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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引旧作介绍议会政府与非议会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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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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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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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所谓“法治”,用一句话就能说清楚:“作为社会契约的法律在国家政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supremacy),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政府只能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管理国家,换言之,政府不过是法律的物化。”
在这个意义上,英国乃是世上实行法治最彻底的国家。我已经在《总统制和内阁制》中介绍过英式民主和美式民主的区别,其中一条是,英国实行的内阁制并没有完全实行三权分立,其中内阁既是行政班子,又参与立法。有趣的是,这反而限制了行政首脑的权力,使得英国首相远没有美国总统威风。
在美国,立法是国会的事,国会通过立法后,必须经过总统批准(ratification ),这其实是美国国父们从英国带过去的传统,总统的批准相当于英国国王的“皇家同意”(Royal Assent)。如果总统不同意,他可以采用两种否决方式,亦即“口袋否决”(Pocket Veto),也就是咱们皇帝的“留中不发”。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国会休会前夕。如果总统使用这种方式,则该法案便被永久性否决,国会不能再度提出。第二种方式则是在国会开会期间否决,此时提案便被打回到国会去。如果国会坚持,并获得2/3以上多数通过,则总统无权再否决,该提案也就变成了法律,总统必须执行。
由此可见,总统虽然没有立法权,但他可以否定国会的立法。而在英国别说是首相,就连国王也没有这种权力。而且,说总统没有立法权,也只是理论上才成立。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他可以下达各种行政命令。例如当年六四后决定给所有中国学人绿卡就是老布什的行政命令规定的。英国首相根本也就没有这种权力。
总统的行政权力还远远不止此:他有权任命多达6000名各级官员,虽然这些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同意,但主动提名权在他而不在国会,这可是极大的实际权力。就连对外采取军事行动他都可以巧妙地绕过国会。虽然宣战需要国会2/3以上多数同意,但他可以用不宣而战的方式把国家拖入战争,约翰逊总统介入越战就是个例子。
总而言之,美国式的法治,只在于宪法规定了一个大框架,总统只要不出那个圈子,怎么施政就是他的自由决定。这种法治给了行政元首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更能体现出领袖的个人才能和风格来。
英国的行政班子亦即内阁则很不一样。所谓国会,其实也就是下院(后文还要详细介绍),议员是从各选区选举出来的,大选至少每5年一次。哪个党获得大多数议席,该党就被称为“政府”(The Government,那涵义和中国以及美国的不大一样),坐在会议主席(Speaker)的右手边,而少数党则坐在对面,称为“对面(反对党)”(The Opposition,语带双关,既是指位置,又指政治立场)。下院如同两个阶梯教室面对面地拼在一起,政府的内阁坐在前排,非阁员的该党议员则坐在后排(Back Bench)。类似地,反对党的影子内阁阁员坐在前排,而非阁员议员坐在后排。“政面”与“对面”的专业就是天天坐在那阶梯教室里吵闹,这种场面在美国根本见不到。虽然美国国会也有监督总统行政的功能,但那并不是天天必作的广播操。
那么,行政班子(内阁)怎么管理国家呢?和总统内阁不同,他们没有多少自由发挥的余地,几乎每个重大施政措施都得经过立法这道程序。因此,内阁的行政工作,其实主要也就是制定各项立法,虽然在理论上凡下院议员都有权提出法案,但因为“政面”囊括了多数议席,“对面”提出来的法案一般无法通过,只能起到唤起大众警觉的作用。
因此,英国的多数法律,其实是“政面”也就是内阁提出来,经过三读辩论,表决通过后,才变成法律。这严格的程序规定了政府施政必须有法律依据,使得行政班子必须以立法方式管理国家,剥夺了政府首脑根据个人意志采取重大措施的可能性,在我看来乃是最彻底的法治,使得个人独裁根本就无可能发生,虽然它同时也导致了低效率,并造成了法律的繁多。只有天才大概才弄得清楚议会到底通过了多少法令:)
——《英国民主政治简介》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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