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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胡适《先秦名学史》中文版中的一个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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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适《先秦名学史》中文版中的一个低级错误   
所跟贴 真是不要脸之尤,那不是文章,是骚扰性跟帖,你反复跟帖,把叶挺的烂诗贴出来,又问她为何要下首阳山, -- 芦笛 - (149 Byte) 2013-11-27 周三, 下午3:16 (286 reads)
马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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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说不过了就动刀,子产也不例外。故中国至今辩不出个逻辑来,所以法治无门。 (244 reads)      时间: 2013-11-27 周三, 下午11:18

作者:马悲鸣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荀子宥坐篇:“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汝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则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案:孔子诛少正卯事,始详于此,而尹文子大道下、说苑指武篇、家语始诛篇俱本之为说,淮南子氾论篇:“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史记孔子世家:“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于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高诱淮南子注云:“少正,官名,卯其名也,鲁之谄人。”寻周书尝麦篇有大正之官,则少正官名之说有本矣,或则通谓之鲁大夫耳。

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哥拉斯与学生欧提勒士签订了教学法律的协议:学生入学时先付一半学费,毕业后第一次出庭胜诉后再付清其余一半学费。
可是学生毕业后迟迟不肯出庭打官司。老师收费心切,并且要在实际诉讼中考验学生,于是向法庭提起了诉讼。
老师认为:学生若败诉,则据判决必付费;若胜诉,则按协议也得付费;总之都得付费。
学生认为:自己若胜诉,则据判决不付费;若败诉,则按协议也不付费;总之都不付费。
名师出高徒!学生针对老师的论证,提出了方法完全相同而结果完全相反的论证。老师做梦也想不到学生初上法庭运用“辩证法”就已炉火纯青。
这可难倒了法官!若判学生不需付费,则学生胜诉,但据协议又必须付费;若判学生付费,则学生败诉,但据协议又不需付费。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师生是两可解释,对于法官是两难判决。这样的结论大家都不能接受,而且长期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故称之为“半费诉讼”悖论或称为[1]普罗塔哥拉悖论。

若是孔子或子产,早一刀把学生杀了。

我仿佛记得茉莉称忠孝不能两全后,我是讥其不孝,而非阿Q。

作者:马悲鸣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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