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看看中国刑法吧! |
 |
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
|
|
作者:非文人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中国,犯罪与否应按<<中国刑法>>来判定。<<中国刑法>>只制定了‘犯罪’条文
并没有任何‘保护’条文。 而在<总则>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中有关卖淫的法律条文: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刑法
http://www.szxingshi.com/95w9.html
作者:非文人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可以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