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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基本事实没缠清,还说什么“适用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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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基本事实没缠清,还说什么“适用哪条法律”   
所跟贴 对不起,您指责错人了。 -- Anonymous - (970 Byte) 2003-11-19 周三, 上午9:03 (309 reads)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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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不过,话还不能这么说 (276 reads)      时间: 2003-11-20 周四, 上午6:4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高寒作秀就可能导致了杜的系狱”,是我对事实的判断。但是,由于杜案没有结案,我不能给出证明,否则可能给中共提供加害杜的证据,你的知情权没有杜的案情重要,这一点我在楼下回老胡的帖中已讲。因此,我无“义务”提供证明,你也无权要求】



既然你认为不能说理由,那一开始就不应该公开提出指控。

既然公开指控了,就有给出证据的义务。别人也就有了“要求”的权利。

既然公开指控之后,不肯给出证据,就要承受“诽谤”、“诬告”反坐的责任。虽然以“否则可能给中共提供加害杜的证据”之说可以谅解。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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