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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亲与养亲、贺梅以及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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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26 文章: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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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贺梅案一审判决,小贺梅继续呆在养父母贝克家,而其亲生父母在延续4年之久的官司后痛失小贺梅,他们另外两个小孩也失去本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的姐姐。
中国人传统重视家庭人伦,父母子女亲情,而美国人一切决于法律。"黯然销魂者,唯别而已",贺梅案演出的正是一场亲子‘生离’的悲剧。一般情况下,离婚夫妻双方争小孩,‘出发点就是是否符合孩子的利益’,然而在贺梅案中,生亲与养亲的冲突是首位的。
在我看来,此案对中国人的影响不亚于当年的斯科特案的判决对美国北方佬的打击。在斯科特案件中,博学的法官们做出维护奴隶制的判决,引经据典,证明斯科特奴隶身份的合法性。
在这两个案件中,其共同点就是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冲突。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通过由人民同意的明确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在贺梅案中,亲生父母一方是生亲,贝克家一方是养亲,美国的法律将生亲与养亲两者在各个方面加以仔细权衡,以判断贺梅的归属,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程序。生亲具有自然的正当性,而养亲则是社会规定的合法性。
从第三者看来,法官无论怎样判决,他都可以给自己的判决找上无数条理由,他也完全可以判贺梅给其亲生父母,家庭团圆,就象在斯科特案中也曾有一家法庭判其自由,尽管随后被高等法院推翻。
对很多社会事物的裁决,法治的原则都是可行的,此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一致的,社会运行处于一种稳定状态--‘法可以自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背离,表明社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的革命,修改法律以满足正当性的要求。比如在贺梅案中,法律应该尊重生亲的自然正当性,可以规定除非生亲有极端不利贺梅的行为,不得剥夺其为父母的权利,至于养亲对贺梅如何,完全是另一回事。
在美国,华人毕竟是极少数,其传统的正当性不受重视,法官遵循的是美国人的传统,此案若在中国,恐怕就不必打了。
可怜的小贺梅,早产,一不幸;其为留学生的中国父母又穷困而潦倒,因女儿身被送人,二不幸;父母打官司四年而不得团圆,母女兄弟姐妹永隔,三不幸。美国的法官做出自己认为的’最有利于小贺梅‘的裁决,不知道多少年后长大的小贺梅是否认同,做出的牺牲是否值得。
当然,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一个自己的答案。
最后,送一句话给贺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希望她长大后能读懂。
作者:L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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