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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安魂曲:试解六四最大谜团:邓小平一定要血腥镇压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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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魂曲:试解六四最大谜团:邓小平一定要血腥镇压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所跟贴 安魂曲:试解六四最大谜团:邓小平一定要血腥镇压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 Anonymous - (14790 Byte) 2001-11-03 周六, 上午12:50 (1796 reads)
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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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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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谈六四屠杀最大动因“收买人大常委不成功”及相关资料补遗 (584 reads)      时间: 2002-2-02 周六, 上午3:39

作者:安魂曲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再谈六四屠杀最大动因“收买人大常委不成功”及相关资料补遗

送交者: 安魂曲 于 Thu Jun 15 03:14:18 2000:



  本人昨日贴出“六四最大秘密试解:邓小平一定要血腥镇压的真正原

因”抛砖引玉一文后,许多网友从不同角度给与了积极的回应,令本人十

分感激;同时我也从中感到了一种来自历史和读者的压力,逼迫本人不得

不以更科学、更客观的态度来对待我肯定还很不成熟的对六四中共血腥镇

压动机之推论。



  应当承认的是:本人最开始写作此文时,完全是当作一个普通的对芦

笛先生“中策说”回应的寻常贴子来写的;不想一下笔就发现假如没有论

据和论证,我的基本观点根本就无法解释清楚,最好只好洋洋洒洒地越展

越开,变成了一篇有关六四的分析文章。正因为此,如芦笛先生指出的那

样,该文的结构、风格就有些不伦不类,感叹号太多,离一篇真正的论述

文章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惟望大家谅解。



  虽然不少网友比较赞同我在该文中对六四中共血腥镇压动机所做出的

“收买人大常委不成功”之推论(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推论很早就有

人提出过,不过分析角度与我不同,决非本人专利),但平心而论,本人

的推论还是有一些基础不那么扎实的地方。这也难怪,由于手头资料、资

源所限,本人只能采取“根据公开事实言论来推断背后的历史内幕”这样

一种西方不少中国问题专家常常采用的手段来分析六四;换句话说,只能

象一个手中并未掌握太多直接证据的侦探一样,主要靠逻辑分析和推理手

段来接近案件的真实。因此虽然总的来看本人分析的态度和方式还算科学

,但一样存在着“真理只差一步就是谬误”的相当可能,在历史真相大白

之前,只能先当作一家之言看待。



  本人认为,我在该文中对六四中共血腥镇压动机所做出的“收买人大

常委不成功”之推论,从逻辑上看尚在如下几处有所不严谨,因此需一一

列明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作补充证据----



1、并未交待清楚六四前公开签名反对戒严的57位人大常委,究竟能在当时

的整个人大常委会中占有多大比例、起多大作用这个关键问题-----



  为此,本人得到一份六四期间七届人大常委会名单的情况下,从中可

以统计出:包括委员长等在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数基本上在120人左右。

这就证明了六四前,公开签名要求召开人大常委紧急会议讨论戒严合法性

问题的人大常委至少已达法定人数的2/5(57-4=53)!



  应当承认,在人大常委中存在相当比例中共代表和军队代表的情况下

,这个公开反对戒严的常委比例是相当可观的。同时,假如6月20日人大常

委会开会时,再有1/10左右也就是十来位常委加入反对戒严的阵营(在电

子无记名表决情况下,很多不敢或不方便公开站出来的常委很可能会投票

支持站出来的常委),整个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就将大大不利于中共。



2、并未分析究竟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台“表决机器”能够在共和国的政治生

活中,尤其是在89学潮那样一个非常局面下起什么样的“最高权力机关”

作用这样一个宪法问题-----



  为此,本人搜集了一些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职权等的一些资料

,其中列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换句话说即使在六四

期间,也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 权。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

界限 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

决宪法和法律 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这

一条最关键:六四期间人大常委会有绝对的权力对戒严和学生抗议活动是

否违法等关键性“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回答和

解决”,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当时的学生和市民

、知识分子纷纷要求、期待人大常委会尽快召开,实际上正是希望人大常

委会顺利行使这一宪法神圣赋予的司法解释权)



----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

赋予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

的常设机构, 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 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

“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

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

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 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

性法规和决议。(这一条最关键之处在于确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和“

国务院”都必须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而且人大常委会有绝对权力审

查、撤销戒严令)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 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这一条说

明,人大常委会其实并无权“罢免李鹏”,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召开人大全

体会议才可以实现(不过人大常委会恰恰有召集权);另外很重要的一点

是:根据这一条,六四期间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赵紫阳的免职其实是非法

的,因为事先并未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样凡当时阻挠赵紫阳参加军委

会议行使相应职权的行为均属非法)



----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

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

治区、 直辖市的戒严;。。。(六四期间如何处理学潮问题难道还不算“

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吗?!动用野战军、装甲部队等战争机器实弹镇压

共和国公民难道不算同“战争状态的宣布”一样重要的问题吗?!学生和

市民、知识分子希望人大召开常委会行使其“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

定权”,这点合法要求为什么就不能满足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

还有 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选举,召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



  从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中明文规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

权中我们不难看出:六四期间作为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来就有着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来解决当时国家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重

大问题,如对戒严、示威合法性做出司法解释、监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

工作、最终决定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解决学潮危机等等。。。正因为如此

,中共为了确保其控制下的中央军委和国务院能够不受干扰地通过戒严这

样的极端手段打击异己、镇压学潮,才处心积虑、不惜代价地要阻挠人大

常委会的召开;否则,只要人大常委会一开,在至少2/5常委同中共公开唱

反调的情况下,其必然开始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开始监督中央军委和

国务院的工作,共和国就再也不是中共和邓小平等老爷子说了就算的天下

了。



3、并未详细分析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而对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分析

,将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六四期间中共可能用来阻挠人大常委会召开或干

扰其进程的其它合法选择的可行性----



  本人搜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这两份在六四期间均有

效的法律文件,其中列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

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

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显然六四期间人大常委会只能由委员长万里来召集方可以顺利召开

,因此各界广泛呼吁的“人大常委会紧急会议”才不易召开,这显然是中

共在人大组织法中早就埋下的一个方便独裁的伏笔。不过六四期间6月20日

左右的人大常委会会期早在5月10日就已经拟定,万里委员长也从没有宣布

过需要更改(其实宣布了反弹也会很大,反而让人民看清中共利用程序法

搞假民主真独裁的下流伏笔,何况万里同情学生),只是在6月3日凌晨军

队开进的同时由在法律上并无相关职权的所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言人

”含含糊糊地说什么“在6月20日左右如期召开人大常委会是很困难的”(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神圣职权究竟“很困难”在哪里呢?!

);因此可以基本肯定的是:六四期间人大常委会原定6月20日左右会期的

推迟是没有任何合法解释和合理交待的,因此也是非法的-----这说明中共

当时很可能已经不能或不方便用合法手段来“名正言顺”地阻挠会议的如

期召开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

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

者向提案人说明。



  (这一条说明:10名以上的常委已经有权提出议案。虽然由于中共在

人大组织法中埋下的又一处独裁伏笔,议案能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其最后

的决定权竟握在人数少得多的“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组成

)手里,但毕竟不能简单置之不理,还需要向常委会或提案人提出报告,

象戒严这样重大的问题到时不列入议题还真不好交待;何况根据史料,六

四期间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们如万里、朱学范、雷洁琼、严济慈、费孝通

、阿沛阿旺晋美、周谷城、荣毅仁、孙起孟等都并不一定听话,详细名单

请见所附资料)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

式或者其他方式。 (这一条证明议案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可)



  总之,从人大组织法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来看,要想光凭2/5常委的

提案就达到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正式讨论的目的还是有一些程序法障碍

的,而这些法律障碍本身当初之所以能够顺利通过并长期存在,正是中共

为确保一党专政所精心设置的“程序法拌脚索”(这也反证了有些人天真

以为“以法治国”就可以保证民主实现之可笑,中共的鬼点子和阴招实在

太多了)。不过具体到六四期间的情况,中共这些精心设置的“程序法拌

脚索”是否能够发挥效用还真的很难说,因为它仍然需要人大委员长、副

委员长们能“和党保持高度一致”,在当时那种社会气氛下,除非动用强

硬手段,否则天知道一大半都不是中共出身的委员长们还会不会公然违背

自己的良心和人民的意愿,象平时一样甘做“橡皮图章”。





4、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我无法作出绝对正确的判断:那就是,在6月4日前夕

,中共已经重新控制了新闻舆论和普通百姓的工作生活,学潮热情已经渐

散的情况下,那些曾经在戒严令刚发布几天时敢于大胆公开反对戒严的人

大常委们,尤其是明显对学潮报强烈同情态度的副委员长们,究竟有多大

的决心坚守自己的信念和选择不被收买直到6月初,结果非逼得中共下重手

血腥镇压不可呢?!说实话,我整个“收买人大常委不成功所以中共非血

腥镇压不可”的推论可能最脆弱的一环就在这里:因为我只能从一些旁证

分析得出相当一部分人大常委仍然没有公开向中共低头这样一个结论,而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中共当时到底对人大常委尤其是副委员长们威逼利诱

到了什么程度、收效究竟多大?这些高级知识分子那时的良心和勇气真能

战胜他们几十年当奴才当惯了养成的自私和胆怯吗?---这些问题可能只好

留待将来解答了。(不过那半个月的混乱,倒是可以让一些聪明的人大常

委选择躲避,也许中共找不到他们无法游说所以更无信心?)



  不管怎样,我希望通过上述带有科学批判态度的自我重新审视,我的

观点能够不辜负读者的厚望,更加经得起历史的推敲。也许历史的真实还

需要很久才能基本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但我想,至少我这样的推论总

能够启发大家做出如下的思考,这就足够了-----



  六四期间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整两个月

时间内,居然不顾广泛民意和相当一部分常委的要求,完全(被迫或根据

不民主的程序法由少数人主动)放弃自己开会行使宪法解释、行政监督、

重大决策等宪法赋予之基本职权的机会,坐视行政机关逆民意而动,随意

解释宪法,在首都宣布戒严、直至采取极端军事手段镇压公民的抗议示威

活动。。。居然不置一言、不发一声?!----共和国公民们:当这样一幅

绝对真实、后半截沾满了血淋淋惨景的历史画卷再次展现在你们面前时,

你们还能不为人大这个号称“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伤心、不为“人

民共和国”那部冠冕堂皇的宪法而痛心吗?



  这才是六四最大一条血的教训:有中共这样可以随便把宪法和人大当

作几块抹桌布用的着则用,用不着则或扔或晾的独裁政党,什么“以法治

国”、什么“宪法保障”、什么“人权公约”,统统都只能是天真的幻想

!六四学生和市民知识分子正是抱着对宪法和人大的最后一线希望迎来血

腥镇压的。六四之后,中共更迫不及待地重新从“党政分家”的政治改革

方向上大大倒退,由政治局常委亲兼国家主席、总理、人大委员长什么的

,无非为了接受六四的“教训”,彻底堵塞可能在关键时刻妨害其一党专

政的法律漏洞。狗改不了吃屎,中共也放弃不了独裁。终于,同当初六四

学生一样天真的中国民主党和法轮功们也同样在世纪末走向了“宪法”的

血淋淋陷阱。。。11年了,“合法抗争”的幻想从来没有断过,但中共在

践踏法律为专制服务的方面可曾有半点改变?这,也许才是我们真该从六

四起一直“反思”到现在的地方。



  附资料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组成、职权等 (略)

  附资料2: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略)



  附资料3:六四期间在任的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二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 员长、秘书长和委

员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出:



  委员长

  万里



  副委员长



    习仲勋 乌兰夫(蒙古族) 彭冲 韦国清(

壮族)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班禅额尔

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飞 廖汉生(土家族

)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

(女) 王汉斌



  秘书长

  彭冲(兼)



  委员(按姓名笔画排列)丁光训 马万祺 马木托

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洪 马腾霭(回族) 王

永幸 王伟 王秉jūn@①(布依族) 王金陵 王

厚德 王润生 王猛 王耀伦(苗族) 扎喜旺徐(藏

族) 区棠亮(女) 邓家泰 厉以宁 平措汪杰(藏

族) 叶叔华(女) 叶笃正 史来贺 冯之浚(回族

) 朱荣 朱德熙 伍觉天 任新民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伟 刘延东(女) 刘念智 江平 许家

屯 许嘉璐 孙敬文 阴法唐 李学智 李朋 李贵 

李剑白 李宣化 李桂英(女,彝族) 李崇淮 李清

 李琦 李瑞山 杨立功 杨纪珂 杨明(白族) 杨

初桂(女,侗族) 杨波 杨烈宇 杨海波 杨浚 杨

铿 吴大琨 吴仲华 何英 何浣芬(女) 邹瑜 宋

一平 宋则行 宋汝棼 宋承志 张再旺 张有隽(瑶

族) 张忱(女) 张承先 张挺 陈先 陈宗基 陈

舜礼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涧清

 郁文 周占鳌  黄顺兴 曹龙浩(朝鲜族) 曹思

明 符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清格尔泰

(蒙古族) 梁灵光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nǎi@② 董寅初 傅奎清 曾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庄 蔡子民 熊复 颜金生 潘焱 霍英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均下加金

    @②原字礻加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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