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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劝中国的人大代表们学学台湾立法委员们的敢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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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劝中国的人大代表们学学台湾立法委员们的敢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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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劝中国的人大代表们学学台湾立法委员们的敢斗精神 (880 reads)      时间: 2004-3-21 周日, 下午10:3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文明进步到一定程度才会出现民意机构里打架的毛病。

没有汽车的国度里,当然不受汽车废气、车祸等问题的困扰。据说1971年美中关系解冻、首批美国官员抵达北京时,周恩来把满街的自行车说成是国家“健康”的标志:“既不污染空气又锻炼了人民的体魄”。说得美国人连连点头称是。然而二十年后中国人毫不犹豫(实际上是争先恐后)地向这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告别了。当然,国人绝不承认这样做意味着“背弃了周总理的遗愿”、“丢了好传统”、“堕落了”等等。相反,我们自豪地夸耀着“生机勃勃的进步”。

曾几何时,中国大陆还嘲笑台湾“用廉价劳力换取外汇”的出口导向经济政策,嘲笑台湾的娼妓色情事业,台湾的公害,拆迁纠纷、黑金政治等等。现在基本不嘲笑了。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己也进步到了能够产生这些毛病的阶段了。

但是大陆人民仍然开心地嘲笑着台湾立法院里的打架。中国的中央电视台多次播放过那些厮打的场面。这种播放的反民主用意很明显的。中共想通过展现台湾民主的“丑陋”场面来“证明”民主有害。从而压制中国民众对民主的要求。就像通过专门播放车祸现场录像而不让观众看到汽车给人类带来的好处以“证明”汽车“不健康、有害”一样。由于中国舆论工具的垄断特性,这种宣传是有效的。每当有台湾人向大陆人谈起台湾之民主进步成就时,不服气的大陆人便以此丑陋场景相讥:不就是在立法院里演出全武行吗?那叫啥本事?

中共的行为是懦弱短视的行为。而中国大陆民众的嘲笑则和上述的其他嘲笑一样,同属于落后形态社会里的民众对进步社会的嘲笑。历史向前推进。“完美有序”的专制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乱糟糟”的民主制度代表着人类的未来。这是规律。无论怎样看不起甚至仇视民主,民主这条路你躲不开,必定要走。如果中共当局还有点面对未来的勇气的话,就全程直播一下台湾立院的会议实况吧。让中国人民看看,除了那还不到百分之一的打架过程外,他们在百分之九十九的时间里做些什么?同时让中国民众想一想:还要经过多久,才能在自己的人大会场上出现真正不怕长官,为表达政见而拍桌顿椅狂呼怒骂的人民代表?

应当承认,在民意机构里打架是民意代表对其权利的滥用。但这种滥用的存在,说明了这个社会已经有了“民意代表”这个进步事务。就好像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这个社会有了汽车一样。中国大陆仍然处在不知民意为何物的落后时代。当然不可能见识到真正民意代表那种抡圆了贬政骂官的作为。中国的人大代表不是民意代表而是“官意代表”或者“官准代表”。他们当然不敢在议事场所里放肆。于是中国的人代会场的秩序经常良好得令代表入睡。这秩序属于袁世凯时代的秩序,这机构是落后的橡皮机构。注定要被历史淘汰。再进步若干年后,中国才会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意代表和民意机构。到那时中国人才能欣赏到民意代表在会上打架这种真正的“新生事物”。

民意是什么?也许不太容易说清。但我们总可以说出它“不是”什么。我们至少可以说民意不是长官的旨意。它独立于长官意志并试图制约长官意志。因此民意与官意的对抗碰撞是不可避免的。民意机构不应该是一个表现礼让乖顺的地方。它应该表现政治集团间的激烈争夺。它天生就应该很吵很闹。理论是上这样,实践上也是这样。当今各国的民意机构都很闹。加拿大电视台经常播放国会里反对党与政府交锋的情况。发言的人无不扯开嗓门,升高音调,专捡犀利甚至刻毒的字眼攻击对方。一人发言时,同党们在底下起哄助威。对方当然也不是好惹的。他们用协调一致的讥笑、喧嚷、嘘声甚至拍桌子等手段进行反击压制。会场上的分贝值往往高到记者必须捂着耳朵进行报道的程度。秩序混乱不堪时,主席只好挥锤弹压,连连高叫:Order!Order!公平地说,加拿大议会这种乱象还算是比较文明的。因为还没听说出过打架的事。英国和日本国会里就出过揪扯推打等现象。英国下院有个悠久的传统:每当一届议会解散时,下院里必有一道“集体合敲桌子”的节目。全体议员不分党派协调一致地演出。桌面桌帮桌腿都成乐器。或独敲或混敲或齐敲,节奏鲜明,花样繁多,令人称奇。显然议员们平日里经常在桌子上进行此类“击打乐”实践,久而久之便练出了这等绝活。

二、“依法打架”应当避免,“依法吵闹”则应当发扬光大。

民意机构能闹,要借助国家法律所给于的特别豁免。允许民意代表在会议场合采用激烈方式表达意见,在我们这个世界上是一种普遍的实践。议会是表达民意的最重要也是最后的场所。议会里议决的事每项都非同小可。为了让民意代表能最大限度地畅所欲言。就不能不对他们的一些言行进行免责。民意机构闹得很厉害时,正说明有关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民意代表才能“肆无忌惮”地大闹。相反,如果你看到代表们个个低眉顺眼,一副“奴家不敢造次”的模样时,你就知道宪法中有关民意代表免责的条款基本上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观察台海两岸宪法中关于民意代表言论表决免责的规定:

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国民代表和立法委员在议事场所中“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院)外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双方的宪法在这方面的条文高度相似。这一点也不奇怪。早有人说,从字面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绝不输给世界上最“进步”的宪法。两岸议会代表们截然不同的行为,说明而两岸对宪法的尊重程度不同,也说明两岸法治水平不在同一档次上。

台湾各方面对宪法给予民意代表的免责保护是高度尊重的。可能有点尊重过头了。他们似乎把拳脚交加也算作一种“言论及表决”来对待。因此得以免责。记得1990年代有一次立法院里打得人仰马翻乱成一团,当时的立法院长梁肃戎不得不招呼警员入场干预,方才令事态平息下来。不料此举却令某民进党籍立委十分不快。因他打得正在兴头上时却被进来的一帮警员给按住动弹不得。心中恼怒无处发泄,便转而追究梁肃戎道:“你刚才叫什么?我听到你叫‘警员入场制止非法行为’,对不对?”。梁肃戎则矢口否认:“我没有说‘非法行为’。我说的是‘警员入场维护秩序’”。可见台湾立院里上演的“全武行”乃是“合法行为”。立委们打得丑陋,却自恃合法而打得理直气壮。

在依法免责的场合大打出手,在不予免责的场合小心翼翼“夹起尾巴做人”。这正是法治国度里的正常秩序。台湾的立委们很清楚什么地方可以免责什么地方不能免责。他们走出议事场所后个个变得温文尔雅和蔼可亲。因为他们知道,如果在会场外也随便打人,吃官司赔大礼就不可避免了。

当然,在立法院开会不动拳脚也能解决问题。出现动拳脚的“言论”,已经是对宪法赋予的权利的滥用。我们是应该反对滥用权利。但这里有一个比较复杂的取舍问题。能不能简单地取消宪法规定的豁免来防止权利的滥用?我想大多数人会反对。不豁免谁还敢讲话?那么,能不能在规定豁免的时候把粗野肢体行动排除在外?看起来是个好主意。但实际实行起来可能不简单。因为如果在宪法中规定了民意代表不得有粗野肢体行动的话,很可能也同时限制了他们的言论权。比如抢夺话筒,散发传单,指手划脚地吵闹,咬牙瞪眼跺脚拍桌子等等。一个社会经常要在法律所给予的保障与可能造成的滥用之间进行取舍。这种取舍常常是困难的。现代社会在平衡这两者时比较倾向于优先保留自由的权利而容忍一定程度的滥用。

三、中国的人代会离“能够依法吵闹”的及格线有多远?

中国的人代会并不是为监督和约束执政党,而是为了吹捧和拥护执政党而设的。这在毛、周时代里特别明显。那时的人代会,是不折不扣的“拥护中央领导歌舞朗诵会”。人大代表们的主要任务是去开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许多代表要按规定穿上五颜六色的“民族服装”以及各行业制服出席会议。以便拍摄类似十元人民币票面图案那样的“大团结”画面。那些“民族服装”说白了就是“戏装”。因为很多代表们平常并不穿它,甚至从来就没穿过。穿上仅仅是为了让开会的画面比较好看。不但要按规定穿“戏装”,能吹拉弹唱的代表还要把乐器道具等带去开会。以便拍摄“各族人民欢聚一堂纵情歌颂毛主席”的画面。那年头关于人大会议的纪录片里,代表们文艺表演占了不小的篇幅。吹芦笙、唱山歌、献哈达、弹冬不拉、跳长鼓舞等等,五彩缤纷好大一台戏。歌舞表演以外,就是用语言使劲歌颂毛主席党中央的英明,千声万声地谢洪恩颂万岁。党的喉舌总是自豪地把这情景叫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

有一年“境外”媒体被恩准到代表的住地采访。记者看上了一位憨厚的代表。

记者:“这么远到北京来,还习惯吗?”

代表:“习惯,习惯。太好了。党中央对我们无微不至的关怀。我们感到非常幸福非常温暖。我们一定要开好这个会…”

记者:“有没有不习惯的地方?”

代表:“嗯。说起来有一点点…”

记者:“哦?哪里不习惯?”

代表:“这个,就是,那个厕所。搞得太漂亮、太干净了,还有香味。不习惯。在里面想解却一直解不出来。”

记者无言。

共产党就专门指定这种受到一点恩宠后连尿都拉不出来的人当代表。谁还能指望这样的人向党提意见?还能指望他们制约政府吗?这样的代表,真是让党一万个放心。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胡耀邦当政,人代会有了点进步。唱歌跳舞的节目免了。也有代表试着“质询”一下政府官员。但他们十分小心,坚决避免犯下“矛头指向中央的错误”。尽管依照宪法,他们有权把矛头指向任何领导人。据说那年对宝钢工程有些意见。明知道是邓小平拍的板,而参加“质询”的代表们却把火力全集中到冶金部长身上。向着这个安全的目标发泄一番,显示他们终于“行使了庄严的权利”。

1989年六四事件后。邓小平江泽民李鹏等人对人大常委委员胡绩伟在六四事件中试图依法召集会议,讨论和制约政府非法戒严行为的活动由极为震惊转为百倍仇恨。撕下伪装向一切怀有监督制约中共的意图的人进行报复。他们顾不上考虑借口的可行性,只要能想出一个借口就把人整掉。胡绩伟就这样被“依法罢免”了。“依”的是什么“法”呢?人大主席团秘书长姚广在答记者问时先说胡犯了“支持动乱的错误”。大概他明白眼前是记者会而不是党内生活会。使用“犯错误”这个不伦不类的词不容易沾上“依法”的边。你上街去买酱油结果买回一瓶醋也是“犯错误”。这里需要有个法律名堂。姚广果然准备了一个。然而令人吃惊的是,他居然用了一个民法词汇:侵权。这就是说,中国相关的人大机构是以民事侵权责任来罢免胡绩伟公职的。

实在够荒唐。这个最高的权力机构竟犯下“民刑倒错”这种最低级的错误。她用刑法的罚则来处罚公民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就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罢免公职这一说。这属于刑事罚则。参与此案的委员们有些还是“法律专家”。但他们硬是不顾如此浅显的界限、硬是“敢为天下先”,创下了法学史上的最蠢违法的先例。还不止于此。姚广指称的“侵权”实际上并不存在。因为依照民法通则,必须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才能认定公民侵权责任。当时并没有人起诉胡绩伟,不起诉哪来的判决?姚广完全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凭空捏造了一个“侵权”责任。而人大机构居然敢依照一个不存在的民事“侵权”,再套上刑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罚则,把胡绩伟罢免了。不但创下了法学史上的最蠢违法的先例,也创下了最无耻违法的先例。各级人大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各级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机构尚且把法律当儿戏,中国的法律还有什么权威性可言?

一年一度的中国“两会”又来到了。如果中国社会的文明的确是在进步的话,人们有理由预期中国的人代会上也会出现代表们“依法吵闹”的现象。代表们本该为中国矿业那高于外国上百倍的死亡率而痛责主管工业和劳动安全的政府官员;本该就世界卫生组织屡次质疑和批评中国当局关于禽流感的疫情处置的问题严厉追查疫情真相;本该就中国的教育经费长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样一个祸及民族前程的大问题而怒骂国家的主要领导人。等等等等。如果谁阻拦他们发言,他们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保护下自行抢夺话筒发言,用自带的扩音喇叭发言,站到桌子上去跺脚怒骂、狂喊大叫、挥舞标语、散发传单等等。为着人民的利益,为着民族的前途,他们有责任穷尽宪法赋予他们的一切权利去争取、去呼吁。不这样做的话,他们就是失职。

如果我们的选票不含太多的水分的话,我们应当用它选一个敢于在会上为本区选民的利益大吵大闹,令当官的见了就发毛的刺儿头。绝不选那种唯唯诺诺只会投赞成票的玩偶。


(以穆正新笔名发表于2004年2月27日出版的《人与人权》2004年3月19期http://www.renyurenquan.org)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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