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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芦老大镀金帝国掠影系列严重误导智力有缺陷D中国识字分子和芦教学徒! 请芦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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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芦老大镀金帝国掠影系列严重误导智力有缺陷D中国识字分子和芦教学徒! 请芦老   
所跟贴 邢文预告: 刘晓波炸药奖事件标志着西方美帝列枪对CCP匪徒8964民晕学吵血腥屠傻案D公开审判! -- 邢国鑫 - (27626 Byte) 2010-12-13 周一, 上午9:30 (434 reads)
邢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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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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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2010年12月12日新华网主页 - 高层动态 12月10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 (229 reads)      时间: 2010-12-13 周一, 上午10:55

作者:邢国鑫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新华网主页 - 高层动态


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2010年12月12日 17:09:44  来源: 新华网
12月10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来源: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 时间: 2010-10-15 15:36
http://www.nbcp.gov.cn/article/flfg/201010/20101000010606.shtml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2008-05-7日上午,日本天皇明仁检阅胡锦涛。中新社发 朱沿华 摄

党政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将被坚决查处
http://www.chinanews.com.cn/gn/2010/12-09/2710597.shtml

范冰冰命硬成龙魔咒一步该克死老大僵三君一家和匪警头目吴志明 CCP首相 PLA将军.... 看看这场好戏会如何收场。 (27 reads) 时间: 27 9 2010 02:12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800801&sid=eea829fd15fdf85d317ca9a0013801bf

作者:邢国鑫 在 芦笛自治区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防范和彻底消除国际恐怖分子 穆晓光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800725

范冰冰命硬 - 下一步该克死她妈D奸夫国际恐怖分子黑社会大佬上海151会所高级妓院蟆蟆丧-穆晓光, 同伙成龙属马真性房, 上海滩龙头老大僵三君一家和匪警头目吴志明

范冰冰的高薪服务生穆晓光,何许人也? 揭开保镳Timothy Mou的神秘面纱!身为上海著名壹伍壹会所老板的他,有 (13 reads) 时间: 27 9 2010 02:28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800804&sid=eea829fd15fdf85d317ca9a0013801bf

作者:邢国鑫 在 芦笛自治区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成龙魔咒一步该克死老大僵三君一家和匪警头目吴志明 CCP首相 PLA将军.... 看看这场好戏会如何收场。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为保利集团题词:“团结奋进,办好上海151会所夜场 保利。”

  剽悍JB 型:穆晓光
  
    多情指数:两只手撑起范冰冰
  
    多金指数:≈20亿
  
    出身:上海夜场“大佬”+台湾娱乐圈幕后推手

穆晓光:我和范冰冰是雇佣关系

哈!范冰冰的高薪服务生穆晓光,何许人也?

先看看下图,去年范冰冰在北京与穆晓光(右图右一)和保利博纳老总于冬聊天,当时穆晓光戴着的钻表,正是他与范冰冰(左图)在戛纳牵手逛街时所佩戴的手表。

范冰冰日前被目击与经纪人穆晓光在戛纳牵手逛街,虽然双方都否认恋情,但穆晓光却遭香港媒体起底,原来他除了是范冰冰的经纪人外,还大有来头,身为上海著名壹伍壹会所老板的他,有传身家高达5亿,是娱乐圈隐形大亨。

据悉,祖籍山东的穆晓光在台湾长大,比范冰冰年长20多岁。他既是上海会所壹伍壹的老板,又在台湾娱乐圈扮演着幕后推手的角色,不少台湾跟大陆合作的项目,都由他一力促成,绝对是隐形娱乐大亨。

穆晓光也有投资制作多部电影及电视,当中包括电视剧《卧薪尝胆》,有传他的身家丰厚高达5亿。

2007 年,有传穆晓光往大陆发展时,被范冰冰的美貌吸引,遂一力促成她脱离当时所属的华谊公司。未几,负面新闻铺天盖地冲着范冰冰而来,曾令她一度意志消沉,不过穆晓光即以经纪人身份,为范冰冰护航兼见招拆招力保其声誉,自此两人经常出双入对,因此便传出绯闻。

直至日前两人同往戛纳并被目击到牵手逛街,两人恋情再次被关注,不过穆晓光例牌强调跟范冰冰只是雇佣关系,并指被目击牵手的亲密行为,有可能是冰冰上下楼梯时,他在旁边扶她一把,是纯粹出于礼仪,而并非男女朋友关系。

2007年6月,范冰冰创立“范冰冰工作室”,全力制作电视剧,头炮投资逾2000万元拍摄电视剧《胭脂雪》,之后又开拍《金大班》。但有消息指其实穆晓光才是工作室真正的老板,而他的名片亦颇能表达他对范冰冰的心意,该卡片其实是范冰冰化身成天使的照片,在下半部才印上穆晓光的职衔为艺人管理,英文名是Timothy Mou。

:党政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将被坚决查处--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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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9日 ... 肖若海要求,对于党政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养奸,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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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若海要求,对于党政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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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头人遇虎头年: 邢老虎智娶范冰冰 VS 墓小逛(穆晓光)葬送江泽民... (39 reads) 时间: 30 9 2010 01:49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800938&sid=eea829fd15fdf85d317ca9a0013801bf

作者:邢国鑫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人德命 天注定: 范冰冰命硬, 必然要克死穆晓光, 联带葬送江泽民吴志民和CCP裆糊肆瘟假宝政府

日本特工, 台湾走私贩毒, 大陆上海江南151妓院牢板, 黑社会头墓墓小逛(穆晓光): 跟江泽民吴志民一伙, 大玩特玩CCP党政军工商学大大小小"冠圆D狗鸡霸", 666 SEX SEX SEX 光爹露像 , 鸡拔毛淫肆全掌握在墓小逛(穆晓光)恶治民和僵三呆婊D手中

邢老虎玩炕日站争: No records, CCP党政军工商学大大小小"冠圆" could start new life

九十九年成大祸: PLA 共和国三军将士们, 士克死, 士不可辱

愚奇让: 日本特工台湾妓院牢板黑社会头墓墓小逛(穆晓光)肆意玩弄, 难忍D小命根

喝捕辱(我军民, 辱我先烈): 扣押范冰冰工作室工作人冤, 穆晓光, 审查黑社会头墓墓小逛(穆晓光)与日本黑社会韩国黑社会相互勾结, 利用"新宿事件" "登陆之日 - MY WAY" 等手段篡改历史, 侮辱我中华, 欺凌和霸占我中华美女 - 国家形像代言人范冰冰









对腐败分子胡锦涛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1/12/content_1272181.htm

温宝宝:全面推进政腐腐败 今年抓五大重点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2/13/content_1313901.htm


荒唐的腐败理由:"受贿是为发展经济""女人缘好"
“女人缘”

  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收受贿赂130余万元,贪财好色。他能言善辩,自诩为“有情人”,在审判席上一语惊人:“很多女人喜欢我,我也没办法”。

http://fanfu.people.com.cn/GB/13443726.html

主要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全文)
http://fanfu.people.com.cn/GB/13433857.html

王正伟:查处腐败要真严 心慈手软就是对人民犯罪
2010年12月13日 08:56:09  来源: 人民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2/13/c_12872829.htm

用正规则遏制“潜规则”

取信于民很重要的一条是政府诚信,政府带头把规矩立起来,并且带头遵守。没有细化、管用、易于操作的制度规则,“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有了规则不去遵守,“潜规则”同样会大行其道




王正伟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整顿,必须要讲“游戏规则”,针对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以及恶性低价竞标、豆腐渣工程、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要探索设定更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防止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制度要真严格,不能大而化之。制度就是标尺,要定得明确、具体,好操作。可以定一条,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工程,领导干部打招呼的,要依法依纪处理。有些工程腐败是一些人打着领导的旗号实现个人目的。我们要从制度设计上加以预防,及时堵塞漏洞。否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

  评标要真科学,不能个人说了算。工程的招标、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着非法串标行为。说来说去,最后由领导的加分决定,还是个人说了算,这不科学。工程收尾超预算,造成既成事实。这里就很难说没有隐藏的腐败。领导在评标中究竟该占多少分?工程概算多少算是合情合理?串标行为应该怎样防范?追加概算是不是该有个合理尺度?一个可行的标尺是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入整个流程,投标全过程在网上公布,避免由个别领导拍脑袋决策。

  操作要真阳光,不能走过场。制度设计绝不是流于形式,绝对不能搞暗箱操作。在土地招拍挂中,要把土地的用途、容积率标明,不能在土地容积率上做文章,擅自增高楼层、改变土地用途。要通过网上公示等手段,把整个建筑工程置于全程监督之下,有人想钻空子搞腐败就不那么容易。

  查处要真严厉,不能心慈手软。建筑领域之所以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是因为许多政府工程花的都是国家的钱,纳税人的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是大快人心的事。心慈手软,就是对党和人民的犯罪。在预防腐败的同时,必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真严厉,向人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表明我们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取信于民。

  诚信要真建立,不能让“潜规则”大行其道。取信于民很重要的一条是政府诚信,政府带头把规矩立起来,并且带头遵守。制度管人、管事,重在管用。没有细化、管用、易于操作的制度规则,“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有了规则不去遵守,“潜规则”同样会大行其道。我们必须用正规则勇敢面对“潜规则”,遏制“潜规则”,这是法治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必须勇于面对和着力做到的,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领导干部的爱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主席王正伟日前在政府常务会上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整顿  (记者 徐运平 周志忠整理)



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终审被判死缓 | 中核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京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首次开放 配高科技设备
2010年12月08日 13:36:11  来源: 北京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10-12/08/c_12859652.htm

•国家预防腐败局
http://www.nbcp.gov.cn/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WHO 底三下四当日笨田蝗D走狗...不得不意识到 WHO是狗日D杂种?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778679&sid=eea829fd15fdf85d317ca9a0013801bf
扯上了二耻红头绳:把WHO?扎起来!

因此,老邢这个割命纲领,应当是以炕日及割日本帝国主义走狗糊头命这个基本任务为原则。

务请转发给全体网特,PLA三军将士和武警官兵 2009-09-20 20:04:57 [点击:90]

中央纪委通过决定:终共领导须公开 务请转发给全体网特,PLA三军将士和武警官兵 (2 reads) 时间: 21 9 2009 02:52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760049

终共领导须公开表态!

身为执政党的中共,不严惩狗日D糊、绝对亡党亡国。

万人不死 一人难逃!





5月7日,日本天皇明仁在日本皇宫内广场举行仪式,检阅狗日D糊总。

这乃是日寇对中国人作的最后一次大孽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郑重提醒芦老大:今后写现代“禁呆”史 论及 看到胡哥糊四(死)球,松山芭蕾舞团的小姑娘们都哭了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798042&sid=eea829fd15fdf85d317ca9a0013801bf
• ZT 中国共产党新闻 › 高层动态 : 2008-05-7日上午,日本天皇明仁检阅胡锦涛 -- 邢国鑫 - (8384 Byte) 31 7 2010 00:48 (4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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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t 司马迁《史记.》—— 廉颇蔺相如列传 “寡人窃闻赵王好音,请奏瑟。”赵王鼓瑟,秦御史前书曰:“ -- 邢国鑫 - (3098 Byte) 31 7 2010 23:48 (17 reads)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来源: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 时间: 2010-10-15 15:36
http://www.nbcp.gov.cn/article/flfg/201010/20101000010606.shtml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录 用
  第五章考 核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八章奖 励
  第九章惩 戒
  第十章培 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 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版)
来源: 国家预防腐败局 时间: 2007-12-05 00:00
http://www.nbcp.gov.cn/article/flfg/200712/20071200000759.shtml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英文版)
来源: 国家预防腐败局 时间: 2007-12-05 00:00
http://www.nbcp.gov.cn/article/flfg/200712/20071200000757.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来源: 国家预防腐败局 时间: 2009-03-17 15:25
http://www.nbcp.gov.cn/article/flfg/200903/20090300002077.shtml

•新华网廉政频道
http://www.news.cn/lianzhe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

新华时政 > 正文

如何遏制“官员杀情妇案”频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2/11/c_12868817.htm
2010年12月11日 08:08:58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专家:铲除腐败文化,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腐制度

  案件虽未完全明了,但从初步情况来看,“官员杀情妇”又添新案。

  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城新闻网12月10日19时49分发布的消息,12月8日下午,宣城市宣州区副区长章宏斌因故与女青年梅某发生冲突并将其杀害,连夜驾车移尸至湖北,于12月9日在湖北黄石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接近黄石警方的人士透露,章宏斌在投案自首时,已经表示梅某是其情妇。黄石当地媒体《东楚晚报》也在10日的报道中提到“被杀女子是其情妇”。

  副区长自首,自称杀死情妇

  12月9日14时许,一辆黑色的东风日产天籁轿车停在了黄石市公安局的门口。黄石市公安局位于迎宾大道上,紧邻沪渝高速公路。

  来人自称是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副区长章宏斌,因杀害情妇,投案自首。

  据《东楚晚报》记者透露,当天17时许,他们赶往投案现场,看到车停在黄石公安局侧门旁,死者横卧于车的后座。

  章宏斌随后被移送至黄石市开发区公安分局花湖派出所。傍晚时分,该女子尸体被移送至黄石市殡仪馆。

  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赶赴黄石,黄石市公安局主管新闻宣传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章宏斌已于凌晨2时许移交给了安徽警方,但他不愿意再透露更多情况。

  事实上,在12月9日22时55分,宣城市公安局已在宣城新闻网上发布消息,称“章宏斌因涉嫌刑事犯罪,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随后,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黄石市殡仪馆,从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死亡的女子叫梅莲,法医已对其进行解剖,安徽警方也已经前来接洽,但死者亲属尚未赶来。疑案待查

  记者经查询后发现,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关于章宏斌的信息已经大量被删除。

  此前,从该网站可以看出,宣州区一共有9个副区长,章宏斌排名第五。章宏斌曾任安徽泾县太园乡党委委员,泾县县委办公室副科长、副主任,泾县中村乡党委副书记、书记,泾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泾县县委常委。

  其后,章宏斌援藏3年,担任西藏浪卡子县县委常委。援藏归来后,任宣城市宣州区政府副区长。

  章宏斌投案前的最后行踪,现在仍可检索到。“12月8日上午,安徽洲际涌动汽车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项目落户宣州经济开发区签约仪式在开发区管委会举行,区委副书记、区长郭金友、政协主席柴元孝、人大常务副主任王希治、副区长章宏斌等区领导出席仪式。”该仪式还由章宏斌主持。

  从8日下午到9日下午,短短的一天内,从安徽宣州到湖北黄石,超过450公里的路程,这期间,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令人震惊的事件?

  记者打电话向宣州区政府求证,但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案件正在调查中,相关情况有待警方进一步查证后披露。

  据宣城新闻网消息,12月9日夜,宣州区委召开常委会议,建议宣州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停止章宏斌副区长职务。12月10日,宣州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停止章宏斌宣城市宣州区副区长职务。市委、市政府也要求公安部门迅速查清案件。

如何有效防腐

  犯罪嫌疑人章宏斌涉嫌杀害情妇投案自首的消息传出后,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许多网友认为,这起恶性事件背后,极有可能存在贪污腐化行为,这也应该成为警方的调查重点。

  事实上,官员杀情妇案每每震惊社会。此前,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雇凶杀害情妇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区委书记谢再兴杀害情妇案,就是典型案例。

  而官员的情妇现象又往往与贪腐紧密相联,多项数据表明,被查贪官中,相当大的比例有包养情妇现象,而包养情妇的官员,其资金几乎100%来自腐败。

  反腐问题研究专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认为,这些情况说明,现在官员的腐败情节越来越恶劣,加强反腐防腐工作任重道远。

  有评论表示,很少看到哪个美女是单纯因为官员个人的魅力又迫于家有妻室的现实而心甘情愿做情妇的,或多或少都含有看中了官员的权和钱的因素。另一方面,根据公务员现有的工资状况,几乎又没有哪个官员能单凭工资收入就能养得起情妇。“换句话说,能够养得起情妇的官员是否都存有腐败的嫌疑呢?”
 
 该评论还表示,无数案例说明,生活作风出问题往往是领导干部蜕化变质的开始。

  任建明说,事实上,反腐相关规定中,有多项涉及到防止“官员养情妇”出现腐败问题,比如《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就说“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并特别说明“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官员养情妇”的现象愈演愈烈。多个报道援引的一个统计数据是,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官员100%包养了“二奶”。即使一些“官员养情妇”的现象在当地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却经常得不到有效查处。

  “这说明腐败文化变得越来越强势,而廉政文化建设没有深入人心”,任建明说,还是得解决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没法做到真正公开透明的问题,“香港曾一度让腐败成为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香港现在的状况说明,只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这些问题才能得到根治。” (记者 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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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反腐”只会是特例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1/09/c_12752064.htm
2010年11月09日 08:28:45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广东纪委有关负责人近日证实,茂名市副市长陈亚春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一名自称陈亚春情妇的女记者在网上发帖,指称陈亚春骗财骗色,多张疑似陈亚春在宾馆内的艳照在网上流传。这名女记者透露,她还有陈亚春贪腐的录音和视频证据。

  纵观近年的“情妇门”事件,无论情妇自身有无污点,偷腥官员都无不为之焦头烂额,腐败官员杀情妇现象也同样屡见不鲜,“情妇反腐”已成为反腐败斗争中一条值得注意的路径。但“情妇反腐”只是小概率事件,寄希望于它,很可能舍本逐末。

  一些女性甘作官员情妇,无非是贪图钱财,是想通过肉体的参与,形成一种非法利益的分享机制。一旦官员接纳这些女人的肉体,也就与之达成了分享非法利益的约定。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情妇不仅是非法利益的分享者,往往还是腐败行为的见证者和亲历者。一旦情妇翻脸,就能拿出贪腐的铁证。但“情妇反腐”必须基于一个前提,就是在悄然形成的非法利益分享机制中,权力与美色的约定最终破裂。

  对公众而言,每一个腐败官员和情妇的翻脸都是一出颇具看点的好戏,或是腐败官员玩弄女性的功夫还不到家,或是遇上了贪得无厌胡搅蛮缠的主儿,鱼死网破只是一个双输的结局。官员与情妇既然为分享非法利益而暗中勾结,也就轻易不会为终结非法利益而闹得满城风雨。尽管情妇的举报客观上使贪官受到了应有惩罚,但举报动机显然在于贪欲未能满足的疯狂报复,而不是基于伸张正义的“大义灭亲”。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官员和情妇打得再火热,也见不得阳光,更不可能天长地久。如何好聚好散,如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就成了腐败官员必须修炼的一门功夫。手法稍稍高明的腐败官员,其实都暗地里摆平了情妇。

  更何况,为了能更长久地分享腐败收益,还有一些女人会竭力袒护腐败官员。原国开行副处长胡汉成受贿案中,尽管他已交代受贿550多万元的事实,“痴情”的情妇仍为他死扛。只要以权谋私的利益链条没有断裂,官员和情妇之间的盟约一般不会分崩离析。官员与情妇相互勾结是常态,反目成仇倒是例外。

  前些年有反腐败专家感慨,查出来的贪官,95%都有情妇。现在,情妇举报的贪腐行为,绝大部分都

作者:邢国鑫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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