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律师误民运/改良版---------------------------------------达旺=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律师误民运/改良版---------------------------------------达旺=
dawang
加入时间: 2004/11/18
文章: 1406
经验值: 40719
标题:
律师误民运/改良版---------------------------------------达旺=
(1264 reads)
时间:
2012-3-11 周日, 上午5:42
作者:
dawang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律师误民运--------------达旺
我相信,中国的律师们,都错解刑法105条(见下),以致历来被告民运人士个个败诉,如查建国,郭泉,刘晓波等。律师之误,误在一两个字上。他们都将[颠覆国家政权]中的颠覆两字,理解成[武力推翻]。又将抽象名词[政权]二字,推演成具体名词[政府机构军队]等等,以配合文字意义。有时候,甚至明文写成[推翻政府,打败解放军,消灭共产党]等等。
---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然而,武力推翻政府,这样的行为,却有刑法104条管辖。见下:
---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这也就是说,理解[颠覆国家政权]成[武力推翻政府]后,律师辩护时,遂是南辕北辙,各说各的。中共司法官说被告犯了105条所列之罪。你律师却说你代理的被告没犯104条所列之罪。这样互不相干的辩护,法院当然置之不理,不采纳。被告民运人士焉有不坐牢之理?
在我看,颠覆国家政权六字,乃是[抢夺共产党统治国家的权力]之意。而抢夺政权,却不一定须使用武力或推翻政府。不推翻政府的文明方法也可达到抢夺的目的。如郭泉说的,比选票。又如民主国家,它们每四年就抢夺国家政权一次。在中国,由于共产党要一党专政,他们当然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夺权。你如果要求民主以选举夺权,中共的司法文字却说你[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算犯罪。
根据上段所论,律师应该辩护的,遂是:被告要竞选夺权,算不算犯罪?却不是,被告有无意图,能力,以武力推翻政府。
我们却可发现,不算犯罪。请看宪法79条:
---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很显然,这条宪法赋予人民权利,资格,竞选国家主席。任何人选上,他当然就抢夺了旧执政党(共产党)统治国家的权力。也就是说,人民依宪法而抢夺国家政权,不犯罪。刑法105条既然在惩罚想履行该资格的人,遂抵触宪法。此时,刑法失效。
刑法105条的第二个罪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此罪名当然也抵触宪法。因为,宪法既然容许人民竞选国家主席,也必容许人民发表政见。在竞选时,竞选人如果说,他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他却因此政见而当选,遂表示,选民要他推翻旧的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如此辩护,我相信,胜诉的机会很大,几乎是无限大。不幸的是,律师们尽皆走上歧途,虽万言雄辩---如郭泉刘晓波的辩护书---徒然白忙,全盘皆输。
作者:
dawang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214635 seconds ] :: [ 20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