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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听到警告了,我必须远远围观。顺便提醒老芦,你的合法情人是 -- jiajia-mail - (118 Byte) 2012-7-12 周四, 上午12:29 (442 reads) |
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论坛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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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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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外中文网络掌故:马悲鸣的“强奸做爱”论出笼始末——兼介绍驴马跨世纪之恋 (333 reads) 时间: 2012-7-12 周四, 上午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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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没错,丫头记性很好,余情郎确实是我的合法情人,但老马是我的老姘啊。我这人是泛爱主义者,情场韩信用兵,情人多多益善。远远围观也不必,我说情话的唾液又不会飞溅到观众身上
老马当然是在鸿篇巨制中提出这伟大主张的。那大约是99年发表在多维观点上的一篇文章,文章的主旨是谴责日本皇军蹂躏中国妇女,先奸后杀,然后对这种兽行表示不解,说:性交是作爱,强奸是强迫性交,也就是强迫作爱,既然爱了一次,为什么还要杀掉呢?文章发表后引起大哗,马悲鸣被人骂得狗血喷头,纷指他侮辱中国妇女,美化日本皇军。但他毫不理睬,只是推出了刚才演示的那个三段论:大前提:性交是作爱,小前提:强奸是强迫性交,结论:强奸是强迫作爱。
我当时在网上的ID是韵谷,乃是谁也不知道的无名小卒,便出来尽情嘲笑他。不过,我没像那些不讲理的人,硬要说他美化日本人,侮辱中国妇女,而是告诉大家,老马的问题是脑袋的问题,他分不清欲与爱,以为性交都由爱情驱动,而这爱是可以分次进行的动作,所以才会有“爱了一次”之说(哈哈,笑死我了,不知道我对老马或余情郎到底爱了几次),这才会以为强奸犯之所以犯罪,是爱上了对方,而不是要发泄与爱毫无相干的性欲。
我虽然说话刻薄,但这话说得其实相当公道,可惜这家伙不识好歹也不识进退。他那时是大作家,根本不进论坛那种污秽去处。我的文章贴在《大家论坛》上,被编辑选入了《多维观点》,他这才看到了我的反驳。此前我曾在《枫华园》发文痛斥他的“弱主民之福”论,使用演绎推理的三段论拆解了他的文章,并逐条指出他的论证错误。那文章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他照猫画虎,就此弄出个“强奸做爱三段论”来腾笑万方。若是我没写过那文章,或许他也未必会拙劣模仿,炮制出那伟大理论来吧。
正因为我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所以他一看到“韵谷”又追到多维来收拾他了,吓得魂飞天外,在回文中特地介绍:“这个韵谷当年就在枫华园围剿过我,我吓得从加拿大逃到美国,不料他未几又寻踪而至。”他和我一来一往交锋了七八个回合,这小子什么笑话都闹出来了,什么“狗联担”,什么“嫖客爱婊子,婊子爱钱,倘若不爱,那便如何嫖?”什么“人是裸虫,所以当然是昆虫”,甚至自称畜生,说什么“你们以为只有你们人类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爱情么?”让我多次笑得死去活来。
这小子文思迟缓,我贴出反驳后,他往往要花上五六天才能憋出个答复来。可我还没等他喘口气,立即又贴出反驳文字,他又得去苦苦琢磨怎么回答。最后他让我逼得走投无路,只能给我打躬作揖,求我走开,说什么:阁下也是文坛一景,与我远日无冤,近日无仇,如此苦苦相逼,为的到底是哪一桩?既然他说到这个份上,我也就不再与他为难,写了篇《挥手自兹去,萧萧班马鸣》就扬长而去。可等我饶了他,他却又皮痒,没事又在文章里惦记我,于是又引动我的爱意,去与他“强迫做爱”一番,再爱一次或多次。从98年(其实应该是从96年吧)开始至今,他就是这么不断挑逗我,让我断断续续地与他强迫做爱。所有的老网友都知道我们的长相思,只有你是第一次见到,才会大惊小怪于我们的爱意之炽烈。
那位所谓的“余先生”(呸呸!“先丧”倒是真的,而那恰是上海人的发音)也这样,有事没事就惦记我,巴不得我去与他强迫作爱。不过他虽然是我的合法情人,却完全是个里弄妇人,一点男人味都没有。而老马虽然浑,毕竟是个堂堂正正的男子汉,说过的话从来不赖。所以,你“叫我如何不想他”?正是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上手不如偷不到,合法情人不如黑市情人。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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