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我对狼协楼下有关言论自由发言涉及的潜在中国历史问题的随想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我对狼协楼下有关言论自由发言涉及的潜在中国历史问题的随想
所跟贴
你地,8路地,大大地!请教:
--
Anonymous
- (61 Byte) 2004-10-05 周二, 上午3:24
(376 reads)
花田八路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关于公民“基本”的出版与言论自由:以中国历史事实为中心的解说
(355 reads)
时间:
2004-10-05 周二, 上午11:0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国民政府治下,普通公民办杂志或出版社只需向政府登记,而不需要政府审批(i.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是审而不批)。换言之,一国只允许官办(官方拥有所有权,形式上有限的允许普通公民参与经营)的杂志或出版社存在,此国国民的出版自由在哪里?
2. 反对派出版的报纸、图书不但可以在中央政府控制区内合法的发行(i.e.《新华日报》),还可以在发表有不利于政府的言论(如捏造事实诽谤政府)而不被政府动辄封闭,这就是政府保障基本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例子。
之所以加定语“基本”,是因为当时从国民政府内部的反对派到外部的反对派(i.e.中国共产党),都攻击政府没有保障中华民国公民的所谓“出版与言论自由”——实际是没有西方国家式的“出版、言论自由”(请参照以《新华日报》为代表的反对派媒体所提出并要求的出版与言论自由内容)。如果以西方国家的标准,那么国民政府当然没有保障更完全意义(西方标准)的公民“出版与言论自由”,这是事实;但是国民政府却又并非完全没有保障(西方标准的)公民“出版与言论自由”,上述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据,故谓国民政府保障了中华民国公民基本的出版与言论自由——如果连公民这类最低限度的出版与言论自由都无法保障实施,则该国政府显然不存在出版与言论自由。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言之有理。
--
鲁肃
- (0 Byte) 2004-10-05 周二, 下午1:07
(307 reads)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100292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