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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与民权保障同盟的一桩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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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适与民权保障同盟的一桩公案
所跟贴
胡适与民权保障同盟的一桩公案
--
Anonymous
- (41172 Byte) 2001-11-09 周五, 下午12:16
(1341 reads)
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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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
(579 reads)
时间:
2001-11-09 周五, 下午12:2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胡适在《字林西报》的谈话,公开批评同盟声明为不实之词,犯了大忌。但
总会二月二十二日致胡适电,却放过此点不提,另寻了谈话中关于政治犯的主张
来问罪发难。胡适主张,民权保障同盟处理政治犯待遇问题,应以下列几项原则
为指导:
“一、逮捕政治嫌疑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诬告应予依法治罪。”
“二、逮捕政治嫌疑犯被捕后,应当照约法第八条规定,于二十四小时内
移送该管法院。”
“三、应当由法院起诉的政治犯,必须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讯;不需起诉
的应立即释放。”
“四、拘留和关押的犯人,应予以合理的人道待遇。”
胡适还说,“民权保障同盟不应当提出不加区别地地释放一切政治犯,免于
法律制裁的要求,如某些团体所提出的那样。一个政府为了保卫他自己,应当允
许它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但政治嫌疑犯必须同其他罪犯一样,
按照法律处理。”
总会电报即指这段谈话“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
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宋庆龄据此骂胡适“不老实”,大陆不少史书传记
也持此调,指控胡适先认可同盟宗旨,入会以后又加反对。
其实,同盟宣言目的第一项,措辞含混,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这段文字
如下:
“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一切酷刑及揉躏民权之拘禁杀戮之废除而奋斗。
本同盟首先致力于大多数及不为社会注意之狱囚;”
注意这里的措辞,并非“为国内一切政治犯之释放与一切酷刑……之废除而
奋斗”,而是仅在“酷刑……”前加了“一切”作为定语,“政治犯”前则未加
此定语。由于这种措辞上不对称,胡适理解此章程并未主张释放一切政治犯,显
非无据。更何况,胡适在政治犯问题上的主张是一贯的,从未隐瞒。早在二月六
日和七日,胡适就分别在《民国日报》和《独立评论》上阐述了他的基本主张和
四项原则,并以此作为北平分会处理政治犯问题的工作方针,总会并没有提出来
要求纠正。直到胡适一再坚持公开纠正虚假证词之后,“反对释放一切政治犯”
才被提出来作为开除胡适的最大理由。
不过话说回来,胡适反对无条件地释放一切政治犯,听来确实与时代潮流背
道而驰。然而当时“政治犯”一词,包罗范围实在太广。因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和结社等基本权利而被当局治罪,固然是政治犯;而出于政治目的,向所谓的
“反动统治者”施行恐怖暴力的人,同样也被当做政治犯。宋庆龄在《中国民权
保障同盟的任务》中,要求释放所有这些人。她的理由是,欧美和中国政府早就
释放了不少施行恐怖的人。“例如:行政院院长汪精卫在他革命的时期就是一个
投炸弹的刺客。蒋介石政府不是也在三月十一日释放了刺杀张宗昌的刺客郑继成
吗?政府确实这样做的,因此我们破例不反对政府这个行动。我们的要求是不要
将这种赦罪的行动局限于蒋介石政府利益有关的那些案子。我们要求释放一切政
治犯。”
这样子要求释放一切政治犯,向来主张法治的胡适,很难表示赞同,因为这
与他一贯反对暴力的主张相抵触。当时胡适的政治立场,既反对国民党对共产党
的暴力镇压,又反对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暴力反抗。八个月前,胡适主编的《独立
评论》周刊第六号,登出来一篇丁文江初稿、胡适修改定稿的文章《所谓剿匪问
题》,对国民党的暴力镇压提出了尖锐的抨击。文章奉劝政府“正式承认共产党
不是匪,是政党”。政府应该“停止一切武力剿匪的计划与行动”,裁遣实行进
剿而调派来的不良军队,转而“全力整顿江浙皖鄂赣五省政治”,特别是整顿其
司法系统和财政系统,实行考试任官制度,废除一切苛捐杂税等等。当然对共产
党暴力革命武装割据,文章也坚决反对。
一个月后《独立评论》上又刊出蒋廷黻的《对共产党必需的政治策略》,建
议承认共区现状,同时在国统区实行和平土改,以“不流血的有计划的改革”,
取代“流血的无计划的改革”。据史沫特莱回忆,三十年代初她到北平会见过胡
适等人时,谈话中胡适也提出,“应该拔给共产主义者一个省去实验他们的主张。
如果证明切实可行,其他各省可以仿效”。这些思想,可以说是最早的“一国两
制”、“政治特区”的理论了,集中反映了胡适等一批自由主义者对当时国共之
争的典型态度。
然而现实政治,总是与自由派书生的理想背道而驰,国共冲突愈演愈烈。当
时中共中央从一九三一年起执行所谓的“左倾”冒险主义路线,“争取一省数省
首先胜利”,多次在国民党统治地区起事,招致惨烈镇压,大批人士被捕被杀。
中原大战之后,蒋介石制服了反叛的军阀,即开始全力肃清所谓的“共匪”,不
断强化政治高压手段,人民的权利保障每况愈下。胡适等人虽不了解国共两党的
内部运作,却强烈感受到了四处迷漫著的恐怖气氛和血腥味道。二月七日,北平
分会成立后的第七天,胡适发表长文《民权的保障》,这样描述民权保障运动的
历史背景:
“一面是当国的政党用权利控制全国的舆论,不容许异党异派的存在;一
面是不满于现政权的各种政治势力,从善意的批评家到武装反抗的革命党派。
在这个多面的政治冲突里,现政权为维持自身的权力计,自然不恤用种种高
压方法来制裁反对势力,其间确有许多过当的行为,如秘密军法审判的滥用,
如死刑之滥用,如拘捕之众多与监狱生活之黑暗,都足以造成一种恐怖的心
理。在这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之下,尤其在现政权用权利制裁武装反抗的政治
势力的情形下,一切情面门路友谊种种老法子在这里都行不通了。直到这个
时候,才有人渐渐感到民权保障的需要。民权保障的运动发生于今日,正是
因为今日是中国政治分野最分明,冲突最厉害的时候。我们看上海发起这个
运动的宣言特别注重‘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一切酷刑及揉躏民权之拘禁杀戮
之废除’,就可以理解这个历史背景了。”
正是基于这一理解,胡适赞成这个民权保障运动,希望以此契机,从根本上
纠正中国传统社会不讲权利讲人情、不讲民权讲威权的坏习俗,培育出一个法治
社会来。他说,中国人向来缺乏权利思想。“权利”一词,自一九OO年以来才
逐渐通用。其实它的本义只是一个人所应有,正确的翻译应当作“义权”,后来
才变成法律给予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中国古代未尝没有这种“义权”观念。
孟子说,“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予人,一介不以取诸人”,正是此意。
“一介不以予人”是尊重自己所应有,“一介不以取诸人”是尊重他人所应有,
合在一起,就是权利的意义。
然而千载之下,这种“义权”观念并未发扬光大,反而让不争不校、吃亏是
福的柔道哲学占了主导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的法制演进史上缺乏了一
个法律辩护士的职业。我们的老祖宗只知道包龙图式的清官,却不曾提倡一个律
师职业来作人民权利的保护者。我们的士大夫是“读书万卷不读律”的,不读律,
所以没有辩护士,只能是讼棍:讼棍是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
现在这个民权保障运动,正是我们中国人从实际生活里感觉到保障权利的需
要的起点。胡适希望:
“从这个幼稚的起点,也许可以逐渐训练出我们养成爱护自己权利也尊重别人
权利的习惯,逐渐训练我们自己做一个爱护自己所应有又敢抗争自己所谓是的民
族。要做到这目的,中国的民权保障运动必须要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一面要
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法定
权利。”
紧接著,胡适提出一个十分有见地的原则--保障民权应作为一个法律问题,
而不是作为政治问题来解决。千万不能将法律问题政治化。
“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向法治的路。只有
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离开了法律来谈民权的保障,就成了‘公有公的
道理,婆有婆的道理’,永远成了个缠夹二先生,永远没有出路。”
从这个角度看,同盟总会宣言中“立即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要求,正
是一个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的典型例子。
“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
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
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当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该的责
任。”
因此,胡适认为,我们对于政治犯必须采取法治的立场,并且提出了前述处
理政治犯问题的“四原则”。按此原则,我们可以去推动废止那些导致滥捕滥判
滥杀及虐待政治犯的恶法,可以去为政治犯提供法治范围内的一切正当保护,但
不能离开这个范围。否则,“我们只可以去革命,但不能算是做民权保障运动。”
其实,民权保障并不仅仅是政治犯问题,还有著比这广阔得多的内容。胡适
的文章最后指出:
“除了政治犯之外,民权保障同盟可以去做的事情多著哩。如现行法律的
研究,司法行政的调查,一切障碍民权的法令的废止和修改,一切监狱生活
的调查与改良,义务与法律辩护的便利,言论出版学术思想以及集会结社的
自由的提倡,……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
(未完待续)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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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文章。
--
和合
- (10 Byte) 2001-11-09 周五, 下午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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