中,我们应该还能嗅出一丝血腥气。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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