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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Ferguson事件说起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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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从Ferguson事件说起 (905 reads)      时间: 2014-12-12 周五, 上午12:14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从Ferguson事件说起

昨天和家人在饭桌上谈到近来的几件关于警察使用暴力的问题,引起我写此帖的想法,目的是澄清关于法治的一些观念。下面从我多年前亲历的一件事说起。

那时我来到美国已经有两年了,学会了开车,在学生朋友中算是不多的几个有此本事的人,所以某天就有一位朋友请我去帮他试开他有意要买的一部旧车。我和他一起到了卖车的人家,车主是一位中东来的学生,同意让我试开,不过要求朋友留在他那里,所以我就一人上了路。在学校的住宿区开了两圈,我想把速度提高点试试,就转上了大路。

没开多远,就见闪着警灯的警车跟在我后面,我还从没有被警察跟上过,心里很是紧张,赶紧转入路边的一个加油站停了下来。警察下了警车来到我旁边,告诉我我开的车后面没有牌照,然后就是履行检查我的驾照等程序。不知道究竟是我的什么神态引起了警察的好奇心,他问我是不是很紧张,我回答是的,警察就问我为什么,我再答说因为他是警察。

没想到我的回答引起了警察的兴趣,警察靠上我的车门说,我们聊聊吧。
警:看得出来你像是这里的国际学生,是哪个国家来的?
河:中国来的。
警:你在中国怕警察吗?
河:怕。
警:为什么?
河:因为他们是警察。
警:他们带什么样的武器?
河:不带枪。(看了一眼警察的枪。)
警:(惊愕地)不带枪?就带着警棍?
河:也不带警棍。
警:那么带的是什么?
河:什么都不带。

警察愣住了,又问了我两遍,然后又继续。
警:他什么都没有,那你为什么要怕他?
河:因为他是警察。

警察更来了情绪,要我出车来和他好好聊聊,然后我们就有一段我至今不忘的谈话,其中关于我在中国如果敢反抗警察可能遇到的后果,包括坐牢,杀头等等,以及我那时还回答不了的关于法庭的作用等等。警察不知究竟都从我这里了解了什么,反正他和我道别时说了几遍不可思议,还谢了我几遍。

现在想来,警察很可能是为美中两国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过程的差别所震惊,觉得难以理解。而我后来也逐渐理解了这个国家的法治系统,知道了该如何理解这里的执法中的暴力现象。

在中国这样的法制国家,法律的设计和执行都是有着明确的社会目的,简言之就是“维稳”-----维持社会稳定,自古以来就是这样。执法就是对被统治者施加暴力,让他们按照统治者的意愿行事。转入社会主义制度后,因为引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于是有了“人民警察”的概念(其他还有各种各样的“人民啥啥”),结果就有了如何处理警察和民众的关系问题。对于凡是先要考虑“好与坏”的国人来说,就有一个什么才是好警察的问题,结果当然是这个主观判断立刻引出概念混乱问题,出现了各种匪夷所思的现象,从严格执法到文明执法,从骂不还口到打不还手,甚至有新闻报道赞扬某交通警察执法时被人扇了耳光后还以敬礼,对方再扇耳光警察再敬礼的“动人事迹”。你如果把这样的事情说给美国警察听,人家如何能够理解其中的逻辑?

那么,美国执法的暴力行为的根据又是咋回事?从事实的角度来理解-----也就是以求真过程得到的相关知识来理解,执法就是强迫社会成员服从一种社会制度,警察就是执行这一强迫过程的人。在法治社会里,这是一个程序,通过具体的法律来规定。被强迫的社会成员有义务服从法律,也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尤其是具有“不经审判便是无罪之身”的权利。所以,当一个执法人认为一个社会成员违背了一项法律,如果这个社会成员“认罪”(即同意执法人的判断),这个社会成员就需要按前面说的法律程序说明他的立场;如果他“不认罪”,他也要按照程序说明他的立场,然后根据法律进入下一个程序,一直到通过法庭审判决定这个社会成员的罪与非罪。

这种设计的思想是抽象的,将一旦发生需要执法的情形时执法人的地位抽象为法治体系里的一个执行者,他既不是“人民的公仆”,也不是“人民的敌人”,他只是法律的强迫执行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迫社会成员按法律行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是人,相互之间会发生冲突,执法的程序设计中就包含了根据被执法人的行为变化对于执法人的不同授权,从开始的口头解说要被执法人主动配合程序的执行,到被执法人不配合时的强制动作,再到被执法人出现武力反抗时的暴力强制,直至生命受到被执法人威胁时杀死被执法人。

这样设计的结果是为了保证法律可以有效地执行和执法人的生命安全,是从“事实”出发,而不是从“善恶”出发。而一旦发生了暴力冲突,执法人受到指控时,执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前面所说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也是只有通过审判才能决定他的罪与非罪。

罪与非罪在法治的抽象下是一个“真假判断”,不是像法制下的“好坏判断”(违反了法律的目的为坏,便是有罪),所以查明被告人是否违法是关键。就警察使用暴力来说,关键在于查明警察是否是严格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法律程序使用暴力的,结果是,警察就无罪;结果不是,警察就有罪。如果一旦被告被判有罪,法官就有了行使“主观判断”的机会了,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在量刑范围上做出不同的决定。这里可以看出“真字开道”与“好字当头”的不同思维逻辑带来的制度设计的巨大差别。

那么把被执法人勒死了是否有罪?这仍然还是要通过“求真”来弄清楚这个合法的暴力动作是否有致人于死的可能,如果有,那就是这个暴力动作的设计问题,如果没有,那就要弄清楚被执法的人为什么会死。法庭和陪审团就是根据这样的逻辑来一步一步得出自己的结论的,Ferguson和纽约的警察都被认为无罪也是根据这个逻辑得出结论。但这不等于死者就白死了。如果警察无罪,那就是暴力动作的设计可能有问题,要证明这点属于民事诉讼,远比刑事诉讼的定罪容易,所以死者的家属还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败诉方常常会被判要求付出巨额赔偿。

法治国家里保证每个人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的权利,不同意审判结果的民众当然有权利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但是不会改变这种关于法治的逻辑设计。所以民众抗议在美国不是个问题,问题是有的人不懂这个逻辑,还有的人在我看来则是属于“腐败的民权人物”,他们把民权运动当作谋生的饭碗,住着豪宅,开着私人飞机,到处夸大种族歧视问题,不去告诉人们执法暴力的设计不当问题和制度性司法不公之间的区别,利用人们的无知、操纵人们的情绪为个人谋利,这才是危险的。

著名的黑人球星巴克利(Charles Barkley)就Ferguson的抗议活动对CNN发表看法,说,那些抗议者都是一些坏种(scumbags)。他的话虽然说得过分,没有区分其中的无知者和蓄意煽动者,但是很能反映“沉默的多数”的看法。

勇敢的心在下面提出美国警察和中国警察使用暴力的差别问题,此帖或能对你的问题有所解答。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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