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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杨事件”对话之六——欺骗的性质和财产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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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杨事件”对话之六——欺骗的性质和财产的来源
赵平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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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吴杨事件”对话之六——欺骗的性质和财产的来源
(383 reads)
时间:
2002-1-30 周三, 上午1:59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吴征杨澜事件”与网友的对话之六——欺骗的性质和财产的来源
赵平波
【多维新闻社30日电】赵平波来稿/“吴征杨澜事件”揭露到今天,大概已经没有人怀疑,吴征和杨澜在诚信方面的确问题严重,这已经远远不单纯是假学历、说大话的问题,他们的所作所为还涉及到商业上的欺诈行为——我在对话之四和之五的分析已经阐述了,吴征和杨澜的谎言之背后的确含有商业动机。但也有人认为,诚信问题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不说假话、没有欺骗就办不了大事。既然商场上许多人都在说假话,为何人们、尤其是海外人员仅仅关注吴征和杨澜的诚信问题呢?为此,本人认为,商业上的欺骗实际上包含两类,同谋性欺骗和坑蒙性欺骗,以上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商业欺骗行为,而吴征和杨澜可能还涉嫌更为严重的商业坑蒙性欺骗行为。
笔者先对同谋性欺骗和坑蒙性欺骗两个概念作一些简单的解释。例如,众人皆知,许多场合下,在中国购物开发票是一个价,不开发票则可获得一个更低的价位,这种欺骗行为实际上是买卖双方合伙坑害了国家的应得税收,但并没有伤害买卖双方彼此的信任,笔者称之为同谋性欺骗,它指的是买卖双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坑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在不少情况下,同谋性欺骗未必违法,只是在道义上应当受到谴责。所谓不说假话、没有欺骗就办不了大事,在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只是同谋性欺骗。但如果卖方以次充好,坑骗买家而谋取暴利,这就属于交易双方之间的坑蒙行为了,这种坑蒙性欺骗行为当然更不能让人忍受。很明显,后者的坑蒙性欺骗比前者的同谋性欺骗也更加会引起社会的众怒。
至此,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吴征和杨澜在商业诚信方面的问题到底主要归结为哪种类型的欺骗,同谋性欺骗还是坑蒙性欺骗?
首先,我们都注意到了以下现象:1)与吴征和杨澜合作的所有商家,居然没有一家站出来为他们说话的。例如,假如有人说出这样的话:我们珍惜与吴征和杨澜现有的合作,至于吴征的假学历风波、杨澜是否有夸张的故事,与我们现在的合作没有直接联系……,无疑这是对吴征和杨澜最大的帮忙,并且广大网友对这样说话的人也完全可以理解。迄今为止,这样为他们帮忙说话的生意同伙,按常理应当出现,但却一直没有出现。2)站出来为吴征和杨澜说话的并且是在口气上与他们相识的人士,目前只有以匿名身份出现的、在网上发表文章的Justice先生和姚明先生。至于记者撰写的对他们吹捧性文章,主题都不是为他们的诚信问题辩护,如2001年12月04日登在《华夏时报》的文章《杨澜与吴征:睿智、魅力、财富集于一身》。并且,对吴征和杨澜的吹捧性文章近一个多月以来也看不到了,而在2001年12月以前,这种文章是大量存在的。
进而,把吴征和杨澜的问题与赖昌星的问题做一些类比是有意义的。赖昌星事发以后,在中国当局已派“4.20专案组”进驻厦门的前提下,居然还有人保他,让赖昌星在中央专案组的眼皮底下溜走。这又说明了什么?可见,赖昌星的商业欺骗行为主要是走私,无论涉及的金额、造成的危害有多大,这还只是属于同谋性欺骗。所以,赖昌星的商业伙伴们还是“讲义气”的,一直在帮他的忙:因为赖昌星的所作所为,坑害的只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他生意上的同伙。
所以,以上吴征杨澜的无人帮忙现象,以及和赖昌星案的类比表明,吴征和杨澜可能涉嫌坑骗了他们生意伙伴的,这是在性质上是属于更加可耻的坑蒙性欺骗行为。
其次,吴征先生口口声声说(如2001年12月3日答《北京青年报》记者问所陈述的),他的第一桶金来自于开咨询公司来自于所谓协助“企业购并”,以后就是通过公司上市并通过资产重组获得了更多财富。那么,一个合理的推测就是,吴征和杨澜在2000年3月收购良记集团借壳上市的3500万港元就来自这一协助“企业购并”之行为了?笔者认为,这当中可能就蕴含著某种坑蒙性欺骗。
我在与网友的对话之四中已经说明了,吴征先生在美国期间合法地挣到这第一桶金,是绝无可能的。本文再继续分析一下所谓的协助“企业购并”是什么一个概念,并分析一下咨询公司在做这项协助工作的时候,能够挣到什么钱。
所谓的“企业购并”就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合并成一家大企业。由于在外对客户能提供更全面、更优良的服务,在内有利于两个企业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所以“企业购并”可能会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和自身的工作效率。但在另一方面,由于两个企业由于文化理念不同、每个企业也有自身的包袱,合并以后亦可能增加冲突和摩擦,反而会降低效率,这样可能导致合并比分开单独经营的效果更差。为此,如果两家合并的企业都很庞大,就有必要通过一家咨询公司来协助这一“企业购并”:咨询公司将派人员对有意合并的两家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客户、管理等情况加以全方位地调查研究,最后给出一个合并为好、还是不合并为好的方案。所以,协助“企业购并”的咨询公司必须要有一批十分精干的行业专家以及经济师、会计师队伍来做这件事。最后获得的咨询费也由这批人员来均分。这种咨询费应当收取多少完全会有合理的规则,从中谋取暴利是毫无任何理由的。
为此,我们很难想象,吴征先生在1997年到2000年之间还在复旦大学攻读博士,其间一度在亚视担任行政总裁,又在一家不知名的新天地数码公司担任过总裁,怎么可能又同时开设这一家咨询公司来协助“企业购并”,并发了巨额的横财呢?而且,更奇怪的是,吴征到底协助了哪几家企业完成了“企业购并”,这绝不应当是秘密的事情,却一直是许多人都追问不出来的秘密。事实上,如果通过咨询公司协助“企业购并”都能挣到一桶金的话,参与购并的企业一定是资产丰厚的巨型公司,这种企业购并必将会惊动媒体的关注,企业的名字绝不可能是商业机密。
挣到了一笔巨款,如是通过同谋性欺骗获得的,合作的双方还可以继续合作,彼此的身份也可以公开。坑蒙性欺骗就不同了,双方已经结仇,还继续合作已没有可能,所以挣到钱的一方都无法再说出对方的名字——把过去的生意伙伴的名字都要当成秘密,就是因为如此。
还有网上文章分析,吴征是靠头脑赚的钱(杨澜在与记者谈话时亦多次这么说),提出了想法给企业,从而获得了第一桶金的回报。这无疑是“点子大王”之笑话的续篇,把资本市场的运作了类比于制作、生产一个小玩具所需要的“点子”,更是滑天下之大稽。首先,现代的资本市场集中如此之多的精英人物,这绝不是某一冷门的科学研究,怎么可能会出现众人皆醉、一人独醒的超人想法?其次,提出一个想法要得到商业上的实施,要动用多少人力、财力齐心协力合作才能发挥效果,想法的提出者岂能一人独获巨额回报?再退一万步说,你一个普通人,还没有干成大事以前,即便提出了美妙绝伦的资本运作之想法又会有谁去听?以吴征在收购良及集团以前的学识和经历,大概得先应聘去做一份“提想法”的工作,如策划、咨询的职位,然后才可能提出有人听的想法吧,那么,工资收入也就是“提想法”的回报了。
事实上,笔者就曾干过这种“提想法”的工作。本人96年在国内做博士后期间,得到一位老板的赏识,应聘做他的副总,是当时该公司唯一的博士,当年本人提出了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一些想法,并撰写过很厚的报告(后来这家公司在本人移民加拿大以后上市成功)。但本人当时得到的回报就是每月4000元人民币的工资(扣税以后为3686元),这在96年的中国都不算特别高的工资。通常的提想法者也就能获得一份打工的钱,自己开个小公司慢慢做大当然可能,但岂能挣到从事资本运作的第一桶金?当然,吴征可能是一个商业运作的奇才,吾等智商者不可比,尤其是本人还要借此机会表现一下怀才不遇,更是罪过。但吴征目前已是公众人物,让他把当年提出的何种想法,并由谁支付了一桶金的情况公开一下,是不是可以?
事实上,对吴征和杨澜1997年回国到2000年3月这段时间,大家可以简单地分析出他们的合法收入的大概数目。杨澜这段时间在香港凤凰卫视当节目主持人,收入能有多少?期间出了两本书,《凭海临风》和《我问故我在》,稿费能有多少?杨澜自称从未做过广告,顶多业余时间客串到别的地方主持节目,又能有多少外快?至于吴征,1998至1999年8个月的亚视行政总裁是他这段时期的最高职务,据1999年6月11日《联合早报》报道:“香港亚洲电视永远荣誉主席林百欣,去年出售亚视股权后一直不满亚视营运方法,状告亚视上层,揭露亚视的“糊涂帐”,并指责说,董事酬金原本应是每年65万,但吴征去年为什么得到257万元。”吴征的最高职务的这一年得了257万元,那么这3年内他得到的合法收入是多少,这是不难推算出来。无论如何,这与杨澜和吴征2000年3月收购良记集团的3500万港元是有巨大差异的。
阳光卫视网站介绍:吴征“于一九九八年六月至一九九九年二月期间曾任香港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洲电视")营运总裁。在亚洲电视任职期间,吴博士大大改善了亚洲电视在收视率及财政状况之表现。”事实上,吴征是由于一系列问题被赶出来的,并被香港亚洲电视永远荣誉主席林百欣告上法庭,林百欣指责吴征多拿酬金。
当然,这3500万港元可能是杨澜和吴征借来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的身价就没有如《福布斯》所刊出的8.5亿,因为这一估价完全是根据股票价值计算出来的,而股票价值依据的又全部是来自他们最初投入的3500万港元。另外,一方面借钱的人会这么傻,居然看不出上市的价值,投资时仅仅是借出去钱,而不要求以合资的方式分得一部分股票?另一方面,杨澜和吴征又岂能不说明一下,《福布斯》所刊出的财产不全是他们的,尚有借钱者的一份?这样重大的信息岂能不通告给股民?
可见,吴征和杨澜收入的合法性问题,是有颇多疑点的。笔者查阅了部分《福布斯》排行榜前100名的其他企业家,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合法性的疑点,如排行第一的刘永行几兄弟,他们起家于80年代初卖掉家里的自行车及电视机所得的1000元人民币,然后是通过一步一步地苦心经营而来的,排行第二的杨斌则来自他利用荷兰公民的身份早年在波兰做中国与波兰之间的贸易,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机会,当然加上他的商业头脑,使他挣来了2000万美元并从此发家。2001年《福布斯》排行榜前100名富人财产合法性的最大疑问者,就是排行第56位的吴征和杨澜夫妇。
据多维新闻社最近报道,杨澜女士最近将访问纽约,但愿她能对以上疑问向海外人士作个合理的解释。
赵平波(
[email protected]
)2002-1-29于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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