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连毛慷慨赐予的这些纸面上的权利,中国人也从未享受过。中国的Rule by Law与西方国家的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不同。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对权力来源合法性的认知不同。Rule of Law则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ule by Law强调君权神授,君王是“天子”,替天行道牧民;1949年之后则是挟“建国”之功,自赋统治合法性。统治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文化特质却一脉相承。法律只不过被视为用来管制民众的工具,而非用来约束统治者行为的规范。 因此,中共建政以来的四部宪法与其说是为了行宪而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向世界表示“中共领导下的新中国是现代国家”,用来装点门面的政治花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