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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请免于付霞女士的死刑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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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请免于付霞女士的死刑判决 -- 马悲鸣 - (4027 Byte) 2004-10-20 周三, 上午1:08 (365 reads) |
英子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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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老马说,此案事主两年缓期也难逃一死,这个判断过多夹杂了个人的想象和猜测.
所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就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所以付霞在死缓其间,只要不再有新的犯罪行为,则命是一定保下了.
但老马文章中的看法我基本也赞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付霞是义愤杀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属情节较轻,如果杀的是那个警察,则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她杀的是警察的母亲,如果考虑具体情节,则应该是在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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