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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茉莉:《人权之旅》第一篇 "六.四"灾难:一、在法庭上──一九八九年审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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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茉莉:《人权之旅》第一篇 "六.四"灾难:一、在法庭上──一九八九年审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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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茉莉:《人权之旅》第一篇 "六.四"灾难:一、在法庭上──一九八九年审判纪实 (845 reads)      时间: 2002-3-19 周二, 下午8:3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法庭上

──一九八九年审判纪实



茉莉





1989年12月24日,一个寒冷的清晨。同囚室的女犯七手八脚地捐献出发夹,为我梳

理好一头长发。收拾好辩护材料,应着看守的叫喊声,我踏出了牢门,走向将陷我

于罪的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



"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为真理而斗争。"当我走在

看守所囚室外长长的通道上时,耳畔响起了低沉雄浑的《国际歌》声。我知道,这

是那些同情89民运、敬重我的囚徒们为我壮行色、而做出的违反监规的大胆举动。



我的眼睛湿润了。在唐山大地震的废墟上,在青海格尔木农场的灾难里,在安徽洪

水的泛滥中,多少囚徒奋不顾身抢险救灾。身为罪囚的他们,表现了人类天性向善

的一面。而今天,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今天,竟也是囹圄之中的囚徒,首先鼓励

我去迎接审判的挑战。正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其名作《死屋手记》中所证明的:被

剥夺了一切公民权的罪犯,仍然具有人类的正义感和尊严感。"我们有罪,我们惭愧;

你没有罪,你要坚持,不要认罪!"他们从放风的棚顶上打来纸条,真诚地劝告我。



从夏到冬,铁门外遥遥相望的梧桐浓绿的枝叶已枯萎凋落,只剩下光秃秃的枝条伴

着灰暗清冷的天空。在通铺和天花板之间,我数着铁窗上更替的太阳和星星,忍受

着烈日的煎烤、暴雨的倾浇,吃着粗糙不堪的饭菜,耐着蚊叮、虫咬、老鼠爬面。

天天发低烧、苦苦煎熬的日子,更承受着精神即将崩溃的痛苦。和外界的接触只有

一张报纸,通版是中共"镇压反革命暴乱"的穷凶极恶的报道,往往令我痛不欲生。

那么人民呢?昔日热情支持学生运动的人民呢?他们是否已在高压下喑哑,如同驯

服了的羊群,低下头跟着一意孤行的领头羊,不知走向何方?难道他们从此将只盯

着自己的钱包和菜蓝子,忘却曾染红大地的鲜血,忘却仍在高墙电网之中备受折磨

的人们?难道我们只能象失败了的俄国十二月党人,孤独地踏上苦役流放的漫漫长

途?



宁为玉碎,不做瓦全。在囚牢里愤而绝食时,我曾写下一首悲哀的小诗:



"我们死得无声无息,

凄凄荒草遮掩了痕迹。

夜莺早已停止了歌唱,

惊弓的黄鹂在枝叶间喘息,

麻雀缩回自己的窝里,

为还活着沾沾自喜。



只有诗人不会忘记,

长风暴雨之中

他永无休止地为我们歌泣!"



公审大会之所以定在12月24日,是因为这天是星期日,政府当局想借此机会,让邵

阳市大专院校学生及市民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以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



走进宽阔而肃静的市委大礼堂的那一刻,旁听席上黑压压的人们全都扭过头来看我。

我却不敢向那边多瞥一眼。我怕看见半年未见了的年迈的双亲,为之牵肠挂肚的丈

夫和儿子,以及那些知心的女友。我怕一向感情脆弱的我,会当场失声痛哭起来,

以致影响准备了多日的法庭辩论的思路。在这场势不两立的法庭抗争中,我将一人

面对充满淫威的强敌。家里亲人担心我因死不认罪、态度恶劣而被判重刑,不主张

我做无罪辩。经过司法局批准才能由我家聘请的律师,更是明确地对我说,当局组

织律师开会,严格规定不准为参加"动乱"的"反革命份子"做无罪辩护。他是共产党

员,不能违背党的指示。



"让我孤军作战好了。"我忍住气愤,意欲辞退律师,为家里节省开支。也许是不忍

心看到一个无辜的女人在被告席上孤零无助,也许是邵阳市广大市民(包括律师)

对我被当成"动乱"的替罪羊怀有恻隐之心,这位年过半百的老律师没有被我"顶"回

去。他慢慢思考后,拿出了一个我们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即由我自己主辩,而他

──一个贯以雄辩著称的名律师──只提请法庭注意一些事实,而回避"是否有罪"这

样一个根本性质问题。



台上,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公诉人都头顶国徵,正襟危坐,煞有介事的样子。我

不禁暗暗发笑。在预审阶段,我和他们都曾有过不少次唇枪舌箭的交锋,也曾指着

他们的鼻子痛斥:"公检法联合制造冤假错案。"他们也常常无言以答。私下里,我

认为他们都不是坏人,而只是在代人受过。但在今天,在大庭广众之下,我平静地

面对代表专制机器的他们,默默地说:"让我们再较量一次吧!"



上午8点多钟,法庭调查开始。首先是审判长例行公事地询问姓名、年龄之类。待问

到被告人是以何种罪名被逮捕时,我停顿了片刻,讥笑地回答:"是以所谓的反革命

宣传煽动罪被捕。"



"所──谓──的!"我听见背后听众席中有好些人低低地重复着。人群顿时活跃起

来。人们大概从这个词上得知已被关押半年之久的我仍无悔改之意了。



法庭一一出示证据。原来,我于6月3日从北京回邵在校新闻发布会上做的关于北京

学生运动十大问题的演讲、6月4日晚上在师专师生举行的《痛悼北京死难烈士》追

悼会上所做的发言、6月5日在邵阳市东风广场群众游行集会上影响全市的演讲,均

被公安录音摄像了。对于这些事实,我一一爽快地承认,并无异议。待到宣读证人

证言时,我却发现大有区别。凡学生所做的证词,皆有为我开脱之意。而学校的领

导欲保"乌纱帽",大都"阶级立场坚定"。最可鄙的是我所属的教育系党总书记袁某,

他竟拿出当年反右、"文革"中"揭发反革命"的本领,在证词里无中生有,信口胡诌,

说曾听我说过一些如何如何反动的话。听众席上,人们禁不住摇头。有人"嘘"出声

来。我当即提出反诉:



"袁书记一直是我们尊敬的老教师了。可是,他今天的证词却使我莫名其妙。我不知

道6月3日后我曾在什么地方见过他并说过那些话。我想,袁书记要嘛就是神经出了

毛病,要嘛就是人格有问题。我对他的人格表示怀疑。现在,我提醒法庭依照法律

对落井下石、诬陷他人的袁某以诬陷罪、伪证罪起诉!"



话刚落音,台下响起掌声、叫好声,仿佛是一声春雷,使我震惊,给我温馨。它使

我突然意识到,我不是形单影只上阵,身后,人民与我同在。审判长重申法庭纪律,

并以拘留、驱逐出法庭威吓听众。



当时,那位被我反诉的证人袁书记并未亲自到庭。事后他听人说这一段后,嗫嚅着

说:"我不知道证词都要拿到法庭上去念的。"为当局需要制造证词,似乎是他的"党

性"所驱使。为此,他连起码的法律常识、起码的做人道德都不顾了。两、三年以后,

我从高墙内走出,恨恨于千夫所指的李鹏何以仍在台上,殊不知有多少袁书记这样

的基层党棍做他的社会基础。



一上午冗长的法庭调查,使站在被告席上的我头发晕、身子发冷。看我神色不对,

押解我的女警叫我在礼堂前排坐下。身后,听众席上有人递来热茶、暖手炉。还有

人轻轻传来口语:"镇静点,别怕!"



中午被囚车押回看守所吃饭,回法庭时,突然发现我的一些从各地赶来的女友齐齐

站在门口,冲着我喊:"茉莉,象上午一样,勇敢些!"另有一个年轻人趁女警转过

头去那刹那间,迅速地把一卷用于辩护的材料往我手里塞。



激烈的战斗在下午打响。公诉人宣读又臭又长的公诉词,对我进行指控。然后由我

自己主辩。在开庭审判之前,法院方面曾警告我,如果我利用公开说话的机会继续

宣传学潮中的那些观点,将被从严治罪。家中亲人为此非常担忧。我因此必须讲究

策略。仔细思考过后,我采取的方法是从法律角度为自己做无罪辩。以子之矛攻子

之盾,就用他们制定的法律去驳斥他们自己。



监禁半年的日子里,我利用抗争获得的读书权利熟读了《刑法学》,研究了中国法

律关于"反革命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借鉴了外国的一些人权理论,然后,将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下达的起诉书逐字逐句地进行分析、批驳,构成了我的法庭辩

护词。在嘲笑公诉词尽使用些上纲上线、戴高帽子的"文革语言"、毫无"创新"之后,

我根据法律条文,从"反革命"罪的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论证。我宣布:



"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其理由主要是:(一)主观方面不具有

反革命目的,不是出自反革命故意,而是出自一种爱国主义、人道主义冲动。(二)

客观方面不是煽动行为,而是传播消息、散布观点、表达思想、批评政府领导人的

合法行为。"



根据法律和事实力辩,我宣称公诉人所指控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完全不能成立,

并要求法庭主持公道,给曾经阻止过学生堵桥、卧轨等过激行为的我予以奖励。我

一本正经地引述报上登载的、关于李鹏对民运人士"宽厚态度"的谈话,声明"今天就

是体现总理先生‘宽厚态度’的时候了,也是政府领导人取信于民的时候了。"



群众屏息静听,时而爆发出掌声,对我发言中的"黑色幽默",亦报之以会心的笑声。

自始至终,我感觉到自己是一朵被热情的海洋所簇拥的浪花。正如我在辩论中说的:

"我们都说过同样激动的话语,我们都流过同样悲愤的泪水。如果今天的法庭判决我

有罪,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我是代表成千上万的人走上这被告席,我是

代替成千上万的人承担罪名!"



两轮辩论下来,公诉人面红耳赤,如坐针毡。他的发言常常被一阵阵嘲笑淹没。在

我条分缕析公诉人的起诉书犯了"客观归罪"、"逻辑上推不出"等四大错误时,他终

于耐不住了,向审判长提出抗议,说按照法律,被告人不可以如此攻击起诉书云云。

当我质问他道:"你们处心积虑地要把我这个爱祖国、爱学生的普通教师打成‘反革

命’,你们对得起头上的国徵吗!"他更是一副无地自容之状。事后听说检察院起诉

科的官员大都不肯接我这个案子,也难为这位先生当替罪羊了。



我的律师在一旁大敲边鼓。他一会儿念出一首我好多年前写的颂"七一"的应景之作,

一会儿又谈起我原在学校教书的表现不错,是否可以宽大给出路云云。律师和其助

手煞费苦心地在我和公诉人之间水火不相容的矛盾中和稀泥,常令听众忍俊不禁。





轮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夜幕已经降临了,宽阔的大礼堂座无虚席。上千市民和

大专学生忍受着寒冷和饥饿,陪伴我受审。在"最后陈述"中,我回顾了中共几十年

来镇压"反革命"的血泪历史,用一串串连珠炮式的反问句指斥中共违背宪法、践踏

人权。最后,我表示:



"千秋功罪,自有人民评说。至于我个人,我想起了一句诗:‘心底无私天地宽’。不

管今天的法庭如何判我,我将永远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如果为此我必须付出自由

作代价、必须承受历史的苦难,我也别无选择!"



"哗──",如同春洪爆发,春雷阵阵,突如其来的掌声响彻大厅。我的泪水决堤而

涌。患难之中见真情,邵阳──这个古老的山城、蔡锷的故乡,人们一改平时冷漠

麻木的面孔,在法庭旁听席上展现了他们充满正义感、热情如火的灵魂。一位素不

相识的朋友事后写信告诉我:"那天,我们好多男子汉都哭了。凡是有良知的中国人

都不能不哭"。法庭里一位长者走到我那哭泣着的母亲面前,大声说:"您不要哭!

如果我有这样的女儿,我要为她骄傲!"



法庭审判长焦头烂额,无可奈何。待掌声稍稍平息后,他厉声命令法警将前排一个

拍手欢呼的少年驱逐出法庭。后来听人说那少年从前门被推出,又立即从后门悄悄

地溜进法庭。



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法庭把我的刑期压至原内定范围的最低,即有期徒刑三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据说,当时邵阳市的政法方面的负责人也参加了旁听,事

后严厉批评了有关司法人员,说他们"打了一个大败仗"。政府当局无法一一清查"喧

闹法庭"的人员,只能发出通报,曰"反革命气焰嚣张,势力尚不小。"要求各地在审

判"反革命"时,"吸取邵阳教训"。从此,湖南一些地区在审判民运人士时,都以开

小庭、"选拔"听众的方式进行了。



我已毫不在乎刑期的长短了,只是紧紧搂着儿子,让热泪和儿子小脸上的泪水流在

一起。我先生傅正明激动地拉着我。他在"6.4"晚上也曾发表退党声明,因此被强

行开除出党,降职降薪。历经患难的我们终于看到,在这场政府花了那么多人力物

力制造恐怖气氛的公审大会上,人民已用掌声对我的案件做出了正义的宣判。



高墙外花开花落,高墙内几度春秋。在难熬的岁月里,法庭里不顾威吓爆发出来的

掌声,长久地在耳畔回荡。它使我消失了那种浸透骨髓的孤独绝望感,使我不敢轻

生,不敢懈怠,而是咽下痛苦,嚼碎委屈,抗拒一切诱惑,坚持自己的信念。虽然,

眼前仍是烟雾迷茫,脚下仍是飘泊之途,但我拥有邵阳市人民留给我的永远的珍宝

──在暗夜中闪闪发光的记忆。



(1992年10月)







【附录】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9)刑一初字第150号



公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奎泉、代理检察员汪建君。



被告人:莫莉花,笔名莫莉,女,35岁,邵东县人,汉族,原系邵阳师专教育科教

师。住邵阳师专教工宿舍六栋一单元一号。因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于1989年6月14日

被收审,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陈丘民。邵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25日(1989)刑起字第108号起诉书,对被告人

莫莉花以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公诉人出

庭支持公诉。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莫莉花与邵阳师专学生黄某某、周某某于1989年5月26日离邵到北京了解动乱

的动向,并收集了一些动乱的资料。返邵后,莫于6月3日晚在邵阳师专培训部教室

向80余人发表了所谓《关于北京学生运动的认识》十大问题的演说。蓄意渲染政治

动乱并攻击、诬蔑"李鹏制造动乱,以军队要挟人民,只要没有李鹏,天下立即太平

"。鼓吹要在中国建设民主政治、议会制、政治设计等。6月6日晚,莫又在邵阳师专

广播室利用广播设备向全校师生职工进行演说,再次散布了上述反动言论。



6月3日晚至4日凌晨,北京平息反革命暴乱后,被告人莫莉花于6月4日晚和5日上午,

在邵阳师专和黎某某等极少数人为一小撮暴徒召开的"追悼会"上和邵阳市人民广场

发表演说,恶毒攻击和诬蔑我们的党和政府平息北京反革命暴乱是"法西斯政府对人

民的血腥镇压"。狂妄叫嚣要为一小撮反革命暴徒"修一座更加高大、更加壮丽的民

主女神"。要以推翻中央人民政府去祭奠暴徒的"英灵"等等。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

书证、坚定结论在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

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莉花在我们党和国家赢得制止动乱、平息暴乱的决定性胜利的

时刻,公然发表演说,为北京的反革命暴徒鸣冤叫屈,歌功颂德,攻击党和国家领

导人,恶毒攻击党中央、国务院制止动乱、平息暴乱的决策和措施,煽动群众进行

对抗,妄图以此来达其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其行为已

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第52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被告人莫莉花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

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审判员 周厚辉

代审判员 许中义

代审判员 徐虹

1989年12月24日



书记员 申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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