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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把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弄清楚再说话。 -- 非文人 - (0 Byte) 2004-12-24 周五, 上午5:27 (322 reads) |
和合 [个人文集]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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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法治"和"法制"的定义
和合
2004年1月06日
让我们从张三一言曾经引用的二位权威人士的语录出发: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
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我们再看哈耶克是怎么说的:「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
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
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
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
原则……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与立法
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
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
「法治,作为对所有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当然也是一种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
也是一个元法律的规则,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
然后,再比较和合与张三一言关于法治和法制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
事实上,和合,张三一言,亚里士多德,和哈耶克都是认为"法治"是具有二层内容的。
其区别在于,对于这二层,亚里士多德,和哈耶克都用法治这个名词。至少是在中文的译文中是这么
使用的。
而和合与张三一言在这二层的定义中,使用的名词不同。
对于第一层"法治",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哈耶克的说法是: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
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
和合对第一层的说法是:法治就是依法而治。(rule by law)
而张三一言的原话是:"法制就是依法治国"。
可见,对于"法治"的第一层的内涵,大家的认同是一致的。就是依法而治。
唯一的不同在于,张三一言使用了"法制"这个词。
对于"法治"的第二层,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是: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哈耶克的定义是: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法治,作为对所有
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当然也是一种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也是
一个元法律的规则,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
张三一言的定义是:在法治下制订的法律是“良法”,不可以是恶法。恶法在法治中没
有合法性。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正义。 法治比法制高一层。
和合采用了"法制"一词来代表这第二层内涵。和合所用的词汇是:法制(法律的制度),
The Socity of Law,法制制度,或者法制社会。
和合认为,这个第二层,是一个法律的社会制度。其内容为:
1。社会的最高原则是法律,而不是权力。
2。法律是公平的。
3。法制(法律的社会制度)包含了法治。或者说,法制比法治高一层。
等等。
可以看出,对于这个第二层,和合与张三一言除了使用的词汇不同以外,还有一点区别。
那就是,和合认为,这个第二层,是一个社会制度。就是以公平法律为最高原则的社会制度。
而张三一言不认同这是一个社会制度。
本文仅以澄清定义上的差别为目的。不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目的。
当然,我希望张三一言在阅读本文后,能够证实本文中,关于张三一言的定义过程理解的正确。
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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