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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极端个人主义”的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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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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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极端个人主义”的人权观
所跟贴
我看“极端个人主义”的人权观
--
芦笛
- (2903 Byte) 2005-3-17 周四, 下午11:03
(1354 reads)
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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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是“极端个人主义”还是“强调个体的集体主义”?
(235 reads)
时间:
2005-3-18 周五, 上午1:4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集体是由个体组成的,这是个大家都懂得常识,原本用不着多说,可有人糊涂,你还非得多花点时间,掰开了揉碎了的去喂喂他,去点拨他才行,特别是当对方是所谓的大狭的时候,更是一种绝对痛苦的经历。
首先让我们撇开个体(人)的存在价值这个复杂的哲学问题,而只着眼于个体和集体的相互关系这个相对简单点的问题来分析。
一方亩产30万斤(大跃进时代的人类最高纪录)的良田,之所以“能有”如此好的亩产量,是因为每颗稻子都长得很坚实。连一个大字不识一箩筐的老农民,都知道如何通过计算水稻的千粒重来估算一块地的亩产量,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由个体组成的集体的整体表现,依然是由个体的贡献之和来决定,不管是简单的算术和,统计集合,加权的不加权的,都要由个体对集体的贡献来决定。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所以才有芦大狭引用的肯你爹所说的:“别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深麽,而应该问你自己能为国家做什麽”,这里强调的就是个体对集体的贡献。
既然,个体的贡献决定集体的整体表现,如何充分发挥个体的潜能,提高每个个体的贡献就是衡量一个社会的集体表现的重要指标。当然了,这种简单的强调个体发挥,会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
问题是,一加一必然大于一吗?多好的问题!一加(付一)就等于零!谁能保证组成一个社会的每个个体都跟芦大狭似的,具有正面的贡献?靠,那不就是共产主义了吗?所以,为了避免(或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体之间的彼此侵蚀,社会贡献或作用的相互抵消,由人组成的社会还必须明确确定每个个体的行为规范。就道理就像是在物体里的自由电子的随即的热运动,虽然每个个体都在运动,但其整体外表现是零,只有在两端加了个电压差之后,它们的整体外效益才不为零(右电流通过)。但是请各位注意,这里不是限制个体的运动,而是规范它,使它们的整体效益(这是个价值观的问题)更好。当然了,人不是自由电子,他们都有脑子,他们的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性,他们的存在都有自己的价值,没那末盲目,我不过用这个做个比方而已。
这个所谓的行为规范,就像是交通法一样,具有严重的两面性。从一方面看,它部分地限制了行车的自由;但从另一方面看,它又保证了行车的自由。谁都知道,如果没有交通法规,那还不得乱了套了,这路就谁也别想走(中国现在的公路状态)了,别说没行车自由,连人身安全都没有了,在路上还不得被撞死?这世间的事都具有两面性,它就是如此无奈,只有脑子不好用的汉字秀才才掰不开这个孽。
从事实看,你可以说交通法规的存在,保证了你的行车自由;你也可以说交通法规阻碍了你的某些行车的自由,这半杯水你说上半截也行,你说下半截也没错,反正它既不是满的也不是空的,如果你没有立场,随你怎莫说。但是如果人类的自由不是漫无目的随机的电子热运动,而是人类的一种有目的的行为,比如说行车的目的是在最短的时间里,把你从A地运送到B地,只要满足了你的这个行车目的,从价值观的角度看,你的自由并没有受到约束,毕竟在道路上撞车或被撞车都不是你的行车目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你不能说交通法规限制了你的自由,因为你没有这个目的或要求,所以交通法规并没有使你失去这个“自由”,因为你压根就没有。
同样的道理,为了防止社会中的个体彼此的社会贡献抵消,必须确定个体的行为规范,和上面交通法规的道理一样,你可以说它是保障了人的权利,你可以说它使限制了人的自由,从说事实这个角度看,怎莫说都没错。但从目的看,人类的所有正常的行为(human rights)都不是规范限制的内容(对于充分民主的国家来说),而侵犯别人的利益,自由甚至生命等又不是你的行为目的,所以你也不应该说社会的法规限制了你的自由,而应该说它提供了你自由的保障。
确定人在社会中的权利真得很重要吗?那当然了,就像确定人的财产一样重要。私有制就是在财富上或说物质所有权上,确定每个人的不受侵犯的所有,在确定了人的私有财富之后,才有财富的平等交换,才有个人追求财富累积的动力,才有通过法律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可能。而与此相反,公有制就是一种不确定个人所有权的制度,在这个各位也都体会过它的荒谬。确定人的社会权力,就是相当于在更抽象的意义上确定每个个体在社会中的不受侵犯的生存领域。
我上面说了,人的存在价值属于哲学问题,我们不想扯这个淡。但是在谈到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时候,我们又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因为为什莫要规范,那些应该规范,规范的目的是什莫等都或多或少地设计了个体存在价值的领域。在表达这个问题方面,人类的语言显得很不够用,汉语就更没戏,最好连试都甭试。于是美国的宪法上说,人类的那些基本的人权(human rights)是上帝赋予的,从语言上避免了在哲学上扯淡的可能,挺聪明的办法,可惜不信神的中国人没这个机会了(我曾说过,宗教是人类思维极限的落脚点,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必须接着这个扯淡。
所以,如果说,人类组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宣称人的权利,是从正面,从积极的意义上,从你有什麽的角度上,从明确每个人不受侵犯的权利的角度来阐述组成社会的目的。他更清晰,更明确,更积极,更有效果。
当然了,你也可以说人类组成社会是为了限制自由,甚至你可以用军队来做例子,如果你更极端,你还可以用监狱来做例子,那你的证据就更足了。可惜,你好像并不愿去监狱,好像也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去军队,所以至少从立场角度看,你至少已经错了。
行为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属性(除了天生缺陷),尽管我们不知道上帝造人类的目的是什麽,我们存在的终极目标是什麽,但至少我们知道它不是什麽,上帝绝对不是为了限制我们的自由而造我们的。
你说得太抽象了,你能具体点? 我忘了,中国人是群讲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民族,看不见的东西你就是说破天,他们也还是不会认帐的。所以咱们就回个头看看,被芦大狭指责的是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西方社会,到底是个人极端还是集体主义的?我在美国看到更多的人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社会稳定。而宣扬集体主义的中国呢?我见到的是坑蒙拐骗偷,社会信誉的败坏,极端狭隘的个人利益至上,随地吐痰,路上横冲直闯,银行欺骗,。。。人欲横流。 而且我好像还听说过,中国人有个美称,缴获一盘散沙,这都好像和我们愿望和期待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当然了,用汉字汉语的中国人天生缺乏比较级和最高的概念,因为在他们的语言中没有这个语法结构,所以他们总在潜意识中混淆比较事务的方法,芦大狭明知汉字的这个缺点,应该不会,但他常说一套做一套,我不能不防。所以在此重申,比较事务比的是哪个更好,而不是那个完美。别跟我较真说,美国有个人走了极端,。。。如何如何。。。,纽约的哪条街不如中国的王府井。。。咱们丑话先说在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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