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分钟之后,整个事情发生了巨大地戏剧性变化。(写到这再也写不下去,头痛得厉害,让我再重新回忆这一天的事情无论如何做不到了。以下是第二天补上的。)李警官突然声色俱厉地:XX,你现在是一起重大贩毒走私案的主要嫌疑犯,我们已经抓到一个叫张成军(我当时没记住这个人的名字,是后来确认的)的人,他已经招认你是同伙,并且是由你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向国外转移赃款。你在建设银行的赃款有268万,已经转移到加拿大和台湾36万,但在中途被截获。现在有17名受害者状告你退回赃款。你要老实说,你认不认识张成军,你到武汉市干什么;你要据实回答,否则后果将是十几年的监狱甚至到死刑。晴天霹雳!我一下就被打蒙了。我说我既没去过武汉,也没有在国内开过任何银行账户,这完全是冤枉、诬陷;你们可以去查!他说,我们会查清楚的。但是你自己要想清楚,如果到时候查出来,那后果将是很严重的。我说你们就是判我一千年刑、枪毙我,我也是这句话,这件事跟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根本不认识这个张什么人。我们的对话记不清进行了多长时间,然后李警官说要进行笔录,让我一切如实说来(我被气昏了头,已经记不清笔录是在他审讯式的问话之前开始的,还是现在)。他问了我的身份,包括护照号码,经济状况,主要是银行账户和可以马上动用的现款金额数。我说我在中国没有银行账户,在美国有两个,都在Bank of America,即美国银行;一个是我和我丈夫共有的,可以随时动用的大约有X至X万美元(我同时解释,我家里的这些事完全是我先生操持,我不是很清楚具体的数);还有一个是在我自己的名下,可以动用的大约是X万元左右(具体数我也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