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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高检举报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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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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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向高检举报 (313 reads)      时间: 2003-11-18 周二, 上午7:51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枭鸣天下之三四二:

羁押为何超期,何为超期?

-----并向最高检举报杨建利、刘荻被超期羁押



近日,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还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人难被称为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超期羁押又成了屡治不愈的难中之难。被羁押几年的嫌犯多如牛毛,被关押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也时有曝光。肖扬认为一些地方存在严重的超审限案件(应是各地都存在严重的超审限案件。据“权威部门”统计,1993年至1999年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真实数字只怕已列为国家机密了),原因是:客观上,人民法院目前的审判力量不足,使诉讼周期相应延长。一些法院主观上缺乏应对措施或应对措施不力,或者措施不到位。



其实,原因还有很多,如公安司法机关“重惩罚,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等思想严重呀,司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执法素质不高、把超期羁押当作提高破案率的有效方式呀,缺乏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呀等等,都是。但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漏洞。



兰州大学孟波先生在《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中指出,立法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规定,省检察院立案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后,又自行批准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这是有背于我们的立法价值取向的,给了超期羁押现象有机可乘。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128条规定,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先后对一人立两个罪,从而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合法”的达到了延长羁押的目的。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检查人员发现所提起的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延期审理,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期限和次数,从而为超期羁押现象打开了绿灯。4、一般法理认为: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自己决定。这一条款的存在必然不利于被羁押人的权利的实现。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最长究竟是多长?学习刑法愈学愈糊涂。曾向多位律师请教,都说不清楚,只有一位过了好几天才回答曰,最长不超过二十一个月零十六天,但不包括下述情况:一、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三、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四改变案件管辖的,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自行决定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六、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这六条规定,事实上推翻了“最长不超过二十一个月零十六天”的说法。这样的法,岂非太可怕太可恶太无耻了!



而且,对上述一些特殊规定,法律上没有做出必要的条件限制。如《刑事诉讼法》中第125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审理。”当中,对于可延期多久,没有作出规定;“特殊原因”的概念模糊不清;“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究竟多长时间?何为“不宜交付审判”?这些问题,在法律中都未加以阐明。又如二审法院有权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旦发回,就重新开始一审的审限,要重新开始计算羁押期了。一个案件,如果二审法院发回几次,合法的羁押期就可长达几年。



三机关在联合发布的通知中强化了对超期羁押的惩处,可刑法中存在着如此多明显是故意和恶意留下的漏洞,又如何“严格”执行?羁押期限最长究竟是多长,谁说得清?何为超期羁押,谁说了算?昨天晚上,《焦点访谈》栏目对中国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中国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进行了专访。赵登举表示,羁押期最长九个月,封顶了,不能再长了。大律师和赵副检察长,到底谁说得对?



杨建利博士使用他人证件回到中国时遭到拘捕。他被关押了一年零两个月时,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属下的“任意拘留工作小组”曾对杨建利被拘留一案作出裁决:杨建利被关押违反国际法,因为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向杨建利及其家人提供正式拘留文件、也不允许杨建利获得法律帮助,而且中国政府关押杨建利的时间已经超出了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在没有拘捕证件的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期限。当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回应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违法任意拘禁杨建利的情况。



杨建利至今已经被关566天,不知还要被羁押多久;北师大女学生刘荻因上网发言涉嫌“颠覆”被关押至今也一年多过去了。按中国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所言,杨、刘二位早就超期了。如果杨建利、刘荻这两个名动天下、国际注目的案件的超期羁押问题都解决不了,让广大民众和国际社会如何相信公检法三机关“严禁延长羁押期”的决心?



东海一枭2003、11、13



首发《议报》网址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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