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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主之原》导论:从美国民主到中国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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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民主之原》导论:从美国民主到中国民主 (352 reads)      时间: 2004-10-12 周二, 上午8:21

作者:dck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民主之原》导论:从美国民主到中国民主

作者:钱思同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号称是最民主的国家,让我们从浏览美国的建国过程中寻找出美国民主之真谛。

一、美国是谈出来的

美国这个国家不是“打出来的”,而是“谈出来的”。和世界上许多民族一样,在美国人的建国过程中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著名的“独立战争”。但与众不同的是,胜利后的美国人并没有立即建立起他们的联邦政府,那些手握兵权功勋卓著的将帅们也没有趁机登上王位。也就是说,他们打下了江山,却没有去坐江山,而是和自己的士兵一样一哄而散,解甲归田。战争胜利四年后,即1787年,美国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讨论起草一部宪法。又过了两年,即1789年,宪法才被通过,联邦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人民也才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直到这时,一个在我们看来像模像样的国家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然而美国的建国日却定在十三年前,即1776年的7月4日,这是他们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这时,为期八年的“美国革命”才刚刚开始一年。那时的美国,既没有总统,也没有宪法,更没有一个像模像样的政府,当然也没有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而只有一个“自由独立”的“美国理想”。但在美国人看来,这就是建国了。于是,美国的建国过程竟是这样:先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和一种精神,然后有宪法,最后有政府和总统。

那么,在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和国家机构这三个环节之中,哪一个最重要呢?应该是宪法。因为如果只有独立宣言,美国就永远只是一个理想,不是一个国家;而如果只有政府和总统,则美国未必是美国。可以这么说,正是美国人在1787年起草的这部宪法,不但使《独立宣言》的理想变成了现实,而且保证了这个现实的国家最大限度地符合《独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惟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现在我们知道,美国人民恪守了他们制定宪法时许下的诺言,并为确保《独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不受伤害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二百多年来,美国的宪法没有修改过一个字,而所有违宪的或者有违宪嫌疑的行为都受到了惩罚或付出了代价,当事人不是遭到国会弹劾,就是自动辞职下台。就连华盛顿这样在我们看来当之无愧的“国父”,也是在宪法被批准之后,才由美国人民根据宪法选举为第一届总统的。所以我们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还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然而,这就把一般人心目中的建国程序完全颠倒过来了。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那里,都是先建国后制宪的。但正是在这种“倒行逆施”中,人类追求了上千年的宪政精神才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种精神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了法律,而是法律创造了国家。美国的建国过程便体现了这一精神,美国也确实是最地道的宪政国家。惟其如此,美国宪法在1789年生效以后,世界各国便纷纷效尤,相继制宪,并以此作为自己立宪的参照系甚至楷模。

这也毫不奇怪。毕竟,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依据这部宪法选出的总统,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选总统。根据这部宪法建立起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则是最典型的共和国。而且,正是由于它有着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共和制度和宪政精神,这个国家在不过二百年的时间内,迅速由一个大西洋沿岸狭长地带的松松散散的联邦之国,崛起为举足轻重的超级大国,其影响之深远,已让许多历史悠久的大国望尘莫及。

可是,这部宪法在形成过程中,却差一点胎死腹中。

首先是制宪会议开得很不顺利。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1787年5月14日,正式代表七十四人。但结果,实到只有五十五人,而且拖到5月25日才达到法定人数,正式会议因此延期十一天。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十三人,坚持到底的只有四十二人;而这四十二人中,又有三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只有十二个邦的三十九名代表,包括他们的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再加上一个证人、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签字的一共四十人,只不过比七十四人的半数稍多一点。至于会议过程中充满唇枪舌剑和讨价还价,则更是不在话下。所以这次会议便从1787年的5月25日一直开到9月17日。最后,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被别的代表修改得面目全非。对于珍视自己思想的人而言,这种结局当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二十年,就算不错了。

随后,好不容易才草成的宪法,在交由各邦批准时又遇到了麻烦。特拉华、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三个邦倒是爽快,当年就予以通过。到1788年6月,批准联邦宪法的邦已达到法定的九个,但还有两个举足轻重的邦,即弗吉尼亚和纽约,迟迟不肯批准。这样,又经过一番斗争和妥协,这两个邦才勉强同意批准,美国宪法也才得以于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一个“神形兼备”的美利坚合众国,也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但恰恰是这种特殊的国情,不但决定了这个国家是谈出来的,是由宪法和法律创造的,而且决定了它的宪法也一定是最能体现共和与宪政精神的。

二、从殖民地到合众国

多少读过一点美国史的人都知道,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地上并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它们在理论上属于大英帝国,实际上由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十六个。后来,有三个殖民地被兼并。因此,到独立战争时,北美大地上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是十三个。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所谓美利坚合众国,最初就是由这十三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把它们联合起来并不容易。首先,这些殖民地虽然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却并没有什么关系。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大英帝国对它们进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这些殖民地的政府机构。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其次,这些殖民地的性质也不相同。它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就是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马萨诸塞,则是马萨诸塞湾公司建立的。第二类是领主殖民地,是英国国王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的。而且,就像当年周天子分封诸侯一样,这类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国王后玛丽命名的马里兰,就是封给第一代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的,而巴尔的摩勋爵又分封了六十个庄园。第三类殖民地是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它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就是。这三类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来。第三,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复杂,有白人,也有黑人。白人当中,除英格兰人外,还有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德意志人、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瑞典人等等。根据1790年的统计,当时的白人中,英格兰人占百分之六十点一,苏格兰人占百分之八点一,爱尔兰人占百分之三点六,德意志人占百分之八点六,荷兰人占百分之三点一,法国人占百分之二点三,西班牙人占百分之零点八,瑞典人占百分之零点七,其他人占百分之六点八。这说明北美殖民地是一个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的多元文化社会。多元必多样,也必定多心,正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何况他们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哪里就能一下子统一起来?

最早是在1754年的6月,有七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这次会议虽然只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胁,是一次临时的动议,但这些殖民地能够想到结盟,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开端。联合开始了。十一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这次大会是根据马萨诸塞的倡议在纽约召开的,有九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正是在这次大会上,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他说,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这个说法得到了人们的响应和认同。于是,生活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坚民族诞生了。又过了九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届“大陆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来自各殖民地的五十五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通过了《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并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却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他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英国)还是独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独立战争打响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实际上,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以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北美英属殖民地,现在已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也有了合众国赖以孕育的母体。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它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原来的“殖民地”(Colonies),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State),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 不过,1776年7月2日,当大陆会议讨论是否公布《独立宣言》时,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却投了反对票。九天以后,迪金森又向大会提交了一个法案,即《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这是《独立宣言》之后、《联邦宪法》之前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它于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3月1日生效。根据这个条例,“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在名义上又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 State)。这个联合之邦的名字,条例开宗明义地作了规定,叫“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 of America)。

三、在历史的岔路口上

现在,我们可以为美国的建国史大致列出一张时间表了:1754年以前,北美大地上已经有了十三个英属殖民地。1754年,他们开始联合。1765年,他们有了一个独立的新民族的概念(美利坚民族)。1774年,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和一个国家议会的雏形(大陆会议)。1776年,他们有了一个关于未来国家的精神和理想(美国理想)。1777年,他们又有了这个国家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而且,从1774年开始,他们做了三件事:首先是把互不相干的“英属殖民地”变成“联合殖民地”,其次是把“殖民地”变成“邦”,最后则是把“邦”变成“邦之联合”(邦联),进而变成“联合之邦”(联邦)。于是,美利坚人便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社会组织由“非国家”(殖民地)、“半国家”(邦)变成“国家”(美国)。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本应由政府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国会来行使的。国会的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需要三分之二邦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合之邦”,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邦,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后来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

不过,这次会议的任务原本不是制宪,与会各邦给代表们的训令也只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十三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相反,如果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的理解都不准确,因此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称为“邦联”。

邦联不是国联,也不是联邦。也就是说,在邦联制度下,那些联合起来的State,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这些权力和权利部分地授予邦联。所以,这个时候的United State of America(美国),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邦联的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但这样一来,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些不三不四、非驴非马了。他们甚至自己也弄不清楚这究竟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四十三岁的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会议上就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十三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它,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独立战争胜利了,而胜利后的国家状况并不那么理想,甚至充满危机。1787年费城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后来被称作“美国宪法之父”的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在他当年年初写给乔治·华盛顿的信中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麦迪逊显然是主张全面联合的。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因为只有这样一部法律,才能约束独立的各邦,并对新成立的“全国最高政府”授权。

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与会代表很快就发现,他们自己其实也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对《邦联条例》进行其实无济于事的修改,要么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个文件,即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幸而,在历史的岔路口上,美国的开国领袖们做出了明智的选择:抛弃邦联制,实行联邦制,并为此制定一部《联邦宪法》。

四、走向共和

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六条规定宪法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

防止专制的惟一途径是分权,而制宪会议的目的却是要集权。在这里,美国的开国领袖们表现出惊人的政治智慧。他们的办法是,既不集权于人(比如总统),也不集权于机构(比如国会),而是集权于法(宪法)。具体的说,就是用一部宪法把这个国家统一起来。所有的人、所有的机构、所有的邦或州(State,在宪法生效以后,我们将称它为州,不再称它为邦),都必须遵守而且不得违背这部共同约定的宪法。《联邦宪法》第六条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的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也就是说,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

美国以宪法为立国之本,用宪法来统一和治理国家,将立法、司法、行政和各州权力都置于宪法之下,这就保证了集权而不专制。在宪法的统辖之下,各州(State),包括后来加入联邦的各州(现在已共有五十个),都享有充分的主权、独立和自由。他们都各自有着自己的宪法,自己的法律文字体系,自己的司法范围和法院系统,并按照自己的宪法由自己的人民选举自己的议员和官员,不受联邦政府的左右,只要不违背联邦宪法就行。很清楚,美国的五十个州,是用法(作为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联合起来的。而且,联合之后,仍有相对的独立和高度的自由。

这就是共和了。共和之要义有三,一曰公,二曰共,三曰和,也就是“天下为公,政权共享,和平共处”。“天下为公”并不是要废除财产私有经济制度,实行公有制,将所有人的财产都收归公有,而只是确认国家权力乃天下之公器。这就是“公”。正因为“公”(共有),才必须“共”(共享和共治)。既然是“共”,就不能你死我活,非此即彼,参与政治事务和处理政治纠纷的方式也必定并必须是和平的。这就是“和”。显然,所谓共和,就是因“公”(公共、公用、公众)而“共”(共有、共享、共治),因“共”而“和”(和平、和睦、和谐)。然而,要共和,就必须限政,即不能允许任何人、任何机构(政府或国会)独自坐大或者一统天下。所以,仅仅集权于宪法是不够的。如果对宪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权集于一人或某一机构,就会变成宪政名义下的专政。因此,还必须在立宪集权的前提下立宪分权,通过宪法规定哪些权力属于哪些部门和哪些人。这就有了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开来的“三权分立制”,以及参议院、众议院分别立法的“参、众两院制”。

这就是宪政了。宪政并不只是“宪政”(依照宪法行政),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行政)。它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因为作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国会如果不受限制,同样会造成专政,甚至更恐怖。这是一定要把国会分成参、众两院的意义。总之,必须最大限度地限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并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才能防止它们单独或者联合起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

五、美国民主

现在,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建国过程总结出美国的民主制度了。

(一)美国民主制度产生的背景

美国建国时的情况是,从无中央政府的十三个半殖民地产生一个联邦国家,是从分的状态走向合的状态,在美国建国的过程中伴随着从大英帝国的独立战争。

(二)美国从国家精神诞生了宪法

美国这个国家的建设,是先有国家精神(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然后有宪法(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最后有政府和总统,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三)美国民主之真谛是人权

我们从浏览美国的建国过程中发现美国民主之真谛是人权,人权是一切之根本,这可以说就是美国民主精神,这个精神体现在以下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而在诸法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第二个原则: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第一位的;而在人民之中,个人是第一位的。这两个原则似乎是矛盾的,其实是相容的。第一个原则中所说的“人”,是指议员、官员和法官,他们实际上是“国家”(政府),国家必须服从宪法,而宪法之所以高于国家,是因为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原则从国家权力顺序安排上共同体现了“人权是一切之根本”这一美国民主精神,作为个人的公民是第一位,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是第二位,保障公民和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是第三位,由宪法派生的法律是第四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会、行政机构和法院是第五位。

上述两个原则具体体现在美国宪法里,美国宪法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根据这一设计,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变邦为州),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虽然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也就是说,这样,没有哪个人或哪个机构可以大权独揽,说一不二。其实这正是制宪会议的难题之一。也就是说,既要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交给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但又决不允许这个政府是专制主义和君临天下的。

尽管美国宪法已经包含了“人权是一切之根本”这一美国民主精神,在制度上设计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体制,两院立法,总统行政,法院司法,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相互制衡;但是,美国人民还是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必须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这突显美国民主之真谛是人权。

六、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

在将来,我们要在有中国人的地方建立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

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特”在哪里?这种“特”不是“特”在民主精神上,中国民主精神跟美国民主精神没有两样,完全一样,都把人权摆在第一位,都承认天赋人权,人权是一切之根本,这种民主精神在人间社会都是一样的,都是人类必须共同捍卫的基本权利,都来源于民主之原——天。

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特”在实现方式上。美国人在制度上设计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体制,两院立法,总统行政,法院司法,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相互制衡,就这样实现了美国式民主;中国人是否可以完全照搬这样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不可以,主要原因是以下三条:

第一条,思维方式不同。西方人是分析型思维;而我们东方人是系统性思维。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在行为方式上不可能一样——尽管作为人来说人类的共同精神是一致的。

第二条,背景不同。美国建国时的情况是,从无中央政府的十三个半殖民地产生一个联邦国家,是从分的状态走向合的状态,在美国建国的过程中伴随着从大英帝国的独立战争。中国人民将要建立的国家叫大中华联邦共和国,“大中华”是国号,“联邦”是国体,“共和”是政体,简称“中国”,有时为了突出是改朝换代的“中国”,也简称“大中国”。大中华联邦共和国在建国之前是处在什么状态呢?是分分合合五千年历史的国家,是大陆与台湾对峙五十多年的国家,是大陆人民忍受五十多年中共非法统治的国家。大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建设背景完全不同于1776年的美国。大中华联邦共和国基本上是处在合的状态,台湾迟早会回来的;大中华联邦共和国不是殖民地,是独立国家,不需要独立战争。

第三条,过程不同。背景的不同决定了大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建设过程可能完全不同于美国。大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建设过程可能是这样的:从第一,天人合一哲学思想;到第二,国家精神;到第三,社会民众的力量;到第四,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到第五,国际护法军建设;到第六,国家建设;到第七,同心社;到第八,《大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到第九,社会治理;最后到第十,人民生活。

在当今人类一体、全球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我们必须从“人的整体”的高度来思考国家建设,我们从“人的整体”的高度推导出了人类自由意志-游戏人生根本大法。人类自由意志-游戏人生根本大法表现在一个国家的国家建设上就是国家精神,国家精神是建设国家的前提和动力,正是在这一点上,现在的大中华联邦共和国与1776年的美国找到了共同的建国思想和国家精神。美国建国的国家精神体现在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上;大中华联邦共和国建国的国家精神体现在将要发表的《人类宣言》与《使者宣誓》上。这就是第一章将要阐述的“天人合一哲学思想与国家精神”。

中国社会民众的力量一直都未被灭绝,即使是在中共独裁统治最严重时期,社会民众一直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力量,如维权运动,集体暴动,上访,游行,当机遇成熟时,可能还会发生银行挤兑风暴。在未来的中国社会,社会民众力量才是真正的政治力量,社会民众是出于自发、自愿和良知来参与政治生活和发挥自己的力量;社会民众一旦获得民主思想的真谛,社会民众的精神一旦获得解放,社会民众的力量就将在同一种精神的引导下凝聚起来,形成坚不可摧的强大的政治力量,这股强大的政治力量必然催生出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这就是第二章将要阐述的“社会民众的力量与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

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不可能在中国自动建立,人民精神上的解放和国家精神的形成只是给了民主制度建立的群众基础和力量,若要使民主制度成为一种国家制度,则必须启蒙和强制,因为一直习惯于受奴役的中国人民可能不知道上天赋予自己的权利,也不知道怎样行使这些权利,所以,我们必须首先启蒙和强制中国人民担任大中华联邦共和国选民,启蒙和强制大中华联邦共和国选民在中央委员的联名保举信上签字画押,启蒙和强制中国人民进入中国特色的民主程序。国家军队历来都是最守纪律的一个团体,所以,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应当在国家军队中首先使用,按照中国特色民主制度建设思想,中国人民首先建立一支民主的国家军队,这支军队的名称叫做国际护法军,它所护的“法”是人类自由意志-游戏人生根本大法,它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的最好体现,它同时也为在中国强制推行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保驾护航。有了国际护法军,摧毁了中共在中国大陆的非法统治,就可以进行全国大选了。通过全国大选,选出大中华联邦共和国第一届国家内阁——大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开国领袖。开国领袖们的第一要务是领导中央委员会产生中央委员代表,建立立法体制。国大成立了,联大成立了,大中华联邦共和国可以依法建设了。这就是第三章将要阐述的“国际护法军建设与国家建设”。

我们必须在组织上凝聚一种强大的政治力量来推行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作为自由意志-游戏人生根本大法的具体体现,将被设计成一套整体系统,将始终如一地贯彻自由意志-游戏人生根本大法,将设置一个专职机构来确保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的“系统完整性、可实施性和可维护性”。这样的专职机构是上帝或上天的化身,这个机构依据天理,替天行道,执行、贯彻和维护自由意志-游戏人生根本大法,我们把这个专职机构取名为同心社。同心社是以《空论》所阐释的天人合一哲学思想为思想根基的社团法人组织,同心社是一个包容世界万事万物的组织,同心社在思想上给人民绝对的自由,同心社一直保持开放的态度,同心社有无穷无尽的能量,同心社一直处在无我的状态,同心社对世界上的任何邪气都无所畏惧,同心社是领导人民进入世界大同新时代的核心力量。同心社的政治目标是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世界大同制度,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只是同心社的其中一个目标。通过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在中国大陆的推行,中国大陆将首先成为大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联邦成员。这就是第四章将要阐述的“同心社与《大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

我们为什么要砸碎旧制度、建立新制度?因为旧制度不好,旧制度把天踩在自己的脚下,旧制度制造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旧制度导致了物欲横流,旧制度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总之,旧制度制造了许多社会问题,而又无力来解决这些问题;旧制度导致人民不开心,而又无法改善人民的这种状况。人民在新制度下生活和工作,不一定不产生问题,社会矛盾也不一定就不发生;但是,新制度恢复出了天,替天在社会上全面贯彻人类自由意志-游戏人生根本大法,新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所以,新制度一定有能力和有方法解决人民的问题和社会的矛盾。这就是第五章将要阐述的“社会治理与人民生活”。


目录见:大参考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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