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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to Mr. 和合: can you depend on 案例法 give me a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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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 Mr. 和合: can you depend on 案例法 give me a an   
所跟贴 to Mr. 和合: can you depend on 案例法 give me a an -- kai-kai - (176 Byte) 2004-6-05 周六, 上午9:03 (184 reads)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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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文章标题: 最高法院对某些案件置之不理是他们的权力。 (54 reads)      时间: 2004-6-05 周六, 下午8:35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最高法院对某些案件置之不理是他们的权力。
一般来说,他们可以退回你的申述,不给出理由。

记得有一篇文章说,美国最高法院,
每年大概要打回去一半左右的申述。

我有一篇文章,可以大概解释其原因。

http://www.geocities.com/conservative_hehe/fz/fz6.htm
法制原理(六) 从"二小儿辩日"的典故谈最高法院的不判决(No ruling)
和合
11/11/03

我们都知道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典故"二小儿辩日"。说的是二千年以前,
孔子在路上看见二个儿童辩论有关太阳的大小问题。
一个儿童说,太阳是在早晚的时候大,而在中午时小。因为,在早晚
的时候,太阳看起来比在中午时大。根据近大远小的原则,所以,太阳
在早晚时比在中午时大。
另外一个儿童则说,太阳是在中午时比早晚时更大。因为,在中午时,
太阳比在早晚时更热。这就象面对一个火炉,离得越近,就越热。

圣人孔子面对这二个各自有各自道理的儿童,惭愧地说,我也不知道。
以前,我们在读到这个故事时,往往得出结论,"就是圣人也有无法回答
的问题"。

现在,从法律的思想看,孔子的回答却是最好的答案。

人和自然的规律在很多情况下,是处於人们尚未认识的状态之中。
作为"圣人"的孔子,或者作为最高权威的最高法院,如果在道理并未完全
显露的情况下,就硬性判断,那么就必然是以个人的意志来代替法律和
自然的意志。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使得法律作为"自然的意志"失去尊严。

可见,在道理无法认清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用暂时"不判决(No Ruling)"来
判决,这才能够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关于高等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给予优惠
的制度,曾经多次受到白人学生的控告。他们认为,这种制度违反了
公平原则。然而,最高法院多次都是采用了"不判决No Ruling"来回答。
因为,当时,最高法院无法完全解释这种优惠政策的道理。

直到最近一次,最高法院判断优惠制度合理。原因是,社会需要
"多元化"。其实,我认为,即便是这一解释也是一种暂时的。随着人们
对於社会规律的进一步认识,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这种说法也会被
进一步发展。
例如,地心说被日心说取代是人们认识的进步。而后来,即便是太阳,
也被证明不是宇宙的中心。

然而,在我们能够对事物有一个最起码的认识以前,"不判决"却是最
符合客观的判断。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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