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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帖]杨继绳:致炎黄春秋社委会和全体读者的告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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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帖]杨继绳:致炎黄春秋社委会和全体读者的告别信   
所跟贴 [转帖]杨继绳:致炎黄春秋社委会和全体读者的告别信 -- 老哈 - (6999 Byte) 2015-7-16 周四, 上午12:39 (497 reads)
本本




性别: 性别:男

加入时间: 2014/01/05
文章: 150

经验值: 5640


文章标题: 补齐 (117 reads)      时间: 2015-7-19 周日, 上午1:08

作者:本本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对有些文章为什么“违规”不理解


《警示通知书》附件中列出了37篇“违规”文章:
《我所认识的贪官王守业》、《必须澄清的一桩重大事实》、《江青对公安机关怨恨的由来》、《耀邦同志论党内两类矛盾——谈谈对当前反腐败的认识》、《文革中广州街头“吊劳改犯事件”调查》、《长沙知青大逃亡》、《再说吴江意外遭遇》、《鄂豫皖白雀园大“肃反”》、《探寻1959年河南商城“死绝村”》、《我与中央统战部六局》、《谭厚兰曲阜“讨孔”记实》、《对法治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两件事》、《清华大学工宣队始末》、《自封的“半个红学家”江青》、《出兵朝鲜的决策过程及动机分析》、《探“高饶反党集团”与党内斗争模式》、《九一三林彪要飞到哪里》、《沿海发展战略的形成与实施》、《邓小平与“5·13讲话”》、《参与胡耀邦追悼会的回忆》、《1984年胡耀邦对文艺工作的指示》、《顾骧谈思想解放运动》、《批判“资反路线”和陶铸倒台》、《我与学习与批判等刊物》、《胡乔木在文革末期》、《从“首都兵团”到中学红卫兵》、《林立果现象的历史追问》、《苏联末日实录》、《“准则”:重构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器》、《华国锋谈史传写作》、《从“邓小平论文艺”到“邓小平论文学艺术”》、《上海档案里的反革命》、《冤案是怎样酿成的》、《我当律师的一段经历》、《“长治号”起义的前因后果》、《我参与处理“揪刘火线”》、《评王力反思录》。
我们认真研究了这37篇文章,不知道其中有些文章为什么“违规”。
《我所认识的贪官王守业》选自《张金昌将军回首往事》一书。张金昌这本书2012年出版,书中有前军委副主席迟浩田上将题写的《书敬张金昌将军:浩然正气》,有洪学智上将、张震上将为此书写的题词,还有赵南起、傅全有、王瑞林等多位上将与作者张金昌合影的照片。我们不理解,从这本书上选出的反腐败的文章,为何“违规”?
《耀邦同志论党内两类矛盾——谈谈对当前反腐败的认识》是胡德平写的。胡耀邦讲话发表在1986年7月1日的《人民日报》,胡德平这篇稿件在2014年10月31日在《新京报》上发表过。这篇文章为何列入“违规”?
还有揭露江青的两篇文章、揭露张国焘的《鄂豫皖白雀园大“肃反”》以及对基层的几篇调查文章列入“违规”,我们也不知所以然。

如果按15条报备,杂志无法办下去


《警示通知书》指出37篇“违规”,其依据是《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1997年新闻出版署新出(1997)860号)。这个“办法”列出15个方面的选题必须报备: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8,涉及中共党史上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选题;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统战对象的选题;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11,涉及中国国界和各类地图的选题;12,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图书的选题;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14,引进版动画的选题;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15条中的第1、2、3、4、5、6、7、8、9、10条几乎覆盖了近、现代史的全部内容。凡是近、现代史专业的刊物,几乎每一篇文章都要备案。上报备案后,待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以后才能够发表。这些条报备范围,每一条都界限模糊,无法操作。
尽管如此,《炎黄春秋》还是尽可能地遵守这个“办法”。多年来,一直坚持每月两篇文章报备。报备文章的结果怎么样呢?请看:
2010年报备的稿件中,不能用与没有答复的占报备稿总数的62%;2011年报备的稿件中,不能用与没有答复的占总数的67%;2012年报备的稿件中,不能用与没有答复的占总数的80%;2013年报备的稿件中,不能用与没有答复的占总数的86%;2014年报备的稿件中,不能用与没有答复的占总数90%。总计:五年报备稿中不能用和没有答复的占总数的80%。没有答复的稿件中,有的两三年渺无音讯,如石沉大海。
这么大比例的稿件不能用和不答复,不是因为审查部门不负责任,而是审查工作有困难。稍有风险的稿子因怕负责任,宁可枪毙,也不愿放过。有些好文章不同意发,又于理不合,只好拖着不表态。如果所有的报刊和出版物都按15条报备,审批部门的工作量就太大了,他们怎能按期答复呢?
由于按这15条报备缺乏可行性,多年以前,《炎黄春秋》杂志社反复研究,摸索出了一个执行15条的变通办法,这就是杜导正社长归纳的“八不碰”:六四,三权分立,军队国家化,法轮功,现任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民族问题,外交问题,等。“八不碰”实际是一个负面清单,是新闻出版改革的一种成功的尝试。
多年来,新闻出版总署和主管主办单位认可了“八不碰”,《炎黄春秋》才得以办下来。难以理解的是,4月12日,两位司长在下达《警示通知书》时表示,不承认“八不碰”,强调要坚持15条,这就使杂志进入了困境。如果按15条报备,不仅仅是《炎黄春秋》,恐怕所有的历史类杂志都无法办下去。
贵总局这一行为,使我们感觉到,与前年相比,现在更加收紧舆论了。如果按这15条要求,前几年会有更多的稿件“违规”。虽然当时新闻出版总署也曾就一些文章发出过几次《警示通知书》,但没有像这次投出“集束手榴弹”,显示如此强大的威慑力;多年来,新闻出版总署没有否定“八不碰”,没有坚持15条。15条规定“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必须备案以后才能够发表。前些年,《炎黄春秋》发表了多篇新华社驻“兄弟国家”的首席记者的文章,都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也没有人说“违规”,为什么现在要大踏步地倒退?18届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舆论环境应当更加宽松,为什么贵总局却收紧了舆论?这是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

要求杂志执行15条,不是依法治国


贵总局向《炎黄春秋》下达《警示通知书》时,两位司长一再强调,你们的这一行为是“依法治国”。依什么法?《警示通知书》第一条称,该“警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是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1997年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7)860号)。这是不是依法治国?我们请了几位权威的法学家论证,论证的结论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正因为有了这一条,我国官方对外不承认有报刊审查制度,只有“备案”制度。什么是“备案”?据中顾法律网(2011-07-02)等法律专家的解释,“备案”是行政相对人(指属于行政部门所主管的单位——如《炎黄春秋》)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备案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知会行政机关,而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再许可。“备案”也只是事后提交,而非事先审批。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炎黄春秋》是早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创办的合法期刊,其所发文稿不能再要求、也无须都送新闻出版总署事前审批后才能刊登出版。这本杂志在出版后已送出版署阅存,就是“备案”;出版总署经抽查审阅发现问题后可以依法处理,但不应事先审批。你们把“备案”变成了审批,不仅违背了宪法第35条,也违背了“中国没有报刊审查制度”的对外承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至高无上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此,违反宪法的法规,应当是无效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1997年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7]860号)违反了宪法第35条,它的有效性值得质疑。虽然中国现行宪法没有可诉性,但是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也不能有意违宪。
我国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一)款关于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规定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表明,行政法规必须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才能制定,没有制定相关法律以前(即无法律可依时),不得制定行政法规(除非有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由于迄今我国人大尚未制定出版法(法律),国务院在2001年12月12日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法律(出版法)可据,却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这在立法程序上是越权的非法之法(法规)。其立法主旨和内容也不是根据宪法第35条保障“出版自由”的精神,而只是着重于“管理”与限制自由。因而这个法规实质上也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一次署务会议通过,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说是“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然而,如上指出的,国务院这个条例(行政法规)并无出版法(法律)为根据,法规本身属于越权立法,应视为无效法规,则其下位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也应是越权或无效的。
同理,新闻出版署1997年10月10日发布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属于所谓规范性“红头文件”范畴,连“部门规章”级别都够不上。当时既无全国人大的出版法(法律)可依据,又无相应的行政法规可据(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是2001年12月12日才通过的),甚至也没有它的上位规章作依据(出版署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在2005年9月20日才通过,12月1日起施行)。可见该“办法”的发布无任何“上位法”(法律、法规、规章)可依,纯属新闻出版署自己依其管理需要与便利而擅自制定。在制定程序上完全是“超前”越权。何况该“规定”通过后迄今已达8年,这期间未见它根据后来已发布的上位法规、规章,依法作出相应的、与时俱进的修订。对早已改旗易帜的东欧国家还称“兄弟国家”,可见它是过时的。因此该“办法”属于违法(违反立法程序)之“法”;又未按后来已有的行政法规修订,应属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由此,贵总局依据以上越权无效的法规、规章以及“办法”对《炎黄春秋》所下达的《警示通知书》是于法(法律)无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你们这一行为不能说是“依法治国”。

改变主管主办单时的协议不能撕毁


2014年9月10日,时任中宣部常务副部长雒树刚主持四部委联系会议,在《炎黄春秋》杂志社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改变《炎黄春秋》的主管主办单位。随后,有关部门背着《炎黄春秋》杂志社在一个星期内就办完了变更手续。对此粗暴的行为,炎黄春秋杂志社进行了顽强的抵制。随后,新的主管主办单位文化部艺术研究院和《炎黄春秋》杂志社经过几个月的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了几点协议。这个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炎黄春秋在遵守现行宪法、坚守“八不碰”的前提下,主管主办单位在编辑、人事、财务方面,给《炎黄春秋》充分的自主权。
时间才过半年,贵总局就完全漠视《炎黄春秋》和文化部艺术研究院的这个协议,剥夺了《炎黄春秋》在遵守现行宪法、坚守“八不碰”的前提下,享有的编辑、人事、财务方面充分的自主权。这种作法既不尊重《炎黄春秋》,也不尊重文化部艺术研究院。这一作法将《炎黄春秋》逼向绝境。
《炎黄春秋》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为《炎黄春秋》开辟了生存空间。《炎黄春秋》创刊24年来,全心全意地为改革开放助力,一向遵守宪法法律,从而得到广大读者的支持,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我们没有做什么推广发行工作,发行量却达近20万份,绝大部分是自费订阅。一些订阅者,迫不急待地等待每一期到来。有的地方老干部中心和养老院还组织了阅读小组,杂志一到,就集体阅读、讨论。《炎黄春秋》编辑部经常接到全国各地的来信和来电,给我们以极大的鼓励。如果不承认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进步,还用改革开放以前的条件来要求,则《炎黄春秋》无法继续办下去,这既违背了改革开放的方针,也为民意所不容。
万马齐瘖究可哀。请贵总局高抬贵手,给深受广受读者欢迎的《炎黄春秋》留下一小片生存的天地。
以上陈述,望贵总局明察。
杨继绳
2015年6月30日

作者:本本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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