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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尊严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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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尊严遐想   
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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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5/02/13
文章: 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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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尊严遐想 (701 reads)      时间: 2005-4-05 周二, 下午11:57

作者:草根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尊严是神圣的,所以大概不是真理。

尊严这个字眼也够神圣的。我怀疑,凡是神圣的东西都与真理无关,真理本身却并不神圣。比如很多母鸡会生蛋,这是真理,可是没有人能从母鸡生蛋这个真理中看出神圣来。神圣的东西,比如上帝,自由,人权,都是些谁也说不明白的东西,更不用提他们与真理的关系了。

信天翁网友说,“尊严,就是群体对个体价值的公开承认,离开人际关系无所谓尊严。”这话很激动人心。如果这句话是真理,那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个人是有尊严的,国家对个人而言是不配谈尊严的,至于国旗国歌国徽什么的,更是连尊严的屁都挨不上。

女性解放运动中,有一句伟大的口号叫做“处女膜属于我,还是我属于处女膜?”这话实在比“天赋人权”的思想更伟大,它不仅是对个人肉体尊严的追求,更是对常识的追求。那些稀奇古怪的XX主义、XX教义,其实都是处女膜。虽说它们属于我们的思想中的东西,却常常被抬高到比我们的肉体还重要。

2、一个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尊严

假设世界上有这么个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他被誉为当代青年思想家中的佼佼者。他风神俊朗如玉树临风,品行清高且极有涵养,对于论敌的无理指责总是一笑了之。此人经济独立宽裕,在专制制度下勇于反抗,其精神激励了整整一代人。这个人,被公认为有尊严的人。

某天,这个知识分子走在大街上,因为无意回头多看了一个小流氓一眼,小流氓大怒,认为这人冒犯他,走上前责问他:“说,为什么看我?”知识分子回答:“我看看都不可以吗?”于是,小流氓和他的同伙一起,把知识分子揍趴在地上,把他的裤衩扒下来,用树枝捅进他的肛门,又抽出来塞到他嘴里。这个知识分子的任何愤怒都招来加倍的侮辱,最后,他气急交加,吐出一口鲜血,晕了过去。然后这些小流氓骂了句:“装死!”便走了。

在这个过程中,知识分子的思想的尊严丝毫不能减轻他所受到的侮辱。他所有的尊严在社会渣滓的嘲弄下成为群众围观 的风景。这时候,是否可以说,因为这个知识分子有思想,所以他还有尊严,没有尊严的倒是那些流氓和那些没有被流氓戏弄的看客?


3、死人的尊严和英雄的尊严

中国青年冯锦华在靖国神社写了句“该死”,以破坏公共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控,后来大概什么事也没有,以英雄的身份回国了。另有三个中国青年,在天安门用鸡蛋壳把油漆扔向毛主席像,却不是被指控为损坏公物,而是反革命罪,据说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尊严。这就有点奇怪:按照信天翁的定义,国家和人民有尊严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尊严这个概念不适用于这些东西。

既然没人敢反驳政府的判决,那就算它们有尊严吧。但是一幅遗像是如何和国家人民的尊严连在一起的呢?为什么那个死去的毛泽东先生的画像比三个青年的青春岁月更有尊严?

最近几年来,世界上有三个人的画像被人踩踏最多:1、萨达姆把布什总统的像放在大厅请大家踩。2、中国政府把李洪志的像放在火车站让大家踩。3、法轮功的“踩江运动”(一种巫术?)。踩头像被认为是对尊严的侮辱,可见大家都认为头像是有尊严的。那么毛泽东像的尊严属于谁?属于毛泽东,还是属于那些活着的共产党官僚?他们说都不对,而是属于国家和人民。

从犯罪性质看,冯锦华和“天安门三君子”的罪行是一样的。但是他们的结局如此不同,就凭这点,我就没有底气上街抗日或上网抗日。

4、莫名其妙的尊严

著名海盗王直的坟墓被砸了,还有人不肯罢休,要起诉修墓的日本人,理由是为倭寇修墓侵犯了中国人民的人格尊严。你不喜欢王直,并没有人强迫你去为王直扫墓呀,怎么也侵犯了人格尊严?在我看来,只有强迫性的东西才会侵犯我的尊严。比如我不喜欢毛泽东,那么强迫我使用印着毛泽东头像的钞票是否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我是否可以要求政府多印几套不同图案的钞票供我选择?如果我把钞票上的毛主席像PS为美女的光屁股,再贴到人民网上请大家欣赏我的艺术作品,按照中国法律,显然是违法的,(但不是伪造假钞罪)。这中间的悖论是:钞票是我赚来的,应该属于我,为什么属于我的钞票本身会具有某种超过我本人的尊严?

如果某人在广场逼我脱光裤子裸奔,当然是侵犯了我的尊严,我是受害者,我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如果是我自己脱光了裸奔,却侵犯了他们的尊严——这中间的悖论,实在难以理解。

在我上大学的时候,校规里有一条:凡在校学生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者一律开除。其逆反推断是:如果在校生发生两性关系而不被开除的,一定是正当的两性关系。这就有问题了:如果一个女生被强奸了,大概不会被开除,也就是说,被强奸是正当的两性关系。除此之外,我们这些在校生还真想不出还有其他的正当两性关系。

后来,北京外国语学院的同学告诉我,他们那里有个女生和日本人租屋同居,被认为丧失了人格尊严,被开除了。我说:真不如被强奸。

尊严这个东西,剪不断,理还乱。


作者:草根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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