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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再论波粒二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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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论波粒二象性   
所跟贴 再论波粒二象性 -- Truman - (2777 Byte) 2015-4-30 周四, 下午12:15 (839 reads)
潜水多年






加入时间: 2010/04/21
文章: 255

经验值: 10849


文章标题: 虽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杜鲁门总算是回复我了。望再接再厉,可别又掉链子哦 (270 reads)      时间: 2015-5-01 周五, 上午4:30

作者:潜水多年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小杜同学首先把我的质疑定性为“纠缠”,然后又羞答答地对自己的原文作了点修饰¸ 仅列两处如下:

A) 他把原文批芦笛的定性结论从“完全错误”,修改为“是完全不对”(我看也没啥区别,遮不了他的丑);
B) 把他原文中批改芦笛语录时说的:“如果改为: …. , 才是正确的”,修改为“如果改为: …. , 才基本上还是正确的”(Opps,咋改得不通顺了呢?那多余的“还”字恐怕是前次改的忘记删了吧?);

最后他又拿所谓的波尔语录来吓人,还耍赖道:“如果你不赞同我的表述,那你去和波尔争论”。可惜,杜鲁门拉大旗做虎皮,也还是遮不住他那小白嘴脸的。请各位耐心,且容我慢慢道来。

首先,我过去的三个提问(抄录如下),都是严肃的逻辑质疑而不是什么“纠缠”,有请杜鲁门一一作答:

1)反例是推翻一个逻辑论断的充分条件。请问你是否认可这一逻辑法则?若你答否,请说明你的高论。
2)你认为芦笛的表述是“完全错误的“ (or ”完全不对的”, whatever you like),请你能给出个反例来证明吗?
3)我先前给出的反例已经驳倒了你的表述,请问你能反驳我那反例吗?

其次,你羞答答地为自己定性的那句话,为啥把自认的“正确”,降级为“基本正确”了呢?应该是我那反例击中了你的七寸要害,让你不得不作的自我保护吧?如果你觉得那“基本”二字能帮你自保,就请告知那“基本”二字是要排除哪些“不属基本”的例外情况呢?恐怕就是我的那个反例不属你的“基本”吧?但我还能给你其他反例呀。你那”基本“总不能无限扩充吧,那可就违反逻辑同一律了哦。

你若是为修补你那模糊思维的前提表述 “在实验条件下”,为何你不直接了当地修改为我建议的“在同一实验条件下”呢?这不就能让我的反例(及我任何可能的其他反例都)失效了吗?

我很理解小杜同学不能如此修改的苦衷:若改为“在同一实验条件下”,不就与芦笛的前提几乎一样了,那不就是认输了吗? 事实上,就你这不情愿的顾虑都是错的。虽然“在同一实验条件下”比芦笛的“在同一条件下”仅多了两字,但你那“实验”二字也还是画蛇添足,是有害而无益的!我的第一个回帖还为照顾你的面子,说你不过是咬文嚼字大意也相差不多;第二个回帖才给出的反例证伪了你的表述(BTW, 我那反例显然是不能撼动芦笛的表述的,因为我的反例实验用了两套设备,所以不符合芦笛的前提“在同一条件下”)。

杜鲁门还不算太傻,已经自知理屈词穷。除了在原文上修修补补,他的Last resort就只能是拿所谓波尔的话来吓唬人了。但那不是更可笑了吗?不仅可笑而且徒劳,还暴露了自己剽窃他人语录为已有的无耻,且又有把我逼上梁山,请来了英文版的波尔语录,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就是小白知错后还拉不下脸向真理低头的恶果,也就是我早说过的 ---- 是自取其辱。

现在我可以告诉小杜同学的是:芦笛的表述与波尔的论述完全吻合。而且是惊人的吻合!

杜鲁门援引的中文维基实在靠不住。同样令我意外的是,杜鲁门的原文就居然就是从中文维基上抄录的,一字不差的吻合,也是“令人吃惊的吻合”(早知是抄的就该吃惊地问:“你为何不说明是援引的,而装扮成是杜鲁门理论呢? 大有剽窃之嫌!由此可见,小杜同学不过是只会在网上搬字的苦力而已)Anyway,我也不得已去查英文版维基原文(波尔在《自然》杂志的原文收费12英镑,恕不破费了), 学小杜同学抄录如下:

Niels Bohr regarded the "duality paradox" as a fundamental or metaphysical fact of nature. Sometimes the wave aspect was apparent, and sometimes the particle aspect, with the same kind of quantic entity, but in respectively different physical settings.

为照顾小白杜鲁门有限的英语程度,我先草译如下(还有请高人指点更正,最好是跟帖重译 - 在下先谢了):

“尼尔斯•玻尔认为, ‘二象性悖论’ 是自然界中一个即基本而又形而上的事实。有时表现为波的特征,有时表现为粒子(即同种量化实体)的特征,但只表现在各自不同的形而下的设置中。”

译注0,这里的‘二象性悖论’不仅指光,但包括了光的波粒二象性就足亦对比芦笛的表述;
译注1,这里丝毫看不到杜鲁门的“实验”(experiment)一词;
译注2,鉴于英文写作忌讳重复的特征,中文翻译就不得不把原文隐讳掉的“表现(或显现)apparent” 再三地重复出现。

再来谈谈我领会的波尔语录的两个要点:
A) 所谓“基本而又形而上”说的是,二象性是形而下物理学面对的基本事实之一,而其悖论特征则是形而上的,不干物理学的事。

B) 玻尔说,二象性只表现在各自不同的形而下的设置中。其表述与芦笛所说的“在同一条件下,光或表现其粒子性,或表现其波动性,不能同时表现出两个特性来”是完全吻合的。分析如下:
B1) 显而易见,玻尔的“有时表现为波的特征,有时表现为粒子的特征” 与 芦笛的“或表现其粒子性,或表现其波动性”是完全一致的;
B2) 不显而易见的是, 玻尔说的“二象性只表现在各自不同的形而下的设置中” 与 芦笛的“同一条件下不能同时表现出两个特性来”似乎略有不同;然而唯一的差别不过是二者互为逆否命题,所以逻辑上是完全等价的。(BTW,再次挑战杜鲁门,若不服此论就请尽快应战,别再打一枪换一地方。我剥你不懂装懂画皮的高论还有不少东东没机会出手呢。我猜你小白是没能力识别波尔语录和芦笛语录是否互为逆否命题的。你不反驳我可就没机会露脸了哦)

此外,我馈赠杜鲁门下台的那台阶“同一实验条件”,也仅是芦笛“同一条件”的真子集,即“同一条件下”已囊括了“同一实验条件下”的一切;而反之不然!所以,即便杜鲁门把原文的“在实验条件下”改为“在同一实验条件下”,我依然有反例证伪:在非实验的同一自然彩虹中(”同一”且”非实验”),小杜同学你不也还看不到到光的粒子特征吗?所以你那“实验”二字除了画蛇添足外,还能起什么其他有益的作用呢?你不懂装懂,还敢把这等愚蠢昏话硬栽到波尔的头上 ------ 丢人都丢到全世界去了!

大家说说,该不该打杜鲁门的屁股?他不仅丢弃了芦笛阐述中最为重要的“同一”二字,还画蛇添足地加了个有害无益的“实验”,而他这小白的错话还是从网上偷来的(援引他人又不说明,不是偷是啥?)。其实他最后也自知理亏了,才会先羞答答在自己的原文上偷偷动点手脚,再厚颜无耻地让我找过世50多年的波尔去辩论。唉,让我还咋说他呢?还是劝他把此文作为镜子照一照自己,然后自我评价一番吧。

无知无畏的小杜同学,还敢应战吗?

看热闹的都别走啊,让我们一起等着看杜鲁门该如何收场吧。

谢谢各位,能花时间耐心看完我码的这些字 ---- 到底是杜鲁门说的“纠缠”呢,还是在学着吹轱辘笛?

作者:潜水多年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潜水多年于2015-5-01 周五, 上午6:42修改,总共修改了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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