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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云重重看“暗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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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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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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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疑云重重看“暗杀”
芦笛
老芦本来不相信阴谋论,但这两天日日在网上乱看,越看越觉得枪击事件的蹊跷实在多。
第一个疑问是开枪的先后次序。按邢网在楼下贴出的弹道复原示意图,杀手一共开了两枪。看来似是同一人作案,先发一枪,穿过挡风玻璃,打中吕副的膝盖,再发一枪命中陈总。
这就怪了:“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哪有行刺先打副总统的?难道杀手竟然如此从容不迫,知道打了吕副之后还不会让人抓住,有的是时间再打总统?
第二个问题是凶手的位置。从陈总的伤口来判断,击发时,手枪大致与他的下腹等高,这才会在肚子上留下一个基本水平的弹道来,也才会从上到下地打到吕副的膝盖上去,但请注意,两同志可都是站在车上,再矮也比夹道欢迎的民众高得多。那么,请问凶手站在哪里,枪的指向才会与陈总的肚脐大致相平?难道是如同摄影记者拍照似的,把手枪高举过头?这样当然可以避免误伤前面的革命群众,可射击还有啥子准头?
手枪我可是在文革中玩过的(可不是参加武斗,是在哥儿们兵团的总部操场上打靶),深知那玩意非常难瞄准──枪身太短,若不用平端到眼前,用眼睛瞄准,以周恩来的右臂握枪,持枪于胁下,则一定是你以为对准了,开枪后才发现离目标十万八千里。
第三个问题是个中学物理问题。大家都知道,动能=1/2X质量X速度的平方。假定弹头质量只有一克,速度为两倍音速,约等于700米/秒(记不得准确数字了,这里只是毛估),则动能为245焦耳。而一把18磅大锤(那是工人能挥动的最重的大锤了)如以5米/秒的速度挥动(那是非常快的速度了),其动能也才大约90焦耳。可见,一枚子弹擦过肚皮,比疯狂挥动的18磅大锤擦过肚皮的能量还要大出约两倍去。
更何况弹头比不得大锤,能量非常集中。如果弹头只有一半穿过人体,则类似于整个大锤都击中了肚子,势必造成严重的冲击力,在创口周围引起的淤斑和肿胀,大概要比大锤正中肚子还要严重。然而总统的宝肚上的伤口却很像利器割伤,没有什么冲击波引起的严重组织破坏。
最奇怪的是,具有如此高能量的弹头,未受到体内硬组织的阻挡,只是在总肚表皮擦了过去,动能却会完全丧失了,以致“强弩之末,其势不能穿鲁缟”,让陈总薄薄的夹克衫挡下来了,端的是离奇到不可思议。
第四个问题是中学数学问题。一条直线,只会和一个椭圆柱有三种关系:相离,贯通,相切。现在总肚被子弹擦过,如果是相切,则只会有一点相交,如果是贯通,则应该是出入孔各一个。如今总肚上看上去颇圆,可以近似看成是椭圆柱,伤痕也很长(大约12-15厘米),可那伤痕却却是环绕圆柱的一条大致等深的浅沟。那情景就像是理发师使用推子,根据头颅的圆形剃寸头。子弹也会根据肚子的起伏“犁田”,这弹道也实在是太过匪夷所思。
说来说去,怀疑不过是怀疑,没有过硬证据,便说下大天来也不过是educated guess 而已,而这过硬证据完全有可能永远也找不到。须知要证明作假,大概比破真案抓到凶手还难。这难易度的天然倾斜似乎是“无罪推定”的前提造成的。
而且,便查出真是作假又如何?老芦不懂法,还真不知道这种“作票”(TMD台湾怪话,我猜是“作弊”的意思吧),到底算是犯了什么法?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种行为的严重程度大概连欺骗保险公司都比不上。说到底还是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总统大选似乎并不是选圣人的道德大赛阿?
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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