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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美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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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谈谈美式民主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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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12/05
文章: 2251
经验值: 71628
标题:
谈谈美式民主
(676 reads)
时间:
2015-10-02 周五, 上午12:38
作者:
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谈谈美式民主
楼下越网友关于两党制下的民主运作的思考提出了很有意义的问题,如他文章最后所说,这个话题还在民运朋友的讨论之外。理解不同的民主制度的确重要,其实西方的学者们已有很多讨论,尤其是关于美国式民主的缺陷问题,只是世界各地人民都有选择听自己爱听的声音的倾向,加上美国在美式民主下取得的伟大成就,批评的声音就被赞扬的声音淹没了。再加上本来就有人反对民主,赞同专制,批评美式民主弄不好就成了另一种“政治不正确”。当我们鼓吹实行美式民主时,恐怕多半忘记了一个事实:这东西中国人100年前就试过了,不顶用。
所以,中共坚持各国要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制度并非没有道理。不过,美式民主在中国实验的失败并不等同于民主制度一定不适于中国,因为民主制度不是美式民主一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不同于美式民主的民主制度;民主制下人民的生活普遍优于专制之下;中国人生活水平提高后要求参政的呼声不断提高;这些事实都说明民主制度是现代化过程里保障个人自由不可缺的制度,尽管民主制不是美满无缺的制度。正因为如此,弄清楚美式民主的特点对于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就是意义重大的事情。
一、民主是什么?
人是自由的,自由意志的反映就是千差万别,所以自由只能是个人自由;但人却同时是社会的,只能在社会中实现个人自由,因此需要有社会制度来保证社会里每个人都有同等的自由权利,否则社会就陷入混乱。而保证这个制度的运转需要通过强制,此即社会管理权力。社会管理权力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是关于社会秩序的秩序问题,是最高秩序问题,解决的办法种类繁多,民主制是其中一种。
关于现代民主制的理论总结起来就是:
1、社会管理权力属于全体社会成员;
2、社会成员选举代表行使该权力。
----此为民主的原则。
在此前提之下,又有关于具体的权力设立和行使的原则:
1、维持社会秩序的权力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实现;
2、宪法规定具体法律的制定原则。
----此为实现民主的法治原则。
在上述法律至上的原则下,又有:
1、维持社会秩序的权力必须分为立法权、执法权、行政权;
2、以上三权的行使必须分开,避免权力因集中而造成滥权。
----此为如何实行法治的原则。
这样一来,我们就看得很清楚:分权的法治是民主的精髓。对于民主的基本理念“社会管理权力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一个不言自明的隐含的期望是:社会秩序的维持既要公平,还要有效率。再公平的秩序,如果没有效率不可实行,那就等同于无政府主义,只能引发混乱,还不如不公平的专制。
理解了这些,我们就可以来比较总统制民主与议会制民主了。
二、总统制民主与议会制民主(Presidential System vs. Parliamentary System)
我们讨论的实行民主制度(或专制制度)的现代社会名字叫国家(state),维持国家秩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这个机构叫政府(government)。国家和政府不是一回事,国家有人民、疆域、政府,政府因此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要通过政府来代表,所以政府经常就自称国家。国家政府的组成可以变动,国家的人民和疆域的组成也可以变动,但却十分困难,远比变动政府要困难。(不过这说的是正常的和平时期,打起仗来就是另一回事了。)政府实行的制度中,民主制是一种,分为两类。
1、总统制民主
这样的制度主要在美国和南美国家实行。有的国家如中国也实行总统制,但是由于没有遵循前面第一节所描述的那些民主原则,所以不归入总统制民主。
总统制的特点是:总统是国家的代表,同时又是政府中立法、执法、行政三权中掌握行政权力的人;总统和议会代表都是通过独立选举产生;总统的地位相当于早期欧洲国王治国时的君王,不过是民选任期制而已。
2、议会制民主
这样的制度在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实行(法国是半总统制),欧洲以外的日本、印度、土耳其等主要民主国家也都实行这一制度;台湾也早已改变民国初期的总统制,有行政院行使行政权,行政院长虽然由总统任命,但其正式任命和罢免要由议会进行,所以政体不应看作总统制。
议会制的特点是:总统或国王是国家的代表,但是政府的三权中的行政权归于总理。而总理是由议会选举的,议会是由多数党(或多党联盟)控制,总理就是多数党领袖,所以总理又对立法权(即行使立法权的议会)有实质性影响。三权中真正独立的因此是执法权(法院)。
明乎于此,我们以美英两国为例,比较其总统和首相的权力就不难看出,
1、美总统与英首相都有相同的行政权力;
2、英首相同时可以按章程要求自己政党(或党联盟)在议会中支持自己的各种法律提案,美总统则要通过自己的个人政治能力来影响议会;
3、美总统可以通过提名最高法官来影响执法,英首相则没有这种影响,此项权力还是归于英女王。不过女王是根据首相的举荐来任命,但首相举荐的人又必须是专门选择最高法官的委员会所推荐的人,不能自行举荐意中人;
4、美总统是任期制,罢免要通过弹劾,所以上台后不会因为施政原因下台;而议会制下的英首相实行信任制,议会可以因为对首相施政不满意投票不信任将其随时赶下台;如果首相与议会不和,议会又没有能力赶走首相,首相还可以解散议会,重选议会。
从上面比较可以看出,议会制下的政府首脑权力较大,行政权和立法权不是完全分开,政府权力的行使几乎完全由当选的政党负责。这样一来,就避免了总统制下常有的总统和议会分属两个政党而出现的“党争”,但这并不等于议会制下就没有利益不同的争论,而是总统制下出现的“党争”僵持在议会制下都通过“倒阁”化解了。所以议会制民主给人的印象是不如总统制稳定,尤其在经济不好时政府施政容易招致批评,首相(总理)下台频繁。但从民主的原则来衡量,评价恐怕就不一样了。
三、美式民主的内在矛盾
从前面两节的分析,读者不难看出,在“社会管理权力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社会成员选举代表行使该权力”的原则下,既然议员是民意代表,让议员来制定法律和选举行政首脑当然是逻辑的选择。对比之下,民众一面要选出民意代表,一面又要另选出行政首脑来管理国家的日常事务,这在逻辑上就说不通。其次,在实际运作中,既然议会要制约总统,这个制约在议会和总统属于同一党派与分属对立党派时就会有不同,难道这种制约应当是此一时彼一时的吗?原则是什么?
所以,如我在《中国已经走在转型路上(7)》中所介绍,总统制民主实际上是在继承英国已经废除了的旧制的基础上,以总统取代国王的做法,差别只在总统是任期制的而已。从逻辑上说,一旦议会和总统分属两个党派时,等于是直接否定了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因为这时谁也说不清究竟谁代表多数,在实际的权力行使中,对于分歧只能靠协商妥协,而多数决定本来就是因为无法协商妥协才有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所以就出现了荒唐的结果。
两年前,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在医改法案上发生分歧,两方都不妥协,结果导致议会通过拒绝给行政部门拨款将联邦政府的行政运行关闭16天,除了成了世界上的笑话,又对问题的解决有何助益?引起不满的是需要政府服务的多数民众,总统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反倒更加不妥协,2014年不顾议会反对,签署一系列移民法案,议会又有人威胁要把政府关门,还是议会领袖看出了这样做的问题,最后在政府关门前11小时把钱批了才算没有再出笑话。
比较而言,这些做法和民国初年国民党制衡袁世凯有何不同?当年的德国魏玛共和国、法兰西第五共和国都出现过总统和国会撞车的问题,对于国家后面的发展的影响都是灾难性的。上世纪70年代南美国家如智利民主化中出现的危机,也是和实行总统制民主分不开。后来的法国通过给总统增权来避免议会的制约解决总统制问题,德国则是改革为议会制,南美国家也有在进行不同的改革。
美国的总统制至今是成功的,这与美国独特的文化传统有关。也许美国的总统制还会长期运行下去,也许会改革,但这都与中国是否应当仿效美国的总统制民主无关。而民国初年的共和失败也不应当是中国人拒绝民主的理由,中国需要民主,但如何实行民主是一个问题,需要我们讨论。对于希望中国民主化的人来说,我以为认识美国式民主的内在问题是必须补上的一课。
作者:
河边
在
驴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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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谢韬】联邦制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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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lih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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