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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分享]英国奉行的习惯法模式:《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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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分享]英国奉行的习惯法模式:《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   
deep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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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分享]英国奉行的习惯法模式:《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 (400 reads)      时间: 2013-2-23 周六, 上午9:24

作者:deepwater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满语:,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清朝的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础,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及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不过,部分《大清律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这是由于香港割让予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的习惯法模式,使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历史使命终于完成,从1646年到1971年,总共经历过325年。

对香港影响
大清律例的部分原则,被认为在今天香港法律中依然存在。自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英国一直奉行习惯法。查理·义律(Charles Elliot)于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所以,在当时的香港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同样的谋杀罪,若罪犯为欧洲人,则按照当时的英国法律会被判处绞刑,但若罪犯是华人的话,就会被杀头。即使在清朝覆灭后60年,原来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华人社会当中依然通行。
在1970年代,香港殖民地政府开始着手将所有参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编写成为成文法,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代过时的旧法。例如1971年颁布的《婚姻法》就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们、她们的子女与后代仍然有承继权(但承继权分摊比例少于妻子)。

作者:deepwater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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