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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韩起诉方诽谤,韩应举证“方恶意诽谤”的证据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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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现在是韩起诉方诽谤,韩应举证“方恶意诽谤”的证据才对吧
所跟贴
曾參殺人
--
唐好色
- (103 Byte) 2012-3-05 周一, 下午5:09
(121 reads)
whopper_junior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64
经验值: 7342
标题:
中国的法律是这样的
(110 reads)
时间:
2012-3-05 周一, 下午9:03
作者:
whopper_junior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名誉权不区分公众人物名誉权还是非公众人物名誉权
2. 诽谤可以定罪,也可以不定罪,首先取决于原告提的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
3. 如果是民事诉讼,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如捏造事实)、侵权后果(如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般就能胜诉
4. 如果是刑事自诉,原告胜诉的难度要大很多,首先要证明自己名誉权的确受损了,并且被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且情节足够严重,并且被告有主观恶意。
5. 最高法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果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具体到韩寒案,韩寒应该提民事诉讼的可能性更大,但法律允许韩寒以一种更狠的方式提诉:即首先提民事诉讼,如果案件进展顺利,法官采信了很多证据,可以转而提出刑事自诉。根据法律,此时民事诉讼应中止,转而进行刑事与刑事附带民事两个诉讼。估计刑事诉讼韩寒胜算不大,因为主观恶意、严重程度这些东西的确不好证明,但在刑事诉讼中仍可对韩寒提出的各项证据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即便因为对方无主观恶意或情节轻微败诉了,也达到了澄清事实的目的。如果败诉,也可以恢复之前的民事诉讼。
总之,韩寒其实是进可攻退可守的。个人认为韩寒取得民事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法院和网络不同,韩寒手里有手稿、当事人证词证言、病历本等硬家伙,法院认的就是这个。而方舟子手里什么都没有。网络上那些自鸣得意的推理到了法院一律是胡言乱语的狡辩。
作者:
whopper_junior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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