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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斑竹帮忙:哪里有胡平,龚小夏等的文集(国内能访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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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斑竹帮忙:哪里有胡平,龚小夏等的文集(国内能访问的)? -- Anonymous - (64 Byte) 2001-11-06 周二, 上午12:52 (1266 reads) |
胡平文章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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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愿意拥护一个可以反对的政权
我坚决反对那种只准拥护的政权
·胡平·
记得在“文化革命”中,读到过一份红卫兵小报,上面刊登着“红卫兵小将批斗反革
命修正主义份子彭真”的报导,其中有一段对话引起了我很大注意,这段对话是:
红卫兵:彭真,你为什么不听毛主席的话?
彭 真:我听毛主席的话。
红卫兵:毛主席说你是反革命修正主义份子,你承认不承认?
彭 真:(语塞)。
这段对话是否事实,我不知道。问题是这段话所揭示出的意义值得我们深思。
在今天看来,古代社会流行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原则实在是太荒唐了。但
是,从“反右”到“文革”有多少被打成“右派”、“反革命”或“走资派”的人,遭受
着无比的屈辱,甚至被逼得无法求生,令人费解的是,他们很少有人敢于大声地抗议和愤
怒地控诉,他们只能很委屈地、可怜巴巴地一再申明:“我不反党反社会主义”,“我是
拥护毛主席的”。这比起古人的所谓“愚忠”来又有什么两样呢?
也许,有人会得出结论说:是的,这表明了在很多中国人身上还存留着不少封建时代
的思想意识。我不打算驳斥这种说法。我只是要说,给一个复杂困惑的现象贴上一个现成
的标签,那还不等于对这个现象给出了解释。
⊙ 红卫兵斗彭真的逻辑值得深思
在我看来,问题的症结在于,由于我们缺乏自然法的概念,缺乏公民的概念,等等。
我们习惯于把自己完全归属于某个党派、某个事业或某个政权,这样一来,当我们面临着
别人以那个党派的名义,以那个事业的名义、以那个政权的名义对我们施加迫害,我们就
没有一块真正属于自己个人的独立的立场,因此我们就只有招架之功,更无还手之力。在
这种形势下,证明自己并非“异己份子”,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的唯一办法似乎就是:毫无
怨言地接受对方的打击(美其名曰“接受考验”),直到对方良心发现为止(如果还有幸
能盼得到这一天的话)。
让我们回到开篇那段对话上来。彭真之所以在红卫兵的责问之下无言以对,是因为他
承认了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只能拥护不能反对这一规定,这和古代臣子由于接受了必须
忠于皇帝的规定从而使自己永远处于被动地位同出一理。我们常常批评岳飞式的愚忠,但
问题在于:忠而不愚,难道是可能的吗?当我们把“拥护”某个个人、某个家族或某个政
党视为不容动摇的大前提时,我们就已经是放弃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独立立场。这也是
从根本上颠倒了当政者与人民的关系。古代就有人指出,君为民设,非民为君设。现代人
则把当政者称为“公仆”、“勤务员”。要使上述说法有实际意义,至少要做到一点,那
就是承认人民有反对当政者的权利(遵循着一定的形式)。
自四九年以来,中国大陆流行得最严重、最可怕的罪名是“反党”。在一般情况下,
人们为了摆脱残酷的迫害,他们总是竭力剖白说自己并不是反党。可惜,这种剖白常常是
无效的。因为,判定你是否反党的不是你自己,也不是中立的或独立的法庭,而是党自身
,确切地说,是党的最高统治者(无怪乎随着最高统治者的更换,“反党”的帽子也就从
一些人的头上移到另一些人的头上)。
不少人指出,在我们的宪法中写进“四个坚持”的字句是违反宪政精神的,因为它给
予了某一种特定的集团和特定的学说以极其特殊的绝对权威的地位。岂止如此,我们要补
充的是,我们的宪法并没有规定谁个机构是对“四个坚持”的权威解释者,以及对于这个
最高裁判本身我们当如何裁判的问题。其结果便是,谁掌握了最高权力,谁就可以把一切
他不喜欢的东西扣上“反对四个坚持”的罪名。这就离宪政精神更遥远了。撇开这些不提
,我们要问,当其把“反党”作为头号罪名时,那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换句话,“党”为
什么是“反”不得的呢?通常的回答是党如何之伟大、光荣、正确,然而这一回答显然是
不得要领的。党的伟大、光荣、正确,只是表明了我们不应该反对它,这并不等于说我们
不可以反对它。譬如说两夫妻情深意笃,谁也不愿意分离,但与此同时他们各自仍然有着
离婚的权利。这就是说,对于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反对它无疑是错误的,但那却
是合法的。换句话,“反党”决非罪名。在把“反党”视为犯罪的地方,不是别人,恰恰
是“党”,严重地违反了共和国的基本精神、违反了宪法的精神、违反了自由民主的精神
。
在《论言论自由》中,我曾经指出:“一个政权只有在符合人民的愿望时,才有存在
的理由。这就必然要求,最起码的,人民可以毫无顾忌地表示对这个政权的真实态度,换
言之,这个政权就决不能禁止人们发表反对自己的意见。一个有权禁止一切反对意见的政
权可以担保自己永远被‘人民’所拥护,因为它把所有反对自己的人都排除在‘人民’之
外。请大家想一想:如果一个政权宣誓要忠于人民,但是究竟谁算‘人民’,谁不算‘人
民’,又必须由这个政权自己来划定,而它正是以别人是否拥护自己为标准,这不是一种
赤裸裸的循环论证吗?假如这套逻辑可以成立,天下就没有一个不受‘人民’拥护的政权
了!”
⊙ 谁掌握最高权力,谁就可以扣人罪名
是啊,长期以来,善良的中国人实在是让“反党”这顶千斤大帽子困扰得太久了。你
只不过是提出了一点不同意见,“反党”的大帽子便立时飞来,这就使你陷入了十分尴尬
的处境:要么,你只有放弃你的观点,至少是保持缄默,以此来证明你并无意于“反党”
;要么,你起而抗争,特别是起来反抗“党”对你施加的迫害,但这种做法既然是和“党
”发生了正面冲突,结果便是落实了你的“反党”罪名。当人们围绕着你究竟是不是反党
而争论不休时,他们忘记了去冷静地想一想,一个公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反对执政党?一个
执政党,有没有权力因为某位公民反对它而对之施加惩罚?这才是问题的要害。至于说那
位公民究竟是不是真的反对党,那倒是第二位的问题。
一个社会缺乏公民概念、缺乏自由民主意识的最明显的标志是,当着某一政治事件发
生时,人们总是不能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真正关键的一点上来,例如,公民的权利问题
,言论自由权利问题,而是纠缠于其它较为次要或从属性的问题上。这个现象不改变,中
国的民主化将无从推动或导入歧途。
⊙ 政权必须承认:人民有公开反对的权利
下面,让我来解释一下我标题的两句话。这两句话是我在今年九月十二日在哈佛举行
的留美同学“知识分子、民主与现代化”讨论会上发言时提出的。
“我愿意拥护一个可以反对的政权,我坚决反对那种只准拥护的政权。”
先说后一句。一个政权,只准别人拥护它,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知道,“拥护”是
指在选择的基础上对某一事物所公开表示的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它是意志的一种主动状
态。可见,只有在人们可以不拥护的情况下,“拥护”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只准拥护
”所要求的并不是真正的拥护,它要求的不过是无条件的顺从而已。显然,这是对理性尊
严的极大侮辱,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否认。因此,对于那种“只准拥护”的政权,一个公
民的最起码的责任就是坚决反对之。注意:在这里,我们要反对的一点,乃是这个政权的
不容批评,不容反对,那和它所推行某些具体政策(工业政策、农业政策一类)并不相关
。这就是说,即使这个政权目前所采取的具体政策都恰巧(的确恰巧,因为不存在任何必
然的联系)和我这些问题上的主张一致,我也必须反对它。因为这里涉及到的是权力的合
法性或曰正当性这个更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我作为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的问题。换句话,
我必须拥有反对这个政权的权利,即使我赞同它眼下推行的几乎每一个政策。
我的前一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政权承认人民拥有反对它的权利,那么我认为我们
就不妨从总体上,也就是从它的基本制度和结构方面,对它表示拥护。我们当然会继续对
我们认为是错误的政策进行批评,对我们认为是有缺陷的地方加以改善,当某一个领导者
或是某一届政府,其政绩不能为大多数人所满意,那么人们将通过正式的途径予以更换。
如此等等。
具体谈到今天国内的情况。我以为,我们无疑正处在一个极为重要、也极为困难的转
型时期。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停止了过去那种动辄把人打成“反党”并
对之残酷迫害的做法;另一方面,它至今尚未公开承认人民拥有反对自己的基本权利(当
然必须依照一定的形式)。越来越多的人们懂得,自由民主不能依靠领导者的恩赐而只能
依靠我们自己的争取。我要提起注意的一点是,一旦人们通过和平的方式获得了一种自由
民主的局面,那很可能不仅仅是社会方面奋斗争取的结果,同时也是当政者明智抉择的结
果。这就是说,假如我们的当政者能为时未晚地明确承认人民的表达自己政治意见的自由
权利,那么,我们应当十分慎重地、理性地运用这种权利。民主,需要稳步渐进,不能够
搞“不断革命”。我们既要坚定,又要克制。
⊙ 一个坚定明确而又通情达理的立场
无论如何,有一种态度是我决难赞同的。那就是,对只准拥护的政权曲意拥护,对可
以反对的政权一味反对。前者帮助维持了一个极权专制政权的继续存在,后者则使得一个
稳定有效的民主政府成为不可能。
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民主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工作。困难之一便是人们很难为自
己确定一个恰当的立场。本文旨在提供这样一种立场。这种立场是足够的明晰和强硬——
当其面对着极权主义因素的时候;它又是十分通情达理——当其面对着民主改革的因素的
时候。坚持这种立场,我们便无需乎介意某些权势者可能给我们加上什么“反动”的罪名
,因为他们加上这种罪名,无异于公然宣称他们自己不容批评,不容反对,因此正好证明
我们的反对是完全正当。坚持这种立场,我们也就不必担心会招致那些开明的当权者们的
猜疑或是给他们帮了倒忙,因为我们的这种立场无疑是促进民主化和平而理性地实现的有
力保障。
我希望这一立场能得到更多的理解。
(《中国之春》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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