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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自由谈 (十四)“天高皇帝远”-----从中国人的自由观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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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12/05 文章: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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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十四、“天高皇帝远”-----从中国人的自由观说起
密尔(John Mill)的名著《论自由》(On Liberty)出版于1859年,严复的汉译定名为《群己权界论》,出版于1903年,相隔仅43年。严复翻译该书时,在书中对于liberty的翻译一改他人所用的“里勃而特”以及当时可能已有的来自日语的“自由”,取柳宗元诗句“欲采苹花不自繇”的“自繇”二字的用法,并说明“由繇二字,古相通假”,并进一步解释说,“中文自繇,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然此自是后起附属之诂,与初义无涉。”又说,“为善为恶,一切皆自本身起义,谁复禁之!但自人群而后,我自繇者人亦自繇,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自繇为界,此则《大学》絜矩之道,君子所恃以平天下者矣。穆勒此书,即为人分别何者必宜自繇,何者不可自繇也。”
严复的这番话,除了彰显他对密尔思想的深刻理解,也表明他知道当时的汉字里还没有与liberty对应的词,“自繇”并不对等密尔讨论的liberty,换言之,由“自繇”发展而来的今日我们所用的“自由”并不对应密尔的“自由”。如果考虑到自由主义思想自密尔以来150多年的发展,我们更有理由怀疑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自由”到底存在哪些歧义。
回到中国人的自由观,我们是否可以问:没有自由的概念是否就不存在自由的状态,或许这个状态或类似的状态是以不同的语句表达的。当我更多地了解了关于自由(liberty或freedom)的含义后,我觉得其实中国人的生活中的确存在着自由的状态和相应的观念,最为典型的表述恐怕要数“天高皇帝远”这句话了。
网上“百度”来的对“天高皇帝远”的解释是:“天高皇帝远” 原指中央权力达不到的偏远地方。后比喻僻远地区,不遵守法纪的恶势力。现泛指机构离领导机关远,遇事自作主张,不受约束。
这个解释的最后一句“现泛指机构离领导机关远,遇事自作主张,不受约束”可以另外等效地解释为“远离权力,秩序失效,自行其是”(“机构”指行为主体),似乎这样的解释更容易说明问题。
这样分析下来,自然不难理解,“自行其是”是个体的行为,我认为它对应严复所说的“为善为恶,一切皆自本身起义,谁复禁之!”接下来我想分析二个问题:
1、为什么远离权力后秩序会失效?
2、“天高皇帝远”引入到“自由”的概念里该如何表达?
1、远离权力中心时发生的制度弱化现象
社会需要制度,复杂的大社会的制度都需要暴力的维持。在中国古代的制度设计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规定皇帝和地方领袖如何互动的制度,这部分制度当然也是靠暴力的支持。在古代交通不便的条件下,暴力的施行受到时空的限制,所以制度的维持随中央和地方的的距离增加发生弱化。但是,如果考察平头百姓和地方政府以及百姓之间的关系,难以结论说远离皇帝也会发生秩序弱化现象。所以,“天高皇帝远”的第一层含义指的是中央权力对于地方权力的束缚随地理距离增加而弱化的现象。
但是,中央制定的法律也的确存在弱化现象。吴思观察到:“我留心看过《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也留意过明朝初年更高级别的法规《大诰》如何制定,如何实施,如何实而复行,又如何架空撤销。”他又进一步提出,“在这些来回折腾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暴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
吴思的观察无疑是深刻的。但是,吴思讨论的是规则的制定过程里的暴力竞争,没有指明像《大明律》这样的法规为何不能稳定地施行。比较而言,为何古罗马制定的法律竟然到今天仍然在少数国家实行?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明白,规则除了其内容重要,其可操作性同样重要。
罗马皇帝和中国皇帝本质上都是专制皇帝,实行都是法制,而不是今天的法治。罗马的法制远比中国的法制成功的秘诀是罗马法律的可操作性远高于中国法制。首先是罗马法律把刑法和民法分开(社会中的民事纠纷通常远多于刑事犯罪),而民法对各种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的差别又仔细地加以区分。例如,11世纪重新发现的罗马民法中关于合同的履约,不仅规定借邻居的马要归还,同时还规定如果马被偷了,借方要赔偿;同时又进一步规定,如果马被暴力抢劫,则借方无须负责,即借方无须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保护贷方的财务;一旦这样暴力抢劫发生了,问题的解决就划入刑法的管辖。同时,对于法律的执行过程的程式也加以严格规定,保证程序的公正。比较中国的法制,王法的执行是地方官,法律没有刑法和民法的区分,细则缺乏,一切凭当官的主观裁判。所以一旦没了“包青天”,法律就成了摆设。百姓在这样的法制下生活,当然会觉得制定王法的皇帝太远,无法通过王法来保护子民。所以,“天高皇帝远”的第二层含义应当是指“王法”无法保护子民的现象。
我在本系列(二)中介绍过罗根认为中国缺乏“典章化”法律制度,他的批评的涵义应当是指我上面分析的这一现象。这种“缺乏典章化”的现象至今仍然相当普遍地存在于现代中国。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司法独立,也会催化司法腐败。
2、“天高皇帝远”在“自由”概念下陈述
在法制的制约力有限的中国古代社会,社会秩序的维系的主要责任自然就落到了伦理和习俗身上。由于伦理价值属于主观判断,即有严复所说的“为善为恶,一切皆自本身起义,谁复禁之!”的问题。没有上帝的权威,当然要靠君臣父子的等级关系来规范“自繇”。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皇帝”,每个人都有“天高皇帝远”的时刻,“自繇”当然免不了严复说的“放诞、恣睢、无忌惮”的行为。用现代“自由”的观念来界定它,我觉得“天高皇帝远”所反映的就是:“自繇”便是“我可以做我想做的事”。这恐怕就是中国人的自由观,而它也的确是“自由”的诸多定义中的一种。
人人都只关注“自己想做的事”(不同于“自己可以做的事”),社会自然会出现严复所说的,“但自人群而后,我自繇者人亦自繇,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用孟德鸠思的话来说,当一个人能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时,他人也当如此,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待续)
作者: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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