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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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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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執行上, 法最大. 在法的層次, 這件事情的關鍵是那份簽署的監護權文件是否有效. 法的解釋權在法院, 而田納西最高法院已經判定. 】
维基上的说法——“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一致通过撤销上诉法庭的判决,要求贺梅回到生父母的身边。在判决中,法庭说:“我们认为贺梅的父母并未在知道其后果的情况下将监护权转移给贝克夫妇,因此他们拥有更高的监护权。”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如果贺家当时真的是不知后果,那就首先应该是拒绝签署该文件。
1)贺绍强不是文盲,而且是具有奖学金和助教津贴的知识分子,是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而且他们一直都在和律师打交道,头一个律师就明确告诉过贺家如果他以后想拿回监护权而又得不到双方同意的话,他将必须诉诸法庭。
2)签署法律文件的时候贺绍强是在场的,那么他无可推卸地具有责任。贺绍强不是杨白劳,如果是因为他对相关的任何法律条文看不懂、不明白,那么他完全有权力暂时不签署任何文件,并且坚决反对他夫人这么做。没有人强逼他这么做,同样也没有任何人强逼他夫人这么做。而在整个的法律文件的签署前前后后,从来没有看到贺绍强对此表示过疑虑、矛盾,更远远谈不上反对。
3)用不知道后果作为推翻原来签署文件的法律效应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这条成立,那么每一个人都可以声称当初不知道后果所以要推翻原来签署过的文件。而如果可以因为这么一条理由就因此推翻当时的所签文件,那么还有什么法律可言?所有的契约、合同、协议都可以这么推翻。
而人们之所以要签署各种各样的契约、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等,就是为了即使在日后生变的情况下也能够按照当时的条款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让这些文件具有法律效应,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防止日后生变而某一方变卦反悔从而推翻原来的协定。正是因为当事人对后果的预料有分歧、对各自的利益的考虑不同,这才需要在白纸黑字上签字画押,就按双方当时同意的办,不得反悔。
而美国的最高法院推翻一条法律文件的理由居然是“并未在知道其后果的情况下”签署了那份监护权转移文件!这说法如果说得过去,那么所有触犯法律的人都可以为自己找到一条辩护理由——我当初不知道后果。于是他的犯罪行为也就可以被原谅宽恕了。
以上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谈了点看法。其他的从情理方面我也不同意你的看法,老芦在这方面已经在旧作中讲过许多,我更同意他的看法。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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