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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探险者遇险吃掉同伴是否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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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02/13 文章: 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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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草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周克成 @ 2009-12-3 12:24 阅读(204) 评论(0) 推荐值(10)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我的答案
——《洞穴奇案》阅前手记
周克成
铅笔经济研究社
下面一段是印在《洞穴奇案》封底上的文字: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誉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件。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50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于是,就有了《洞穴奇案》这本书。
最早听到这个故事,是上次铅笔社聚会的时候子旸兄说起的,那时候听了就觉得很有趣。昨天,子旸又在铅笔网撰文介绍了这个故事,于是马上在当当网上下单。感谢他的推荐。现在,这本书已经摆在我的面前,我刚看了图书前面的两篇推荐短文,有点迫不及待地想打开本书仔细拜读。但是,我还是想先放一放,我要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答案,我要先把自己可能想到的答案写下来。尽管这样做有点不自量力,但我还是非常想尝试一下。我想知道看此书前,和看此书后我会有怎样的思想变化。
这本书的中心议题是:这四个人有罪吗?
我认为,之所以要讨论这四个人是否有罪,是为了能用这样的案例来指导我们改进我们人类的法律规则。而法律规则的第一作用,就是让人们知道什么事情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假如一个人做了一些法律规定他不可以做的事情,那么,他就必须受到处罚。尽管这个法律的颁布与执行未必得到了他的同意。
比如一个小偷偷了东西,我们就会把它丢进监狱,尽管他可能完全不懂法,完全不赞同凡是被偷东西就要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法律。但为了能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也为了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人们就等不及去一一征求每个人的意见了。但是,即使如此,在我们讨论法律条文的时候,也必须十分清楚地知道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如果我们都是讲道理的人的话。
就小偷偷东西而言,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说,这是因为他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免受侵犯,我们得对这种行为作出处罚。就杀人犯来说也是这样,禁止别人杀人,是因为我们都不想生活在一个随时可能被杀的世界中。事实上,有许多法律虽然未曾征求每个人的意见,但人们还是容易达成共识的。有的是因为经年累月,法律本身已经逐步得到改进与完善,有的是因为道理本身清楚简单,大家容易认同。但也有一些法律,确实是湛深而复杂的,现在我们要讨论的,似乎就是这样的。
我们问,是否要为了维护一个“避免人人可能随时被杀”的社会,就规定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是非法的?尽管那个人被杀之后其他人能获得相当大的利益。
让我们看一个虚构的例子。假如一个人在水中游泳,而一边有五六个人溺水等待救援,你作为一个救生员恰好在这两者的另一端,你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过去,而当你以最快的速度赶过去的时候,你所驾驶的快艇必须经过水中的那位游泳者,这必将把他撞死。你不赶过去,就有6个人丧生,赶过去,就有一个人丧生,而中间那个人是完全无辜的(这是一个公共湖泊)。
你要不要赶过去?如果你赶过去了,法官应当如何看待这个案子?是褒奖你拯救了6条人命,还是惩罚你杀害了一条人命?
如果这不足以让你感到为难,那么让我们稍微补充一下案情。你赶过去拯救的6个人当中,其中有一个是比尔盖茨,他能为人类创造以万亿美元计的财富,而且还包括一个掌握某种能拯救数千万条人命的药方的生物学家。而被你撞死的游泳者,不过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普通人。
这时候,你将作出怎样的选择?法官该作出怎样的判决?
如果铁板一块,严格按照“杀人偿命”的原则宣判,那就可能为未来的同样的营救行动留下障碍。留下这样的障碍,就将给人类社会造成莫大的损失,以万亿美元计的财富将化为乌有,成千上万的人再也得不到那独一无二的救命药。要铁板一块,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可能存在这样的成本。
但不要这铁板一块,就又无可避免地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口子,说杀害这个无辜的人,是为了拯救另一个人,另一个可能更有价值的人。这首先带来的问题是,你怎么知道被杀的人的价值就一定更低的?你怎么知道被杀的那个人就恰好不是比尔盖茨或拥有独家药方的那个生物学家?更重要的是,不管那个无辜被杀的是怎样的人,我们怎么知道他对自己生命的估值有多高?凭什么为了拯救更多人的生命,我们就得牺牲他?毕竟在他自己眼中,即使自己不是比尔盖茨那样的人,但他自己的性命还是远比比尔盖茨的要重要得多。事实上,我们几乎所有的人也是这样看待自己的生命的。
打眼一看,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可能可以给出一个孰优孰劣的参考答案。假如我们每个人可能处于被救者的概率更大,那我们可能就愿意法官判决那个杀害无辜者而救人的人无罪。反之亦然。但这仍然很难在社会中达成共识,因为人们甘愿冒风险的意愿是不同的,有的人为了自己获救机会大一些,而愿意冒险通过这样的法律;有的人则愿意让自己在未来面对那样极端的危险,也不愿意让别人留下可以合法夺走自己性命的机会。
但问题还是必须解决的。并非社会难以达成共识,问题就不存在了,案件就不需判决了。
从自由原则出发,我们似乎可以找到一条勉强可接受的答案。说勉强可接受,是因为我尚没有对这个答案有充分的信心,我不知道还有哪些困难在等着我,否则很难解释,为什么“洞穴奇案”会被誉为“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构案例”,会让那么多法学家殚精极虑而得不到共识。
完全按照自由原则来办,那就得遵循这个规矩:这个规则只能约束那些愿意接受这个规则的人。如果一个人不愿意参与这样的游戏,那么不管制定与执行规则的人拿出什么理由,都应当认为是对那个被害者的侵犯。
在“洞穴奇案”这个案子中,虽然抽签方案正好是受害者威特摩尔提出的,但他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如果这表明他已经不认同这个行事规则,不愿意参加这个游戏的话,那另外四个人还继续把他纳入抽签者范围,并且在最后把他杀害掉,那就是对他生命的肆意侵害,应该被判决有罪。
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赌博行为。你愿意为了能用他人的躯体充饥而拿出自己的命赌一把吗?愿意的话,就押上吧。当一个人愿意这样做的时候,外人——包括判案的法官,似乎不应该过多的干预,因为只有他本人才真正了解当时的情况,只有他才具有更多的信息来判断到底怎样做更有利于他本身。而且,既然他这样做的时候并没有损害任何他人,那就他的行为就不应该被干预。外人应该完全尊重他们之间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中的规则行事的意愿。
赞同赌博,和反对强制赌博是并行不悖的。你可以自愿赌博,可以拿出自己的全部钱财甚至性命作赌注,但不能强迫任何其他人拿出任何赌注,来和你做任何赌博游戏。否则,按情节的轻重,将被判处不同的徒刑。如“洞穴奇案”中,四个杀人者就被判了绞刑。但是那些大法官们是基于怎样的理由作出有罪判决,我尚未得知。
现在我所能写下的答案也就这么多了,我并不满意,但毕竟还是写下来了。好了,我现在可以去读那本看起来引人入胜的书了。就让那些大法官们把我带入一个全新的法律世界吧!
(2009年11月30日-12月1日)
作者:草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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