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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小常识:民主国家宪法与基本人权 --再贴,唉,又得炒剩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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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常识:民主国家宪法与基本人权 --再贴,唉,又得炒剩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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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小常识:民主国家宪法与基本人权 --再贴,唉,又得炒剩饭! (216 reads)      时间: 2004-9-26 周日, 上午10:5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越南人 标题:小常识:民主国家宪法与基本人权 - 2002-5-7 19:37 (90 reads)

近代国家诸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是以个人的自由(思想,言论等精神的自由,契约的自由,财产等)和 平等的权力为中心的,意味着 这些权力不能被国家权力所干涉。

对这些人权保障给出成体系规定的国家有:
美加德意日韩俄等。除美之外其他国家都是二战后新追加的条款。

不成体系但却是明文或判例的形式进行人权保障 的国家有:英法,瑞士等。


作为对比让我们看看德国战前的 Weimar

宪法有关条文大意:

第48条(2):总统为了公共安全或恢复秩序,可临时
停止:“人生自由”“住宅的不可侵犯”“结社的权力”
“所有权保障”等条文所规定的一部分或全部基本权。

也看看现行中国宪法有关条文(大意):

第一条: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专政=独裁 dictatorship)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 义制度是中国的基本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破坏。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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