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中国的贪污问题有望解决吗?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中国的贪污问题有望解决吗?   
回首五千年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中国的贪污问题有望解决吗? (688 reads)      时间: 2004-5-26 周三, 上午9:5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的贪污问题有望解决吗?

回首五千年


5月23日的英国《泰晤士报》披露俄罗斯第一女富豪、莫斯科市长夫人叶列娜•巴杜林娜最近遇到了大麻烦。就在莫斯科市长卢日科夫即将“提前退休”的消息传出后,一些民间工商组织开始指控巴杜林娜利用自己丈夫职务之便,非法获得了数个大型建筑项目订单,并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据悉,2004年2月坍塌的莫斯科水上乐园就有巴杜林娜公司的参与。

贪污的手法大同小异。巴杜林娜名下的公司——因杰科公司利用莫斯科市长的职务之便,多次利用非法的手段,从莫斯科市政府揽走大型建设项目的订单。巴杜林娜1991年与卢日科夫成婚后,就立即与自己的哥哥成立了因杰科公司。在因杰科公司发展达到顶峰的时候,莫斯科市接近一半的房地产项目都被这个公司吞下了。而该公司接下的所有订单,也都是由市政府最终确定的。随着公司的发展,巴杜林娜很快就成为俄罗斯第一女富豪。根据《福布斯》杂志的排名,巴杜林娜拥有11亿美元。尽管如此,很多俄罗斯专家都认为,这个统计数字还是低估了的。

对于我个人而言,这段新闻并不出奇。但我想要讨论的题目与此有关,即中国目前存在的广泛的贪污问题到底与政治制度有什么关系?说得更确切一点,有些人经常把中国的贪污腐败症结归于中国没有一个民主制度的原因,这到底是否问题的根源?

我个人认为,中国的贪污问题其根源并非因为缺乏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也并不是解决贪污问题的唯一途径。有人会说,俄国目前的贪污问题不是民主的问题,而是民主制度在那里还不够健全。我可以说,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至于如何才能彻底健全遏制贪污的民主制度,争论一定是激烈而长久的,因为难以一下子说的清楚。你可以说如果搞成像美国、英国和法国那样健全的制度就可以了。那我要说,这需要假以时日。英美法的今天是几百年的改良才达到的。中国要等一百年才解决贪污问题吗?何况,正如我在后面要提到的法国“迪马案”,它说明就连英美法本身也同样有类似的问题。当然,程度有所不同。

那我们是否可以从新加坡的经验找到解决中国贪污问题的答案呢?新加坡以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闻名遐迩,堪称典范。它所作的有这样几条。一,严厉反贪。政府制定了严厉的反贪污受贿措施。反贪污受贿之事直接由总理亲自过问,在总理公署下设有反贪污调查局,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可不受有关法规限制逮捕犯任何罪行的涉嫌人;无公共起诉人的命令,可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或任何有关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调查大的犯罪;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有权检查和冻结受嫌人的银行帐户和保险箱;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和雇员提供调查人员认 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新加坡有关法律还规定:拒不作证的知情者或未能向调查人报告、提供所需情报、银行帐目、文件物品的任何人,都被视为犯罪,可被处以两千元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反贪污调查局对政府法定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姝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不赦,决不姑息。二,严禁收礼。新加坡政府对于公职人员明令规定不得收受礼品,其规定颇为详细:不得接受下级人员的邀请出席娱乐活动;在不便于拒收礼品的情况下,要将接受下来的礼品上交,如本人需要此礼品,须经上级批准后按礼品价格付款;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申报所受礼品不得超过50美元;如果接受属下人员的款待活动,则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活动必须适度,不能超过款待者每人月工资的2%。新加坡有关法规规定:任何人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去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判处一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凡作为议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对本人以议员资格采取或容忍采取任何行动的诱惑或酬金,应被视为犯罪。凡作为公共团体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有违职责的任何事情者,应被视为犯罪。上述人员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或七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三,财产申报。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申报家产制度,每一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包括自己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必须申报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以后每年七月一日,各个政府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的常住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进行详细阅审,以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四,公私分明。新加坡政府严禁官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从事任何牟利活动。政府规定:任何官员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权,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民间团体牟利;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官方信息或官方地位牟取私利;不准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在新加坡营业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证券,决不允许官员家属、子女借其名声、地位非法经商或营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任何政府官员均不得做兼职工作,从事“第二职业”,以使官员公私分明,奉公廉洁。五,高薪养廉。新加坡腐败现象很少,除了法制健全、措施得力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是政府给予官员优厚的薪金和良好的待遇。新加坡政府官员的收入在世界上也属于较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认为,与其让官员们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优厚待遇,以养其廉。另外,新加坡实行退休养老金保险制度。如果公务员因贪污受贿等罪被开除或判刑,其养老金亦一并取消。因此,公务员一般都珍惜职务,勤政清廉,绝不甘冒囚贪污受贿而被剥夺养老金之风险。六,教育促廉。新加坡是一个华人居多的国家,政府非常重视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华文化传统,对于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影响的儒家学说的积极因素更为青昧,大力提倡和推崇。政府教导全民要中庸、团结、安分守己、克己奉公、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持久的全民文明教育带来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影响和促进了廉洁高效的官场作风。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是很多人喜欢用来解说中国官员贪污的根本原因的一句话。因为中国没有对权力实行制衡的民主政体,也就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没有“自由的舆论监督”,所以才发生“制度性腐败”。还有人提出中国官员的薪水太低,没有”高薪养廉”的机制。 司法独立、舆论监督、高薪养廉成了治疗权力贪污的三大处方,或曰“公理”。

然而,被称为法国之最的“埃尔夫石油公司舞弊案”,因为舞弊金额高达3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9亿元),当中又有外交冲突、政商勾结以及佣金贿赂等复杂内情,还扯出了“迪马案”的案中案。“迪马案”使得上述”公理”受到了严重的质疑。迪马是密特朗时代的外交部长,希拉克时代的宪法委员会主席,是声名显赫的法国重臣。法国是民主制度的故乡,有著两百多年的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历史。迪马本人是一位千万法郎级的富豪。如果对照上述三条,就根本不应该发生迪马案。可是,偏偏在法国,发生了迪马在1991年对台湾军售中的特大贪污案。尤其令人震惊的是,这个贿赂案的犯罪人并不只有迪马,而是牵涉到正待调查的一大批政府官员。贿赂官员们的汤姆逊公司副总裁希文就曾扬言:如果他把内幕全部抖露出来,能使法兰西共和国爆炸很多次。由此可见,迪马案也是和中国相类似的“集体腐败”。除此案之外,法国、意大利、美国等西方许多老牌的民主国家,也曾经揭露和审判了很多起官员贪污案件,可谓层出不穷。如此看来,人类贪污的真正发生机制,并不是因为没有司法独立、没有舆论监督和没有高薪养廉。

那么权力贪污发生的机制到底是什么呢?我认为这个机制与权力和经济活动相关联。有经济活动的地方,掌握权力来指挥经济活动的人就具备了贪污的基因。这根本与政治制度无关。“迪马案”案中,法国向台湾的军售,要外交部长迪马首肯,要台湾军方的支持,权力和经济活动的机制具备了。100多亿法郎天文数字般的佣金,多少人可以用良知来拒绝诱惑?

因此,权力贪污的发生,与政治制度无关。因为无论何种制度,政府机构的运作都难以避免权力和经济活动相关联。所以,我个人认为,解决中国贪污问题的关键,不是要杜绝它,而是尽可能地减低其严重的程度,缩小其广大的范围。而这样做的首要认识,就是不迷信民主制度。

以新加坡为例,它的成功没有所谓民主制度的帮助,因为它的政治制度不是民主制度。但它做得很成功。它成功的关键是什么?我认为是基于它实行的严厉反贪措施和非常详细的规定和条例以及毫不容情的执法。比如,新加坡政府训令明文规定,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酬劳所指并不局限于金钱、商品、财物等有形物质财富,而且包括任何职位、就业合同,或任何贷款、债务和任何义务以及任何其他服务、恩惠或任何种类的利益,包括庇护不受任何惩罚或官方权力、职责的实施或实施的延缓等等。新加坡政府平时不断检查工作程序中容易发生贪污受贿的环节,每隔几年要进行全面的检查防贪反贪措施实施情况。在官员的财产申报方面,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便属违法,即被告人占有他不能令人满意的说明的、与其已知收入来源不相称的财力或财产,或他在被指控的犯罪时间或大约这个时间获得了他不能令人满意地说明其财力或财产的增添时,就无须证明有任何具体贪污、受贿行为即可推定为贪污或受贿所得,并据此处以刑罚。

当然,总理公署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反贪污调查局是一个关键。正如任何设计都会有弊端一样,调查局也有可能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但相比较而言,它比其他的设计都要有效。以英美法等国的独立司法为例,其效率缓慢,而且不能从根本上阻止类似“迪马案”的发生。

另外,任何制度最终不能离开人的主要因素。新加坡的总理负责的反贪调查局首先要求总理本人必须是清廉的,否则任何设计都会落空。这又是一个根本性问题中的根本性要点。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210295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