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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ABC nightline 的節目(賀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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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昨晚ABC nightline 的節目(賀梅的故事)
所跟贴
我倒是觉得姓贺的打爱国牌没什么不自然
--
北京碁迷
- (368 Byte) 2010-2-19 周五, 上午4:00
(260 reads)
若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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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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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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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性别:
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经验值: 164705
标题:
不同意“贝克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了监护权”。
(203 reads)
时间:
2010-2-19 周五, 上午7:13
作者:
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根据维基上的说法:“1995年,贺梅的生父贺绍强以学生签证来到美国,赴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留学。1997年,他进入位于田纳西州孟菲斯的孟菲斯大学,并获得奖学金和助教津贴。”
“1999年6月2日,贺绍强和贝克夫妇和一个中南基督教服务机构的律师见面。那个律师告诉贺绍强如果他以后想拿回监护权而又得不到双方同意的话,他将必须诉诸法庭。”
“1999年6月4日,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到謝爾比縣少年法庭办理监护权移交给贝克夫妇的手续。法庭在双方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转移监护权的法律文件中加入了一份监护条例。因为罗秦不谙英文,她无法读懂文件,必须要翻译的解释。包括翻译在内的三个证人事后作证,罗秦非常关注贝克夫妇对贺梅的监护权是暂时的。一个法庭的工作人员作证,说罗秦“一定要在未来什么时候把孩子要回来。”有人告诉罗秦签字才可以使贺梅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险,翻译作证罗秦是在相信监护权的转移是暂时的情况下签署了文件。为什么不是英文能力比罗秦好很多的贺绍强签字不得而知。 ”
1)贺绍强不是文盲,而且是具有奖学金和助教津贴的知识分子,是有相对文化水平的人。而且他们一直都在和律师打交道,头一个律师就明确告诉过贺家如果他以后想拿回监护权而又得不到双方同意的话,他将必须诉诸法庭。这难道是贝克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2)第二次签署法律文件的时候贺绍强是在场的,那么他无可推卸地具有责任。贺绍强不是杨白劳,如果是因为他对相关的任何法律条文看不懂、不明白,那么他完全有权力暂时不签署任何文件,并且坚决反对他夫人这么做。没有人强逼他这么做,同样也没有任何人强逼他夫人这么做。而在整个的法律文件的签署前前后后,从来没有看到贺绍强对此表示过疑虑、矛盾,更远远谈不上反对。难道这个过程是贝克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3)罗素用当法律文件有误解从而导致了当时签署,这在法律上是根本就说不过去的。如果这条成了,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因为反悔而声称自己当时所签的法律文件是因为自己有误解,所以要推翻,而如果可以因为这么一条理由就因此推翻当时的所签文件,那么还有什么法律可言?每一个人都可以声称我当初误解了那些条文,但遗憾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得按照白纸黑字去执行。 况且,贺绍强和罗素是夫妇,贺绍强当时在干什么?
作者:
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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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成立是法律問題, 而法律的解釋權在法院. 田納西最高法院已經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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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好色
- (0 Byte) 2010-2-19 周五, 下午12:57
(26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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