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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墙始末 (ZT) -- 邢国鑫 - (13773 Byte) 2004-3-23 周二, 下午10:40 (149 reads) |
邢国鑫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20 文章: 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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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国鑫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北朝鲜人在中国:一、概况和建议
http://www.hrw.org/chinese/general/2002/2002123085.html
概况
藏身于中国的北朝鲜人有一万至三十万人,主要在与北朝鲜接壤的吉林省边境,和朝裔华人杂居在一起。为了到中国去,他们不顾北朝鲜政府非法出境的刑事禁令,也不顾中国边境上严密的管制。这群不被中国承认的人,除了少数大胆的记者和人权工作者外,谁也找不到他们。中国方面为了保持和北朝鲜的良好关系以及减少迁居的人数,采取了一经发现立即遣返的政策。偶然的机会里,在这些不为人知的人群中,有些移居者的家庭突然闯入驻北京的外国大使馆或其他机构,公开寻求避难,这才引起了世界对北朝鲜难民的注意。中国只好把他们送往第三国以解决这些外交窘境,但于此同时,他们会立即在边境加强镇压,把成百人遣送回北朝鲜以阻止上千准备入境的难民。这批不为人知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朝鲜)来的逃亡者几乎步步处在人权受侵犯的危机下。一部分人是因为政治迫害或追求在北朝鲜所得不到的民主而逃亡的。一旦进入中国国境,所有移居者都随时可能受到凌辱,无法寻求中国政府的保护。这些凌辱从敲诈勒索、强奸、到贩卖妇女直至在中国监狱中受酷刑。多次非法入境而被捕的,在中国居留过期的,或与南韩或其他外国人、包括教会人士或人道救援者有联系的移居者,一经发现就会被送回北朝鲜,返回之后他们都将可能受到严判,甚至被判处死刑。中国已参加了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的备忘录(“难民公约”)1 ,但却拒绝保护北朝鲜难民,不问其逃亡的原因,也不管他们被遣返后将会面临的迫害。这一地区的其他国家对途经中国的难民对待的方法不同,有些向他们提供庇护并把他们转给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有些把他们退还给中国,这些人往往遭到灾难性的结果。本报告是根据逃亡到南韩的北朝鲜人、帮助他们的人道救援人员以及许多不幸的逃亡者那里获得的第一手材料,在这一基础上写成的一份反映人权灾难的全面情况。报告审视了这些人复杂而痛苦的出亡决定,一个非法且往往相当于叛国的举动;他们经月、甚至经年地躲藏在中国;绝望的环境使妇女们出卖自己的肉体;而逃亡者所处的危险状况使他们随时随地都可能被凌辱。他们怕被遣送回去,因为他们熟知惩罚营和劳动队的系统,人们无数次地诉说,押解到那些地方“比死还不如”。我们在报告的结尾评论在这场危机中的几个重要国家的政策,并提出建议协调国际力量,以1)促使北朝鲜停止惩罚被遣返的人民,允许人道救援组织和监察人员进入;2)说服中国对这些出亡的移居者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同时3)向中国提供物质援助,让这些移居者能选择第三国作为他们的居留地。
目前还没有人能估计这场逃亡的规模,因为这些出亡的移居者为了避人眼目、害怕被遣送回国遭受北朝鲜严酷的惩罚而躲藏起来。再加上,中国限制国际机构如联合国难民事务专员公署以及人道救援组织进入该地区,更给估算带来困难。政府以及私人援助组织或宗教组织的估计数字相差很大,官方机构如大韩民国(南韩)政府统一部估计约有一万人左右在中国长期居留,而非政府团体根据在边境村庄的大规模调查推算的数字则是三十万人左右。
普遍认为,1990年代北朝鲜经济的崩溃,特别是1994到1995年间因农业大歉收所招致的严重饥荒促使几十万绝望的饥民寻找机会渡江逃亡。估计在饥荒最严重的时期,北朝鲜境内有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人民死于饥饿和疾病,然而这场危机还远未结束。2 严重的危机使原本严密的社会控制有所松动。工作单位停止分配发放食品,对内部迁移以及越境的控制有所松弛,人们争相寻找活路,地下经济便应运而生。
2001年,尽管中国方面不时对北朝鲜移居者采取严厉手段,而北朝鲜的粮食状况也略有改善,但逃亡的趋势并未稍减。出国寻找出路的禁令一旦被违犯就很难重建,“地下铁道”的逃亡路线和价格已为人们所熟知。在粮食危机的年代,人们要等候三到五年才能到达南韩,而在2001年,据我们所知,转移到南韩只要几个星期以至几天。无形的大批逃亡已经从危机状态转为一种经常化现象。
这种情况也许又会发生一次变化----2002年,这些偷渡的北朝鲜人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冲入北京以及中国其他地方的外国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寻求庇护。3 中国方面的反应是:加紧外交机构周围的警卫,要求外国使、领馆交出这些北朝鲜人,进一步加强边境的警戒措施,逮捕和起诉帮助北朝鲜难民逃脱的人士。北朝鲜似乎也加强了边境控制以配合中国方面的努力,一些初期的报告甚至暗示更多惩罚遣送回国的北朝鲜人的措施已在施行中。年中,人道救援者反映,据他们的印象,逃亡的人数似乎急剧减少,但是在年末图们江封冻和粮食状况更加紧张的时候,数字很可能还会增加。
绝望的生活环境所激起的大迁移正是人权遭受严重灾难的症候。北朝鲜的饥荒固然部分是由于环境的因素,但是北朝鲜的社会、经济和出于政治考虑而制定的政策,以及其政府不允许他人对国际人道救援物资的分配进行监督,更加深和延续了饥荒的状况。4 根据家庭政治背景加以歧视或施行处罚的苛刻政策,使很多人为了生存而逃亡。难民被中国遣返后,北朝鲜的法律可以送他们到可怖的劳动营,有些要在那里待很长时间,如果有人的“罪”被判定是叛国的话,甚至会被判处死刑。
中国对北朝鲜难民的政策使违反人权的行为变本加厉,特别是对国际法律的漠视。北朝鲜人民出亡的原因很多,包括惧怕政治迫害以及可能带来迫害的歧视。难民一词所代表的意义正是大家惧怕迫害的原因。因为根据国际法,这些人有权受到保护和庇护。但是只要逃到了外国,就算那些出于其他动机如单纯出于饥饿的逃亡者,回国后也会面临监禁,如果被怀疑与南韩或西方有联系,包括和教会或援助工作者有关系,就会被处以严酷的刑罚。这就使很多北朝鲜逃亡者转为难民,或者使那些身处外国的逃亡者得到难民所应享受的保护,因为如果他们返回本国,便会受到政治迫害。难民公约第33条(即众所周知的不准遣返的准则)规定,不允许将难民送回他们的自由或生命会受到威胁的地区去。这一规定已被公认为是国际法惯用的准则,不论那个国家是否在条约上签字,条约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而且,中国不仅是难民条约的签署国,也是联合国高级专员公署的指导机构执行委员会5的成员。作为这个机构的成员,中国应该尽力支持一系列加强对难民保护的规则,而不该在对待北朝鲜难民问题时那样地蔑视这些规则。6 所有有关国家都很担心,如果北朝鲜目前已经危殆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进一步恶化的话,逃亡的人数将会从几万上升到几百万。而现在不论北朝鲜还是国际社会,都还没有作出认真的努力,以产生有效的政策来解决基本的人道主义和人权方面的问题。
北朝鲜难民的问题已经和国际国内的政治纠缠在一起。从历史的观点而言,在期望北朝鲜政府垮台,最终迈向统一的目标上,南韩把“投诚”事件视为对北方的“胜利。”寻求庇护的难民所处的绝望境地,一直被用来作为打击金大中总统南北方再接触的“阳光”政策的工具。然而事实上,比起以往历届南韩政府,金大中政府在接受和支持难民时,采取了更为慷慨的立场。到达南韩的寻求庇护者数量虽小但不断地膨胀,而这现象已引起南韩方面的焦虑,甚至阳光政策的支持者也担心南韩是否有能力吸收来自完全不同的社会的北朝鲜人,以及能否支付安排这些人所需的高额补助。人权观察认为,致力于改善北朝鲜政治经济上的孤立状态,解决那里的不为外界所知的违反人权的问题,才是既能制止难民潮、又能消除对这些难民的迫害和凌辱的长远措施。当前迫切需要的,是中国必须按照国际法,公平地考虑他们申请庇护的要求,不应把他们递解出境。
在这方面,中国必须立即准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到边境地区,让专员公署参与鉴别难民身份。到目前为止,边境地区没有难民专员公署的人员,7因而所起的作用极为有限。国际社会,包括该地区的国家以及中国及北朝鲜的主要的援助人员和贸易伙伴,都应有责任集体施加压力,要求制定一个全面的政策,以保护难民及出亡迁移者的权益。关键的步骤是要求北朝鲜废止一切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法令、规则,居民应该有离开自己的国家的权利,8 应该允许国际监督保证回国人员不再受到惩罚。
作为临时措施,国际社会应催促中国给予北朝鲜逃亡者无限期的人道主义的待遇,允许他们在中国居留而不受拘禁和遣返的威胁,直至制订出一个国际认可的、能全面保护他们的永久性的解决方案。这个临时性措施不应被看作难民申请合法身份的替代方法,也不应作为中国逃避执行国际难民公约责任的办法。但这种临时措施至少能缓解难民被遣返的威胁,或减少其他在本报告中所提及的虐待。
还应该催促中国停止对国内外的难民救援工作者的骚扰和拘捕,允许人道救援团体到边境以提供食品、医药、和其他人道主义援助。在冬季来到之前,订立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以提供这些援助团体一个缓冲的空间来实行救援,更是特别重要的。
对难民危机的建议
人权观察对发展一个全面的解决北朝鲜难民危机的建议如下:
对北朝鲜:
*北朝鲜应立即停止惩罚离开国境的人民,废止一切对以上人士进行监禁、拘留、强制劳动、限制居住、官方岐视或其他限制的法律、法令、规则和指令。北朝鲜应该允许国际社会检验以上做法是否确实停止。一切因上述原因被拘捕的人士必须立即释放。
*北朝鲜应该停止集体惩罚的做法,特别是停止惩罚离境前往第三国人士的家庭成员。
*北朝鲜应立即释放因救援北朝鲜难民和移居者而被拘留的非朝鲜居民。
对中国:
*中国应立即停止任何违反国际人权及不顾保护难民义务的做法,停止强制遣返北朝鲜居民。
*中国应该开始和联合国难民事务专员就建立对北朝鲜寻求庇护者进行鉴别的议案来进行高级谈判,并与公署一起执行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允许公署人员到达边境地区。
*作为临时性措施,中国应给予在中国境内的北朝鲜人以无限期的人道主义待遇,保护他们免于骚扰、敲诈、逮捕以及强行遣返等威胁,直至制订出长期解决方案,全面保护他们的国际认可的权利。
*中国政府应该允许国际人道救援团体、包括非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进入边境地区,以便提供援助,并保护救援人员,使他们不受到骚扰、拘捕和恐吓。
*中国应该停止强行进入驻北京外交使馆区拘捕北朝鲜人士,应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人员和已进入外交机构或其他地区的北朝鲜人会见,这些人可能在寻求庇护和鉴别他们的身份。
对国际社会:
*所有与中国进行关于人权问题双边对话的政府,包括美国、日本、欧洲联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应该保证把上述有关北朝鲜出亡的移居者和寻求庇护的难民的建议列入所有会见及对话的首要议程,也列入外交部长及政府首脑与中国官员会见的议程中。会谈结果应通报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所有关心这一问题的政府应建立非正式的工作小组,以增加对中国境内北朝鲜人的援助。
*国会议员应积极参与。2002年8月,日本议会成员在东京成立了“国际议员关于北朝鲜难民人道主义问题论坛”,并且计划与南韩议员、美国国会议员、欧洲议会议员联合评价中国边境上的人道主义救援的需要。议会作出的决定将有效地增加对中国的压力,使之实现它对国际难民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9
*受到北朝鲜迁移人潮影响的国家,包括俄国、蒙古、越南、缅甸、柬埔寨和泰国,应该给北朝鲜难民庇护。他们也应保证不阻挠北朝鲜人在第三国寻求永久庇护。
*北朝鲜邻邦应拒绝北朝鲜逮捕和强行遣返难民的要求,一旦他们被遣送回国,便将会受到酷刑、虐待、强制拘留、或死刑的威胁。
*在中国设有使、领馆或其他机构的国家,如有北朝鲜人民进入要求庇护,这些机构应请求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帮助,来决定他们的身份,如果他们有受迫害的危险,还应采取步骤防止他们被遣返北朝鲜。
人道主义的一般建议:
除了难民危机外,造成难民外流的现存北朝鲜境内的人权及人道主义问题,国际社会也应予以注意。
*有力地迫使北朝鲜在寻求扩大与邻国及西方政府建立更广泛的关系的同时,必须遵循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0年5月,北朝鲜十六年来第一次向联合国递交了关于遵守公民和政治国际公约的报告,这个报告本应在1987年递交的。北朝鲜于1981认可此公约,在三十九页的报告里,它声称酷刑是北朝鲜法律所禁止的,对于违反公民权利的问题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并说强迫劳动“从来未被用作政治压迫或社会及宗教方面的惩罚”,它还说北朝鲜的刑事诉讼过程法案对拘留和逮捕有严格的限制。10 多年来叛逃者的证词与这一报告所述完全相反。而且本报告所根据的采访和调查反映出的却是一个对政治、出身、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岐视的社会,强迫劳动不但普遍存在,而且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和其他虐待都是那个国家的特色。这些苛刻的虐待就是北朝鲜人民外逃的原因的背景,他们或者受过某些酷刑,或者害怕如果回到本国就会受到这些酷刑。
*作为最基本的初步要求,应促使北朝鲜允许联合国人权专职报告员以及工作组到北朝鲜,对任意拘留、酷刑及其它虐待,宗教自由,对妇女施加暴力,以及言论自由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北朝鲜在对联合国人权条约方面遵守的情况如何。联合国应去访问再教育营地评估一般情况,并了解被强迫回归的北朝鲜人的处境。
一切与北朝鲜谈判关于经济、贸易或政治关系的外国政府高级代表团,特别是企图与之扩展或建立关系的代表团,应该提出这些关键方面的要求。
*2003年的联合国日内瓦人权会议上,应该提出并采用对北朝鲜人权状况所做的解决方案,也应该谴责北朝鲜严重违反人权,并且要求北朝鲜全面采纳联合国有关人权的机制,不得有任何禁止或限制。
关于方法和名词方面的解释
2001年7月人权观察的研究员在汉城深入采访了十五位北朝鲜难民,并且和人道救援机构及人权活动家、学者、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进行了交谈,在此基础上写成了这一报告。我们选择了在南韩开始这一研究,是因为这些寻求庇护的难民在那里能得到相当的安全保护。虽然南韩政府对这样的难民进行必要的正常性监视,但采访时的隐秘性还是可以安排的。相对地,在中国的北朝鲜人只能躲藏起来,依靠当地人的保护,处在受勒索、随时可能被中国公安人员发现的状况,如果被遣返或被发现与人权工作者有联系,他们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大家必须了解重要的一点,进行这些初步的研究有着很多限制。我们采访的人数虽少,但当我们与这些人谈其经验时,我们用十分谨慎的态度来推断事实。我们与之谈话的北朝鲜人曾多次被采访调查:南韩的情报部门、联合国难民事务专员公署、教会人员、新闻界都和他们中的一些人访谈过。他们中很多人是1997年前后离开北朝鲜的,当时北朝鲜的食品危机十分尖锐,也有些是后些时候逃出来的。在南韩定居的北朝鲜人,都经过一系列安全检查,并在一个名为哈纳文(Hanawon) 的营地里度过三个月的“隔离期”。这个营地是南韩统一部为北朝鲜难民准备的,以便使他们能融入南韩的经济和社会。人权观察曾请求进入这个营地以访问新来到的难民,但因未明示的保安因素而被拒绝了。南韩政府除了出于安全和可能的间谍活动的考虑外,还对因北朝鲜人公开指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而造成的政治和外交上的紧张状态十分敏感。许多我们访问的人普遍受到政府的警告,让他们不要讲述他们在北朝鲜的经历;很多人还定期接受内部安全检查。不过,南韩政府还是同意我们自由地在保有隐私的条件下访问难民,在某些时候还向我们推荐访问的对象。11 因为时间有限,以及找寻离开哈纳文营地后的难民上的困难,我们集中访问那些有多次逃离北朝鲜的经历的难民,而不是随意访问任何人。因此,我们访问到的材料并不是交叉的有代表性的经历,但我们也从人权救援工作者和政府官员的观察中吸取材料作为补充。
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我们发现我们的访问对象很愿意讲述他们的经历,而且也坦率地表达了他们对自己在南韩以及对北方亲戚的安全的忧虑。很多人在南韩改用假名,或请求我们在讲述他们的事情时使用假名。这份报告所依赖的采访,是在人权观察小组和难民之间进行的,没有第三方在场。他们的亲戚是个别访问的。尽管我们是经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介绍给被访问者的,我们明确表示难民可以选择不被采访,或者不让我们把访问所得的材料公布出去,或让第三方参阅。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这些被访问者是可靠的,他们不仅坦率地批评北朝鲜政府,对南韩政府也时有批评。虽然我们不能对他们所述的逃亡细节进行核实,我们发觉他们的经历从大的方面来看是一致的,并且和以前公布过的从南韩和中国所收集到的有关北朝鲜移居者的材料也是一致的。要做出权威性的记述还需要更大和更系统的研究,但我们所收集的材料描述了这一问题的轮廓,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因此这份报告具有出版的价值。
在这个报告中,我们使用了“移居者”和“难民”这两个名词,前者是指因经济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国的人们,后者是指出于惧怕在本国遭受迫害因而享受不被遣返的待遇的移居者。我们也用“难民”这一名称来称呼试图在南韩寻求庇护的北朝鲜人,因为根据北朝鲜政府的政策,把试图迁移到南韩的人视作叛徒,不论其迁移的动机为何,都要进行迫害,(因此,在翻译此文章成中文时,译者有时用难民一词来代替移居者或寻求庇护者。) 我们也把不准备回到本国去的移居者称为“庇护寻求者”,这一类的移居者按国际法也可称为难民。成功地移民到南韩的人,不论有没有政治目的,常常被称为“投诚或变节者”,因为依南北双方的看法,他们的行为表示他们在政治上已向某一方效忠。从北朝鲜到南韩的人,因为被视为“叛逃者”,他门留在北边的亲戚就会受到惩罚。大韩民国被称作南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称为北朝鲜。本篇报告里中国和朝鲜名字都按当地的习惯,姓在前,名在后。
感谢
这一报告的研究者和写作者是Dinah PoKempner, 法律顾问;Tae-Ung Baik,研究咨询;和Mike Jendrzejczyk, 亚洲部驻华盛顿主任。对不顾他们本身安全,向我们讲述他们痛苦的逃亡经历的难民们,我们表示十分感谢。对向我们提供信息及访问机会的非政府组织如好友社、公民联盟、和NK网等,我们也非常感激。我们也要感谢南韩统一部,他们向我们提供了背景材料和联系对象,特别是Jun Ok-Hyun, 大韩民国驻联合国常设委员会代表,他为我们在南韩收集材料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最后,我们要感谢那些不愿具名的研究北朝鲜问题及难民危机的学者和专家。我们还要感谢福特基金会和橡树(Oak)基金会,他们的慷慨支持使我们的工作得以开展。
注释:
1, 有关难民待遇问题的会议:1951年联合国条约项目见189,150,1954年4月22日实施。1967年,通过备忘录对会议作临时性及地域范围的延伸。有关难民待遇问题的备忘录,见1967年美国条约6223,联合国条约项目606,267。1967年10月4日实施。1982年,中国成为1951年条约及其1967年备忘录的成员之一。
2, 根据世界粮食计划的资料,北朝鲜稻谷及玉米的年产量从1980年代的八百万公吨下降到2000年的二百九十万公吨。世界粮食计划估计57% 的北朝鲜人口营养不良,包括了占儿童人口的45% 的五岁以下的儿童。到2002年4月30日时,联合国人道救援机构请求的258,000,000美元,国际社会保证支付的还不到10%。2002年4月20日世界粮食计划新闻稿发表“联合国首脑说:没有紧急的援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道危机将雪上加霜”,见http://www.wpf.org/country_brief/index. 也可见于世界食品计划亚洲地区主任John Powell“在东亚和太平洋议会国际关系委员会上的证词”(2002年5月2日)
3, 2002年3月到9月,据报道总共有121名北朝鲜人在南韩得到庇护。其中有25名是于3月进入西班牙驻北京大使馆,然后经由马尼拉到达汉城。九月间,有两批北朝鲜人到达汉城:一批二十一人从六月份起分批逐渐渗入南韩驻北京领事馆;另一批十六人翻墙进入一所德国学校。“1996年以来北朝鲜庇护案件”,路透社2002年9月12日。
4, Andrew Natsios 的“北朝鲜饥荒年代的政治----美国和平学会的特别报告”是一份出色的关于北朝鲜饥荒发展的研究。(华盛顿和平学会,1999年8月2日),可从互联网http://www.usip.org/oc/sr/sr990802/sr990802.html.取得。
北朝鲜自我孤立于国际社会的政策,以威权主义来压制言论自由和政治多元化,以及令人毛骨悚然的惩罚措施,是常常被政治变节者所谈到的,而现在许多一般的迁移者、甚至联合国系统内研究人权问题的专家也经常谈论这种情形。例如:作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北朝鲜,向负责审查成员国对公约执行情况的人权委员会递交了第二份定期报告。2001年,这一委员会指出,对北朝鲜的监察,不论是内部的或国际的,都极有限,如对它实行酷刑的多项具体的指控,残忍、非人道而侮辱性的对待,强制劳动,没有司法独立,以及限制出入国境,对这些行为的监察都极为缺乏。(人权委员会观察结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2001年8月27日,CCPR/CO/72/PRK, 观察结论/评语)。也可见于“儿童权利委员会观察结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98年6月5日,(观察结论/评语)(报告中极关切饥荒时期中儿童死亡率上升,以及北朝鲜政府没有做到在国际援助的范围内尽可能按儿童的人道需求进行分配的问题)。联合国人权分会也曾作出针对北朝鲜的决议,强调不得遣返难民,并指出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的重要性。(对难民及流离失所人员进行国际保护,联合国人权问题高级专员以及促进与保护人权分会决议,2001年8月16日,2001/16;人权委员会与促进与保护人权分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六项议程,2002年8月9日,E/CN.4/Sub.2/2002/L.19)
5, 执行委员会(ExCom)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指导机构。自1975年起,执行委员会在其年会上做出了一系列“结论”,其目的是指导成员国如何对待难民及申请庇护者,并且正确理解目前国际社会有关难民的法律。执行委员会的结论对成员国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们被广泛地接受为代表国际社会的观点,而且由于是执行委员会成员国的共识,所以具有权威性的说服力。
6, 例如:执行委员会第22 条结论论述了当大量入境者进入东主国时,对入境者提供全面保护的需要,第85条也提到同样的事项;81条重申难民事务专员公署的保护的指令的重要性以及成员国在保护其境内的难民时的基本首要责任;第91条结论则提出进行难民登记的重要性。
7, 以一些在北京寻求庇护的人们的案件为例,今年3月当北朝鲜人进入西班牙大使馆时,难民事务专员公署能够对难民的身份加以鉴别并决定其难民身份。2001年6月,一个七人的北朝鲜家庭进入联合国难民事务专员公署请求庇护,另有七人到达俄国,虽然联合国难民事务专员公署在2000年决定给予他们难民身份,但他们最终却被送回到北朝鲜。难民事务专员公署对此发出强烈抗议,但始终得不到任何有关他们回到北朝鲜后的信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发布的声明,2001年6月26日于日内瓦。
8, 这一权利被明文载入世界人权宣言中,第13(2)条:“人人都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离开其母国,也有权返回其母国。”
9, 美国众议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决议,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于2002年6月13日指定相同措施,敦促中国停止遣返北朝鲜逃亡者并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北朝鲜难民及寻求庇护的人”见面。
10,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CPR/C/PRK/2002/2, 2000年5月4日。
11,我们发现,在政府推荐给我们的人,和我们通过私人渠道找到的人之间,两者的特质和经历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
版权:2001年,人权观察
350 Fifth Avenue, 34th Floor
New York, NY. 10118-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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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国鑫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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